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往來審計

同業往來審計是指對同城票據交換、異地同業轉匯和同業拆借三項業務的審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同業往來審計
  • 內容:同城票據交換的審計
  • 目標:確定銀行各項目的餘額是否正確等
  • 範圍:同中央銀行的往來等
同業往來審計的內容,同業往來審計的目標,同業往來審計的範圍,

同業往來審計的內容

一、同城票據交換的審計
在同一城市,各家商業銀行由於為客戶辦理貨幣結算、資金調撥等業務,當收、付款方不在同一行處開戶時,各家商業銀行之間必然存在相互代收、代付票據和因此而引起的資金存欠關係。為了解決商業銀行間相互代收代付票據和清算存欠資金就產生了同城票據交換業務。其主要的做法是:由人民銀行建立票據交換所,確定集中交換的時間、地點、次數以及交換規則,各商業銀行派出交換人員定時、定點將本行代收、代付他行票據帶到票據交換所當場交換,並通過中央銀行存款戶清算資金。
同城票據交換的審計,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同城票據交換時間的審計
1.審查參加同城票據交換的各種提出、提入票據的交換時間是否超過正常的傳遞期限,有無不能及時送達的情況。
2.審查提出票據中代收票據是否及時提出交換,有無故意壓單、壓票和無理退票的現象;代付票據是否待規定的退票時間過後,才為收款單位入帳;
3.審查提入的票據,是否審核無誤,及時給收款人入帳,有無拖延、不入、遲入的現象;對應退票據是否及時與對方行聯繫,按規定時間退回提出行,有無因退票不及時,而造成銀行被迫墊款的情況。
(二)票據交換清單所列差額的審查
1.檢查商業銀行之間若採取雙方“直接劃撥,自行清算”方法的,提出行、提入行、主辦交換行的往來手續是否清楚,帳務記載是否正確。
2.交換差額通過中央銀行清算的部分是否及時,有無相互拖欠的情況;交換差額是否與人民銀行存款支票或送款單相符,如有不符是否及時查找。
(三)同城票據交換占用資金的審查
1.檢查票據交換是否貫徹了“代理他行票據,收妥抵用、銀行不予墊款”的原則,有無計畫外占用資金的情況。
2.在交換提入票據中,如發現已掛失支票或印鑑掛失的票據,是否及時作了退票處理。
二、異地同業轉匯的審計
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相互之間的同業匯劃款項,採取“相互轉匯”的方法。其主要審查內容有以下幾方面:
(一)執行轉匯制度的審計
1.審查其是否根據匯出地、匯入地金融機構設定情況的不同,分別採取“先橫後直”、“先直後橫”以及“先直後橫再直”等轉匯方式,做到匯路暢通。
2.審查其大額匯劃款項是否通過中央銀行轉匯,有無10萬元以上的同業匯劃款項不通過中央銀行轉匯的現象。
3.審查其是否未按規定辦理而出現化整為零的違規行為;中央銀行對其違規行為是否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二)匯出行處理的審查
1.審查匯出行的帳務處理是否正確,有無隨聲拒匯,故意延、壓匯款,占用他行資金的情況。
2.審查其有無應“先橫後直”而釆用“先直後橫”,轉嫁資金矛盾的情況。
(三)轉匯行處理的審查
1.審妄轉匯行的帳務處理是否正確,有無拒絕轉匯的情況。
2.審查其受理的轉匯是否及時通過本系統聯行轉劃收款方,或者通過同城票據交換轉交給跨系統銀行,有無截留、占用轉匯資金的情況。
(四)匯入行處理的審查
審查其收到款項後的帳務處理是否正確,有無不及時辦理轉帳手續,或將匯入款項移作他用的非法行為。
三、同業拆借的審計
同業拆借的審計,主要是指對同業拆借市場管理、同業拆借範圍、拆藉資金及其利率、期限和拆借主體等方面進行審計,具體內容應審查以下幾方面:
(一)同業拆借市場管理的審查
同業拆借市場由中央銀行總行統一命名為“資金市場”,其審查要點如下:
1.審查設立資金市場是否經過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分行批准,報中央銀行總行備案。
2.審查市場的財務管理辦法是否由當地中央銀行分行與當地財政、稅務等部門協商制定,市場內部的管理辦法是否由中央銀行分行與會員行共同商定。
(二)同業拆借範圍的審查
1.審查其同業拆借的範圍是否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2.審查其帳務、借款契約等資料,看有無中央銀行、保險公司、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參加同業拆借的問題。
(三)拆藉資金期限的審查
1.審查契約、分戶帳看拆藉資金的期限是否控制在七天以內。
2.檢查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商業銀行拆出資金,最長期限是否在4個月以內。
(四)拆藉資金利率執行的審查
1.審查其計息憑證,看其拆借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是否控制在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日拆性貸款利率的30%以內。
2.審查其利率最高限是否超過國債的利率,若超過,則令其整改。
(五)拆出資金合規性的審查
1.審查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拆出資金是否限於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必要的備付金和扣除聯行占款之後的存款,商業銀行不得超過存款平均餘額的8%。
2. 審查其有無占用聯行資金和中央銀行貸款進行拆放的問題。
(六)拆入資金合規性的審查
1. 審查各金融機構拆入資金是否用於彌補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2.審查其有無用拆藉資金髮放固定資產貸款的問題。
3.審查金融機構拆入資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商業銀行每月日子均拆入資金餘額,是否控制在上月末各項存款餘額的4%以內;城市信用社每月日平均拆入資金餘額與自有資本金的比例是否超過2:1;其他金融機構每月日平均拆入資金餘額,是否超過自有資本金。

同業往來審計的目標

1.了解並確定被審計銀行有關銀行同業往來業務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執行;
2.確定被審計銀行在特定期間內發生的銀行同業往來業務是否均已記錄完整;
3.確定被審計銀行所記錄的銀行同業往來業務在特定期間內是否確實存在;
4.確定銀行同業往來業務各項目的餘額是否正確;
5.確定被審計銀行有關銀行同業往來業務的計息是否正確無誤;
6.確定銀行同業往來業務的發生是否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
7.確定被審計銀行各項銀行同業往來業務餘額在財務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同業往來審計的範圍

1.全國聯行往來,包括手工聯行、電子聯行;
2.同業往來,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往來、政策性銀行往來、外資及中外合資銀行往來、其他商業銀行往來;
3.系統外資金拆借往來,包括國有商業銀行拆借往來、證券公司拆借往來、其他金融性機構拆借往來、政策性銀行拆借往來、外資及中外合資銀行拆借往來、外資及中外合資非銀行金融機構拆借往來;
4.其他金融機構往來,包括信託投資公司往來、財務公司往來、保險公司往來、外資及中外合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往來;
5. 同中央銀行的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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