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5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5〕2號)精神,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促進有能力在城市、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村居民向城市、城鎮有序轉移,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戶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積極引導、規範有序的原則,全面放寬戶口遷移政策,促進農村居民有序向城市、城鎮轉移;
(二)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民眾意願的原則,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依法保障農村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三)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則,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覆蓋範圍。
第三條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使之更加有利於改善和保障民生,更加有利於引導農村居民向城市和小城鎮就地轉移,更加有利於推進全市城鄉協調發展和城鄉一體化進程。
第二章改革措施
第一節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第四條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在縣城、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合法穩定住所是指滿足居住生活條件並實際居住的合法自購房、合法自建房或在城鎮範圍內租賃房管部門、企事業單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並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租賃住房協定,且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了租賃登記備案,在公安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及《居住證》的;或居住在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並辦理了《居住證》的。
第五條在縣城具有當地戶籍的人員,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第六條放開人才落戶限制。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職業資格或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企業需要的技術工人,在縣城、建制鎮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市場,創業孵化基地、示範園區設立集體戶,方便創業型人才落戶。
第七條鼓勵在本市集中居住區人員轉戶。動員大學校區、生態移民區等集中居住區(安置區)農村居民向城市、城鎮轉移。
第八條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辦理戶口遷入城鎮的,應當按照以下地址順序辦理落戶手續:
1.合法穩定住所中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人員,準予將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
2.因租賃住房申請落戶或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的人員,準予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地派出所設立的社區集體戶。
第二節創新人口管理
第九條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和非農業的戶口性質劃分,按“家庭戶”和“集體戶”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公安機關不再出具農業或非農業戶籍證明。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第十條全面推行居住證制度。按照省戶籍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要求,建立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居住證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權益保障機制、社會保障體系和公共服務網路,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一條建立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快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完善覆蓋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戶口登記為基礎的人口基礎信息,依託省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定期提供人口統計分析數據,服務政府決策。建立健全戶口遷移、戶口登記管理等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戶籍管理工作,為人口遷移提供高效服務。
第三節紮實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第十二條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賦予農民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嚴禁違法收回進城落戶人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鼓勵進城落戶人員以轉包、出租、入股、轉讓等合法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探索建立進城落戶人員自願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機制。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城郊村集體經濟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完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賦予農民對落實到戶的集體資產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等合法權益。研究建立建設用地指標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數量相掛鈎的制度。
第十三條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按照中央、省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要求,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釐清市縣兩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四條建立統一的農村、城市教育制度,有效保障“農轉城”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完善並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和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升學考試的有關辦法。
第十五條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政府補貼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和就業創業服務。
第十六條建立統一的城鄉社區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七條建立完善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和住房保障體系。
(一)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建立城鄉一體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城鄉一體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
(二)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有序推進城鄉社會救助制度一體化,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
(三)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採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等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呂梁市公安局負責解釋。具體保障配套措施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呂梁市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呂政辦發〔2013〕129號)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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