周舒(寧夏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

周舒(寧夏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

周舒,男,漢族,1954年6月生,浙江溫州人,1970年12月參加工作,1981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機關黨組成員。

2019年9月16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周舒犯受賄罪一案,以被告人周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舒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溫州
  • 出生日期:1954年6月
  • 畢業院校:清華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0.12——1977.03,銀川拖拉機配件廠工人;
1977.03——1982.08,清華大學熱能工程系汽車工程專業學習;
1982.08——1984.08,寧夏交通科研所技術員;
1984.08——1997.03,寧夏公路勘測設計院副院長;
1997.03——1999.01,寧夏交通建設開發公司經理(其間:1995.07——1997.07,在西北政法大學法律專業學習);
1999.01——1999.10,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副總工程師;
1999.10——2000.12,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副總工程師、工程管理處處長(兼);
2000.12——2003.01,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3.01——2004.04,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黨組書記、廳長;
2004.04——2009.01,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黨委書記、廳長;
2009.01——2012.02,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委書記、廳長;
2012.02——2013.01,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黨委委員;
2013.01——2018.01,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機關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1月6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機關黨組成員周舒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月27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機關黨組成員周舒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周舒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或乾股,涉嫌受賄犯罪。
周舒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8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自治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機關黨組成員周舒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9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周舒(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固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舒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周舒,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固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舒利用其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廳長、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2月6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原主任委員、機關黨組成員周舒涉嫌受賄一案。
固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舒利用其擔任自治區交通廳廳長、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及工程款支付中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先後65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737.2715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周舒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的證據,被告人周舒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周舒對部分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本案的定罪、量刑及適用法律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周舒進行了最後陳述。
被告人周舒的部分親屬和社會各界民眾旁聽了該案庭審。法庭宣布該案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9月16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周舒犯受賄罪一案,以被告人周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周舒犯罪所得人民幣15522544.09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凍結在案的美元79010.59元、歐元73055.62元、日元1元、股票及查封的銀川市興慶區銀基花都小區5-2-602室、領袖一居11-1-904室房產依法進行變現處置,將變現後的1680170.91元作為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財產抵繳罰金,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周舒在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繳納。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周舒利用其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及工程款支付中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先後65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720.2715萬元。案發後,被告人周舒的犯罪所得全部追繳在案。
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720.271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周舒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繳在案,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周舒表示不服,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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