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結合

同性結合

同性結合意指同性二人間類婚姻的共同生活關係。其有別於民事結合或民事伴侶,後兩者通常指兩個同性或兩個異性的結合,但少數國家或地區亦用其指稱所有非傳統的類婚姻關係。同性家庭與我們一般所認識的家庭並無太大的差異,雙方之間存在感情,只是和普通家庭相比無法生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同性結合
  • 外文名:Gay(Lesbian)
現狀,相關制度研究,

現狀

同性戀問題在當今社會已是相對普遍,也逐步被人們所接受,他們對在法律框架下正常結合的嚮往由來已久,同性戀者雖然是少數群體,但絕對數量並不少。據統計,男女同性戀人口在人群中占3一4%,在中國就是3900萬一5200萬人。
同性結合家庭環境會否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性傾向發展、交際與認知能力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物質及情感需要等成為世界各國法律認可同性結合與否以及是否賦予同性結合者收養權及共同監護權的重要考量。由於正反雙方在此問題上分歧嚴重且均缺乏有說服力之實證數據的支持,多數國家基於同性結合家庭環境對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康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而對同性結合法律認可,尤其是賦予同性結合者收養權及共同監護權持審慎態度。
同性結合
同性戀亞文化存在的歷史幾乎和人類的歷史一樣長。大量調查表明,不同地域、制度文化的社會都有比較固定比例的同性戀者,通常占性成熟人口的2%—5%。這一相對數量較少,絕對數量龐大的群體常常生活在社會大眾和政府的偏見與歧視甚至迫害之中。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同性戀現象正在逐步被世界接受。西方國家對待同性戀的態度經歷了從刑事化到無罪化但認為是反常、病態,再到認為它與異性戀一樣是一種正常的性取向,最終走到同性結合合法化的四個階段,我國同性戀者也經歷了刑事化—非刑事化—非病化—逐漸人性化的艱難發展歷程。多數西方國家已經實現同性結合合法化,亞洲的日本、我國台灣地區也承認了同性伴侶的合法地位。同性結合合法化成為了世界婚姻家庭法的發展趨勢。在自由、平等和人權寫入我國根本大法的今天,我國也不得不正視這個問題。

相關制度研究

我國現行法律對待同性戀行為持寬容的態度,但同性結合制度仍然是空白,不利於保護同性戀公民的合法權利。 西方國家對於同性結合議題的研究起步較早,十九世紀以來,醫學社會學等方面就湧現出大量的相關著作,積極地推動了人們對同性戀者認識的改變並促進了同性伴侶法律地位的提升。尤其是20世紀30年代之後,有關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的研究成了歐美諸國憲法學界的熱門議題,甚至出現了以同性戀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同性戀法學”,婚姻家庭法學界對於同性結合制度的研究也已經相當深入。而我國醫學界和社會學界開始對同性戀現象進行研究是非常近晚的事,法學界對同性結合的研究更是寥寥無幾。僅有少數學者如周丹、郭曉飛、徐國棟等在其著作中有相關研究。雖然李銀河女士曾多次提出同性婚姻提案,也有少數相關學術論文散見於各種法學期刊中,但我國幾乎沒有關於同性結合的法學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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