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權利運動

同性戀權利運動

同性戀權利運動,或稱同志運動,是指一批鬆散結合的公民權利團體、人權團體、支持團體與政治行動者,追求來自社會對於非異性戀(如:同性戀雙性戀等)與跨性別的接受、包容與平等。

儘管這個運動通常被稱為同性戀權利運動,但運動成員也會爭取其他不一定會被定義為“同性戀”的人的權利。(請參看同性戀與跨性別)他們的觀點對某些人來說具有爭議性,而同性戀權利運動受到的反對有來自於包括個人以及宗教與政治團體(傳統上——但並非全然——是右派人士)。可是,社會上也有團體反對性傾向條例,認為這等條例會導致逆向歧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同性戀權利運動
簡介,歷史與成就,起因,經歷,同志權利運動家,先驅,澳大利亞,加拿大,中國,中國台灣,中國香港,德國,英國,美國,台灣同志維權運動,活動,校園同志社團,民間組織,

簡介

他們的觀點對某些人來說具有爭議性,而同性戀權利運\動受到的反對有來自於包括個人以及宗教與政治團體(傳統上—但並非全然—是右派人士)。在台灣通常會使用同志運動這個名詞來代表同性戀權利運\動。它的好處是在於「同志」不一定指稱同性戀,它也可以指稱雙性戀、跨性別,甚至其他如BDSM社群這類的性異議者(請比較酷兒條目)。於是同志運動就變得能夠讓所有性弱勢者參與其中,並且結合各個弱勢族群的資源而更為壯大。另外一個使用同志運\動的主要原因則是因為同性戀這個名詞在台灣社會中長期遭到污名化,因此早期的社會運動成員通常會避免這個名詞的使用。
同性戀權利運動
雖然同性戀權利運動內部有差異範圍廣大的想法與信念,難以概括歸納,不過通常大部分的成員相信:
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該予以包容。
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當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與價值。
恐同症」(homophobia,是指一種對同性戀的非理性恐懼與/或仇恨)不單只是對同性戀,對整個社會來說也是危險的。
同性戀權利運動
負面的描繪同性戀的形象(意即將同性戀視為一種罪惡或變態)是不恰當、受到誤導、或甚至完全就是惡意的。
性傾向並非一種選擇,意思就是說,同性戀與異性戀同樣為無法改變的性傾向。
嘗試改變性傾向如果不是危險的企圖,那頂多也只是一種誤導(請見走出埃及(Ex-gay movement)條目與補償療法(Reparative therapy)條目)。
一個人應該擁有表達其性認同而不須要害怕遭到報復的自由。

歷史與成就

起因

同性戀權利運動的興起是為了回應被同性戀權利活動分子稱為的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和“偏見”。
最先的一次同性戀權利運動發生在二戰前的德國,以Magnus Hirschfeld為中心。這次同性戀權利運動完全被阿道夫·希特勒的納粹運動鎮壓(參看納粹德國的同性戀者)。
在美國,緊接著二戰結束後的幾年就有了一些同性戀權利運動的步伐。在這段時間裡,阿爾佛雷德·金塞發表了《男性性行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一書,這是第一本以科學眼光研究性主題的著作。金塞通過大量的研究發表了一個驚人論斷:總人口中大約有10%的人是同性戀者,直接向當時流行的觀念提出了質疑。在這本著作發表以前,同性戀通常不會成為討論作的主題,但是在它發表之後,同性戀話題開始出現在一些刊物中,甚至是像《時代雜誌》(''Time Magazine'')、《生活雜誌》(''Life Magazine'')等中。
雖然同性戀話題進入了主流雜誌的討論中,但是直到20世紀60年代以前,社會的意識或法律都沒有多少的改變。直到60年代的“性革命”。這是一段很多社會領域放生巨變的時期,包括性方面。
這些著作,連同二戰後開始的向城市的大量移民,同性戀社區開始在市中心形成,而同性戀者也開始意識到他們是作為社會少數族群而不是一些少數的“性別顛倒”的孤島而存在。雖然在20世紀早期,同性戀酒吧就已經存在,但是數量仍然很小。

