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樹建

吳樹建,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漢族,江蘇省大豐市小海鎮人,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大豐市,住大豐市。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原系鹽城市鹽務管理局副局長、省蘇鹽連鎖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副總經理。

2015年3月違紀被查。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2月26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2017年11月21日,江蘇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樹建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省大豐市小海鎮
  • 出生日期:1966-09-11
  • 畢業院校:江蘇省淮陰會計學校
  • 性別:男
  • 戶籍地:江蘇省大豐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畢業於江蘇省淮陰會計學校。1987年參加工作,歷任:
大豐市鹽務管理局、大豐鹽業公司財務科會計,科長,副局長、副經理等職務。
1998年起,擔任大豐市鹽務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江蘇省蘇鹽連鎖鹽城分公司副總經理。
2008年至案發,擔任鹽城市鹽務管理局副局長(副處級),鹽城海晶集團鹽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吳樹建分別於1998年10月、2002年9月、2009年12月經國有公司鹽城海晶集團公司、江蘇省鹽業集團鹽城有限公司、江蘇省蘇鹽連鎖有限公司委派至海晶公司擔任董事長、總經理。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3月31日,吳樹建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於2015年5月20日被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由鹽城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批准逮捕,當日由鹽城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鹽檢訴刑訴[2015]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樹建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鹽城市中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吳樹建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一案,於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5)鹽刑二初字第00009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吳樹建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止。)
二、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中國有公司的損失,發還鹽城海晶集團鹽業有限公司。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吳樹建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11月2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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