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雙戰

吳雙戰

吳雙戰,男,漢族,1945年生,河南清豐人。1963年12月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196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現任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會常務委員。

人物履歷,論述,

人物履歷

歷任文書,班長,排長,參謀,連長,團作訓股副股長,軍作訓處副處長,軍教導大隊大隊長,軍司令部副參謀長,師長,1985年任第24集團軍副軍長,1993年任北京軍區副參謀長。1993年6月任武警總部參謀長,1996年2月任武警總部副司令員兼參謀長,1999年12月任武警總部司令員。2010年2月26日任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90年晉升少將軍銜(1993年改授武警少將警銜),1997年晉升武警中將警銜,2004年6月25日晉升武警上將警銜。
吳雙戰吳雙戰
中共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會常務委員。

論述

2010年6月25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人民調解法草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雙戰說,第19條,寫了四個原則,“堅持原則,明法析理,明辨是非,主持公道”,對於主持公道,不同層面有不同看法。但我國法學界有一個明確的觀點,多數傾向性的觀點,就是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注重於明辨是非,人民調解注重於融洽感情,不是明辨是非的問題。這裡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如果寫明法析理,就沒有必要再明辨是非了。二是事實上很多民間的小事說不清。中國有句話是“清官難斷家務事”,把雞毛蒜皮的小事都用明辨是非的話,就沒有必要了。 吳雙戰說,人民調解法出台以後,和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相配合,形成中國特色“大調解”的基本格局,也構建了維護我國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非常有必要,富有特色。
關於人民調解協定的效力,吳雙戰說,這部法律草案確定了人民調解協定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執行,他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後,可以強制執行。這兩條明確起來以後,人民調解協定有了法律的保障,有了權威性,有了可以執行的可能。我認為寫都很好。經過幾次專家學者討論後提出的問題,這次在法律中回答得比較好。一是協定要不要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人民調解協定經法院確認後有沒有法律約束力,現在有兩種主張,一是有,一是沒有,現在在草案中肯定了有法律約束力,我認為這樣表述是必要的、正確的,也非常準確、非常適用。有了法律約束力,才可以使人民調解協定發揮作用。其次,雙方達成的協定,多長時間向法院提出確認,草案中規定了30天,綜合比較,我們認為這個時間的把握還是好的。這樣的表述方法符合實際,涵概全面,又富有彈性,表述是科學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