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陶

呂陶(1028年-1104年),字元鈞,眉州彭山(今屬四川)人。仁宗皇祐年間進士,任太原府判官。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知彭州。貶監懷安商稅。元祐二年(1087年),涉黨爭,貶為梓州、成都路轉運副使。元祐七年(1092年),召回,入為起居舍人,遷中書舍人。哲宗時又外放,知陳州、潞州。崇寧元年(1102年)辭歸在蕭縣隱居並終老。著有《呂陶集》六十卷。

基本介紹

  • 本名:呂陶
  • 字號:字元鈞
  • 所處時代:北宋
  • 民族族群:漢人
  • 出生地:眉州彭山(今屬四川)
  • 出生時間:1028年
  • 去世時間:1104年
  • 墓地蕭縣
人物生平,文獻記載,

人物生平

呂陶生於宋仁宗天聖工七年,卒於徽宗崇寧四年,年七十七。(宋史本傳不著卒於何年。此據將堂守蜀設學時,陶年十三推算)將堂守蜀時,得陶論集諸生誦之;(此買誼之交也)。陶年方十三,一坐皆敬中皇佑進士第,調銅梁令。應熙寧制拌科;時王安石從政,新法;陶對策,枚數其過。安石怒謫通判蜀州。哲宗立,除殿中侍御史,上疏論蔡確、韓縝 、章惇之奸。進給事中。從以集賢院學士知陳州因入元祐黨籍奪職,貶庫部員外郎分司。徽宗立,復集賢殿修,知梓州。致仕,卒。陶著有淨德集六十卷,《宋史藝文志》傳於世。

文獻記載

《宋史·呂陶傳》
呂陶,字元鈞,成都人。蔣堂守蜀,延多士入學,親程其文,嘗得陶論,集諸生誦之,曰:“此賈誼之文也。”陶時年十三,一坐皆驚。由是禮諸賓筵。一日,同游僧舍,共讀寺碑,酒闌,堂索筆書碑十紙,行斷句闕,以示陶曰:“老夫不能盡憶,子為我足之。”陶書以獻,不繆一字。
中進士第
之後,調銅梁令。民龐氏姊妹三人冒隱幼弟田,弟壯,訴官不得直,貧至庸奴於人。及是又訴。陶一問,三人服罪,弟泣拜,願以田半作佛事以報。陶曉之曰:“三姊皆汝同氣,方汝幼時,適為汝主之爾;不然,亦為他人所欺。與其捐半供佛,曷若遺姊,復為兄弟,顧不美乎?”弟又拜聽命。
知太原壽陽縣
府帥唐介辟簽書判官,暇日促膝晤語,告以立朝事君大節,曰:“君廊廟人也。”以介薦,應熙寧制科。時王安石從政,改新法,陶對策枚數其過,大略謂:“賢良之旨,貴犯不貴隱。臣愚,敢忘斯義?陛下初即位,願不惑理財之說,不間老成之謀,不興疆埸之事。陛下措意立法,自謂庶幾堯、舜,然陛下之心如此,天下之論如彼,獨不反而思之乎?”及奏第,神宗顧安石取卷讀,讀未半,神色頗沮。神宗覺之,使馮京竟讀,謂其言有理。司馬光、范鎮見陶,皆曰:“自安石用事,吾輩言不復效,不意君及此,平生聞望,在茲一舉矣。”
呂陶撰《淨德集》呂陶撰《淨德集》
安石既怒孔文仲,科亦隨罷,陶雖入等,才通判蜀州。張商英為御史,請廢永康軍,下旁郡議,陶以為不可。及知彭州,威、茂夷入寇,陶召大姓潛具守備,城門啟閉如平時,因以永康前議上於朝,軍遂不廢。
王中正為將,蜀道畏,事之甚謹,而其所施悉謬戾,陶奏召還之。李杞、蒲宗閔來榷茶,西州騷動。陶言:“川蜀產茶,視東南十不及一,諸路既皆通商,兩川獨蒙禁榷。茶園本是稅地,均出賦租,自來敷賣以供衣食,蓋與解鹽、晉礬不同。今立法太嚴,取息太重,遂使良民枉陷刑辟,非陛下仁民愛物之意也。”宗閔怒,劾其沮敗新法,責監懷安商稅。或往吊之,陶曰:“吾欲假外郡之虛名,救蜀民百萬之實禍。幸而言行,所濟多矣。敢有榮辱進退之念哉。”起知廣安軍,召為司門郎中。
擢殿中待御史
元祐初,首獻邪正之辨曰:“君子小人之分辨,則王道可成,雜處於朝,則玫體不純。今蔡確、韓縝、張璪、章惇,在先朝,則與小人表里,為賊民害物之政,使人主德澤不能下流;在今日,則觀望反覆,為異時子孫之計。安燾、李清臣又依阿其間,以伺勢之所在而歸之。昔者負先帝,今日負陛下。願亟加斥逐,以清朝廷。”於是數人相繼罷去。時議行差役,陶言:“郡縣風俗異制,民之貧富不均,當此更法之際,若不預設防禁,則民間雖無納錢之勞,反有偏頗之害。莫若以新舊二法,裁量厥中。”會陶謁告歸,詔於本道定議。陶考究精密,民以為便。還朝,遂正兩路轉運使李琮、蒲宗閔之罪;又奏十事,皆利害切於蜀者。
呂陶撰《淨德集》(清刻本)書影呂陶撰《淨德集》(清刻本)書影
蘇軾策館職,為朱光庭所論,軾亦乞補郡,爭辨不已。陶言:“台諫當徇至公,不可假借事權以報私隙。議者皆謂軾嘗戲薄程頤,光庭乃其門人,故為報怨。夫欲加軾罪,何所不可,必指其策問以為譏謗,恐朋黨之敝,自此起矣。”由是兩置之。
陶與同列論張舜民事不合,傅堯俞、王岩叟攻之,太皇太后不納,遷陶左諫議,繼出為梓州、淮西、成都路轉運副使。入拜右司郎中、起居舍人。大臣上殿,有乞屏左右及史官者,陶曰:“屏左右已不可,況史官乎?大臣奏事而史官不得聞,是所言私也。”詔定為令。遷中書舍人。奏使契丹歸,乞修邊備。哲宗喜曰:“臣僚言邊事,惟及陝西,不及河北。殊不知河北有警,則十倍陝西矣!卿言甚善。”進給事中。
哲宗始親政,陶言:“太皇保祐九年,陛下所深知,尊而報之,惟恐不盡。然臣猶以無可疑為疑,不必言而言,萬一有奸邪不正之謀,上惑淵聽,謂某人宜復用,某事宜復行,此乃治亂安危之機,不可不察也。”俄以集賢院學士知陳州,徙河陽、潞州,例奪職,再貶庫部員外郎,分司。徽宗立,復集賢殿修撰、知梓州,致仕。卒年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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