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榮彬

周榮彬,曾用名周榮兵,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於江蘇省如皋市,漢族,大專文化。曾任江蘇如皋農村商業銀行江安支行行長。

2014年9月15日,涉嫌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9月2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轉逮捕。

2015年6月12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2015年8月25日,二審準許抗訴人周榮彬撤回抗訴。

2018年3月29日,南京市中院裁定:對罪犯周榮彬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榮彬
  • 別名:周榮兵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省如皋市
  • 出生日期:1964-10-06
人物簡介,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執行變更,

人物簡介

2008年1月任如皋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黃市信用社主任,
2011年5月任江蘇如皋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市支行行長,
2013年8月任江蘇如皋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行長。
2013年9月被解除支行行長職務。

違紀被查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2014年9月15日電 (李源)據江蘇南通市紀委網站訊息,如皋農村商業銀行江安支行原行長周榮彬涉嫌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於2014年9月2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轉逮捕。

一審宣判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皋刑二初字第0012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周榮彬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21年9月25日止),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退賠非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二十四萬八千五百五十八元三角五分。被告人周榮彬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落款日期是2015年8月25日的《周榮彬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抗訴人周榮彬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現抗訴人表示認罪服法,書面申請撤回抗訴,該撤訴行為並不規避法律,應予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抗訴人周榮彬撤回抗訴。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刑二初字第00121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執行變更

落款日期是2018年3月29日的《罪犯周榮彬減刑一案的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周榮彬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予以減刑。因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周榮彬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1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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