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持有收益

所謂名義持有收益,是指由於資產或負債的實際價格變化而給其持有者帶來的正的或負的收益。這裡的價格既可以是市場價格,也可以是市場利率或匯率;而價格的變化不涉及資產或負債的任何數量或質量上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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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持有收益的產生

原則上,核算期內任何一段時間持有的資產或負債都可以產生名義持有收益。
(1)在整個核算期內都持有的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
它等於期末資產負債表中的價值減去期初資產負債表中的價值。其中,期初和期末的資產要分別按編表時的通行價格估價。這種名義持有收益尚未實現。
(2)期初持有的資產在核算期內被出售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
它等於其處置價值減去期初資產負債表中的價值。這種名義持有收益已實現。
(3)在核算期內獲得並一直持有到期末的資產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
它等於期末資產負債表中的價值減去其獲得時的價值。這種名義持有收益沒有實現。
(4)在核算期內獲得並處置了的資產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
它等於該資產的處置價值減去其獲得價值。其中,處置價值按處置時的價格估價,獲得價值按獲得時的價格估價。這種名義持有收益也已實現。

名義持有收益的計算方法

(1)直接法
這種方法是直接根據上述名義持有收益所包含的內容計算全部的名義持有收益。
名義持有收益
於是,在整個核算期內都持有的資產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就可以表示成(pn − p0)q0 ;而在核算期內任何時刻t獲得並持有到期末的資產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則可以表示成(pn − pt)dt (此時dt 為正數);類似地,期初持有但在核算期內t時刻處置了的資產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等於(pt − p0)q0 = (pn − p0)q0 + (pn − pt)dt (此時dt = − q0 為負數);在核算期內t1 時刻獲得,然後又在核算期內t2(t2 > t1) 時刻處置了的資產,所產生的名義持有收益等於(pn − pt1)dt1 + (pn − pt2)dt2 (此時dt1 > 0,dt2 = − dt1 )。
現在,我們把資產數量在核算期內的變化次數推廣到任意次,顯然,可以給出按直接法計算名義持有收益總額的如下一般公式:
名義持有收益
按直接法計算名義持有收益,需要有完整的關於全部資產的獲得或處置的時間、價格及數量資料的記載。在實踐中這一要求往往難以滿足。
(2)間接法
間接法又稱為剩餘法,它是利用聯結資產負債表、交易、其他物量變化和名義持有收益的如下基本恆等式:“期初資產負債表上資產存量的價值,加上交易中獲得或處置的資產價值,加上資產物量其他變化價值,再加上資產的名義持有收益價值,等於期末資產負債表上資產存量的價值”,將期末資產負債表上記錄的資產價值減去期初資產負債表上記錄的資產價值所得差額,再減去所有交易和其他物量變化的價值總和,得到所求的名義持有收益總額。
用公式表示就是:
名義持有收益
名義持有收益
容易驗證,(1)式與(2)式是等價的。
因為:
名義持有收益
名義持有收益
名義持有收益
採用間接法計算名義持有收益,關鍵是要遵守SNA的總的估價原則:關於資產的所有交易或其他物量變化必須按交易或其他物量變化發生時的通行價格估價,而記錄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必須按編表時通行的價格估價。這樣,只要知道了期初到期末的資產價值變化總額、以及核算期內交易和其他物量變化的價值總額,就可以求得名義持有收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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