經歷

20世紀50年到到60年代,隨著同性戀社區的發展,同性戀酒吧的普及,以及同性戀身份認同的加深,同性戀開始對他們的作為社會“流浪者”和“犯罪者”的地位日益不滿。然而,在60年代晚期以前,他們仍然只有很少的社會力量。
1969年的石牆騷亂被認為是現代同性戀運動的出發點。當時所有相關的秘密變化都達到了轉折點。同性戀者開始大規模的組織起來要求合法的地位、社會認同和平等。
石牆騷動的一個後果是“同性戀解放陣線”的建立(Gay Liberation Front,GLF,建立於紐約市)。這個組織的“一個同性戀者的宣言”(A Gay Manifesto)為剛剛形成的同性戀運動設立了目標。陣線的分支開始遍及全美。這些組織成為全球各種爭取同性戀平等權利的組織創立的基礎。
今天,保衛同性戀者免受憎恨、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歧視是美國同性戀權利的主要議題,他們把這些描述為人權的本質。確實,在美國最有影響力的同性戀權利組織之一就稱為“人權戰線”(Human Rights Campaign)。其他的同性戀權利組織包括“全國男女同性戀工作組織”(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NGLTF),“同性戀的雙親和朋友”(Parents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PFLAG)和“反誹謗男女同性戀聯盟”(Gay and Lesbian Alliance Against Defamation,GLAAD)。
同性戀運動在一些地區取得了成效。雞姦法在美國很多州都於20世紀被取代或推翻(根據2003年的勞倫斯對決德克薩斯州的案件中,所有的雞姦法都被判為是違憲的)。很多公司和地方政府都在他們的非歧視規定中增加禁止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在一些地區,對同性戀的暴力被視為是仇恨罪行,並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美國的佛蒙特州,加拿大的 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歐洲的一些國家為婚姻提供了另一種選擇:公民結合(civil union)。荷蘭和比利時允許同性婚姻;加拿大承認兩個同性間的共同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s)。最近的安大略省法院和魁北克最高法院要求聯邦政府在未來兩年內為同性戀者提供完全的權利。同性戀在一些地區可以領養子女,雖然只有很少的地方允許他們可以與伴侶一起領養子女。
在文化方面,相似的變化正在進行著。正面和寫實的同性戀角色在電視和電影上開始增多。
在美國,同性戀權利運動發展的主要阻力通常是基督教權利和其他保守人士,通常是受到共和黨的支持。
在美國,在私營企業中,沒有防止雇員因為性取向受到就業歧視的聯邦法律。但是,大多數美國的跨國大公司(例如IBM、微軟、福特汽車、可口可樂、波音、迪士尼、AOL等),都制定了公司內部的基於性傾向的反歧視政策,適用於公司內部的就業、福利、升職、工作環境和公司文化、公司決策等各方面。並且,在14個州,包括哥倫比亞特區,以及超過140個城市中都有禁止歧視的禁令。直到2003年7月,頒布有在私營企業中禁止機遇性取向的歧視的地方有加利福尼亞州、康乃狄克州、夏威夷州、馬里蘭州、麻薩諸塞州、明尼蘇達州、內華達州、新罕布夏州、新澤西州、新墨西哥州、紐約、羅得島州、佛蒙特州和威斯康星州。這些禁令也包含了很多的其他方面,例如住房或公共設施。一個禁止全美範圍內反同性戀就業歧視的議案已經交給美國國會討論,也就是所謂的《就業非歧視法案》(Employment Nondiscrimination Act,ENDA)。但是在當前由共和黨控制的國會中通過該法案的前景並不明朗。
1998年3月4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對''Oncale v. Sundowner Offshore Services''的判決中表示,聯邦法律對發生在工作中的性騷擾,無論雙方是異性還是同性同樣適用。但是,較低級的法院關於這個判決是否適用於有反同性戀意圖的騷擾仍存在分歧。

同志權利運動家

在同志歷史上,同志權利運動家是指奉獻己力,推動同志權利改革的人。他們或投身政治、參與立法工作,或以出版、投書、輿論等方式宣揚同志理念,為同志爭取平等權利。

先驅

瑞士帽商、散文家希姆萊·霍斯里(德語:Heinrich Hössli,1784年-1864年)可被視為歷史上第一位同志運動家。他在1836年和1838年分別出版他的首本著作《愛神》(Eros)的上、下冊。上冊中,霍斯里將當代“希臘之愛”(他對同性戀的稱法)的遭遇比擬於數世紀前的異教徒和女巫,並表明言談舉止等外在特徵(例如:男生的陰柔氣質)和性傾向沒有任何關聯。下冊則分為兩個部分:性愛相關文選,其中作品多選自希臘、羅馬和波斯文學;以及另一派新的偏愛,內含戀童等內容。然而,霍斯里的影響力微弱,所影響範圍也十分狹隘。

澳大利亞

  • 鮑伯·布朗(1944年-):澳洲綠黨創黨成員,也是澳洲首位公開男同志身分的參議員[1],長期致力於環保和同志法律改革。[2]

加拿大

中國

  • 李銀河(1952年-):中國社會學家,中國當代作家王小波之妻。她曾兩度向兩會提出同性婚姻的立法提案。
  • 張北川:中國社會學家,馬丁獎得主。

中國台灣

  • 何春蕤(1951年-):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台灣婦女運動先驅之一。[5]
  • 賴正哲(1966年-):晶晶書庫合伙人之一,參與“廢刑235行動聯盟”。[6][7]
  • 張惠妹(1972年-):流行歌手、台北同志遊行首位及第八屆彩虹大使;她所演唱的歌曲〈彩虹〉是第十屆台北同志遊行主題曲。[8][9][10]
  • 張娟芬(?-):人權、同志權利作家,著有《愛的自由式》、《姊妹戲牆》等書。[11]

中國香港

何韻詩(2012年11月10日),何韻詩借“同志是敢的”大遊行出櫃,在4000名遊行人士、父母、朋友及唱片 公司高層的陪同下在台上高呼“我是同志”,成為首位公開同志身份的香港女歌手。

德國

  • 伏爾克·貝克(1960年-):德國綠黨政治家和國會議員,大力推動同性婚姻等同志權利,被尊為“德國民事結合法案之父”。[12]
  • 馬格努斯·赫希菲爾德(1868年-1935年):德國內科醫生和性學家,後人稱為“性愛恩斯坦”。創辦了世界上第一個“科學人道主義委員會”組織,為同性戀者爭取權利,使德國在法律上廢除了反同性戀法和對男性同性戀者的監禁。[13]
  • 卡爾·亨利希·烏爾利克斯(1825年-1895年):德國法律工作者,是近代歐洲第一個公開自己的同性戀傾向並著書為同性戀辯護並主張同性戀非罪化的人。[14]

英國

  • 傑里米·邊沁(1748年-1832年):19世紀法學家、哲學家和法律與社會改革家。[15]
  • 伊恩·麥克連(1939年-):著名演員,英國石牆組織發言人。[16]
  • 彼得·塔契爾(1952年):政治家、人權運動和同志運動家。[16][17][18]

美國

  • 艾倫·德傑尼勒斯(1958年-):美國演員、節目主持人,曾質問、批評約翰·麥肯和莎拉·裴林等反對同性婚姻的政治人物。[19][20]
  • Lady Gaga(1986年-):流行音樂創作歌手、自認為雙性戀的同志權利運動家;她和軍人法律辯護網合作,鼓勵她的同代人挺身對抗1993年頒布的“不問,不說”政策。[21]
  • 哈維·米爾克(1930年-1978年):美國政壇首位公開同性戀身分的政治家,曾任舊金山市監督委員。他在1978年(與當時的市長喬治·莫斯科尼)被丹·懷特射殺身亡。[18]
  • 葛文·紐森(1967年-):舊金山市長、異性戀者。紐森曾在2004年2月指示舊金山市府團隊為同性戀者簽署結婚證,批准同性婚姻;此舉後被加州高等法院因屬越權行為判決無效,但隨後也裁定加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違反了美國憲法。[22]
  • 達斯汀·蘭斯·布雷克(1974年-):美國編劇、導演、電視和電影製作人以及美國平等權利基金會創始人。[23]
  • 麥當娜(1958年-):美國歌手、女演員和企業家,人權和公民權利活動家,公開支持同性戀權利。[24]
  • 法蘭·卓雪(1957年-):美國女演員,是一個直言不諱的醫療保健,倡導者和同性戀權利活動家。[25]
  • 珍妮·傑克遜(1966年-):美國歌手,作曲家和演員。[26]
  • 辛蒂·羅波(1953年-):美國創作歌手與女演員,True Colors慈善基金創辦人,促進LGBT社區成員平等。

台灣同志維權運動

活動

  • 校園同志甦醒日(GLAD)
  • 台北同玩節
  • 台北同志遊行
  • 高雄同志遊行
雷斯杯女同志運動會是在台灣舉辦的同志運動會,由拉拉資推工作室開始舉辦,後來則由“中部同心圓”(Lescircle)主辦,之後每年由不同拉子社團承接主辦。每年分夏季杯與冬季杯。自1996年至2007年已是第十一屆。
活動主要是透過網路報名,在不公開地點舉行。不過第五屆夏季杯和第二屆台北同玩節擴大合辦為彩虹運動會。以往報名資格是自我認同為女同志者,並不包括所謂“直同志”、“Male-lesbian”。2006年第十屆“生理性別為女性”成為明文資格限制。但當屆主辦單位中部同心圓後來表示此規則不適宜,並且為此致歉。在其他隊伍投票表決之後,第十屆之活動也有其他女同志參加,並且加入了“讓分”規則。
項目不固定,有籃球、排球、羽球、檯球等。

校園同志社團

  • 高中
    國立彰化高中-幸福會社

民間組織

邊緣同志口述歷史工作小組,或稱老年同志小組,是一個在台灣的訪問團隊,目標是完成十二位不同的同性戀的生命口述史
團隊總共分為五組,分別以台北,新竹,台中,高雄花蓮為根據地,針對台北老年男同志,北部老年女同志以及當媽媽的女同志,台中的同志與愛滋病,南部非中產階級原住民同志,以及花蓮的同志作採訪。台中小組已隱形,加入了以彰化為據點,以青少年同志為對象的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新竹小組進一步組成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簡稱同家會),也有台中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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