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證券交易所

吉隆坡證券交易所( Kuala Lumpur Stock Exchange/Bursa Malaysia,KLSE),1930年馬來西亞成立了第一家正式的證券組織:新加坡股票經紀商協會,但是沒有公共交易場所,直到1960年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隆坡證券交易所
  • 外文名:Kuala Lumpur Stock Exchange/Bursa Malaysia,KLSE
  • 成立時間:1973年
  • 性質:證券交易所
交易所介紹,創業板市場,

交易所介紹

1965年,新加坡脫離馬來西亞後,交易所仍在兩個國家一如既往運行,但被合併更名為“馬來西亞和新加坡證券交易所”。1973年,馬來西亞和新加坡之間的《貨幣互換協定》終止,聯合交易所遂一分為二成為吉隆坡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新加坡交易所。同年,吉隆坡證券交易所根據1965年《公司法》組建成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並接手了吉隆坡交易所有限公司。到2004年,吉隆坡證券交易所被重新命名為Bursa Malaysia,成為一個多樣化的國際性交易所。
成立於1973年的吉隆坡股票交易所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安全、有效率、成本效率高與具吸引力的投資目的地。它為實家與賣家提供一個中央市場,對馬來西亞上市公司的股票、認股權固定收入證券以及其他證券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隨著一個中央存票系統的成立,投資者擁有一個有效率的證券存票系統,這系統涵蓋所有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有了這系統,上市證券的票據不需移動,而證券的所有權則由電子帳面記錄跟蹤。
吉隆坡股票交易所是亞洲最大的證券交易所之一,提供超過800家上市公司的各種投資選擇。資本較大的公司在主要交易板掛牌,而中型企業則掛牌於第二板。

創業板市場

吉隆坡證券交易所第二板市場建立於1988年,其設立目的是為那些具有成長潛力的小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提供條件;1991年起,吉隆坡證券交易所第二板市場開始公布自己的指數。
馬來西亞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二板市場自1998年11月設立以來發展迅速。短短一年半時間內,上市公司迅速增加,至2000年6月份已達287家,市值總額390多億林吉特(3.8林吉特合1美元)。
據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一位高級官員介紹,二板市場的設立擴大和深化了吉隆坡股票交易市場,提高了股市集資和資金流通的有效性,使更多馬來西亞公司向股市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機會。
尋求上市的公司必須是一家繼續經營的企業。上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公開發行、標價出售、配售和招標。
為了確保二板市場有序、公正,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制訂了公司上市指南,對申請上市的公司提出多方面的要求,以便申請上市公司有章可循,同時確保投資者獲得有關上市公司的足夠信息。信息只有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方可申請上市。
上市要求
必須是在馬來西亞註冊的本地公司;
上市最低實繳資本不少於1000萬馬幣,不超過5000萬馬幣;
有公司在上市前2—3年內連續盈利的經營記錄,上市前3年內,平均每年稅前利潤不少於200萬馬幣,平均每年稅後利潤不少於100萬馬幣;
公眾持股數介於25%一30%,並由至少500名投資者所持有,每人持股數不少於1000股(不包括員工);
股東出售股權限制期為一年,一年之後每年至多只能出售其股權的15%;
招股說明書的摘要必須公開;
有關公司信息披露的持續規定:採用半年度報告,即時披露對估價有影響的敏感資料(與主機板要求相同)。
進入二板市場公司的評估標準
一、持股比例的規定
首先,證券委員會考慮尋求上市的公司的定量因素,特別是對已發實收股本有具體量化要求。一家公司在二板市場尋求上市,應該至少擁有4000萬林吉特的已發實收股本。公司必須確保,上市時,其已發實收股本全部由普通股(每股1林吉特)組成。如果擁有優先股、特權股或者可轉換債券,必須在上市前相應地採取措施將有關證券變賣或轉換成現款。
其次,證券委員會對上市公司的公眾持股人數和持股比例有明確規定。已發實收股本在4000萬至6000萬林吉特的公司,在上市時每人持有不少於1000股的公眾股東至少750入,已發實收股本在 1億林吉特以上的公司,公眾股東至少1000人。已發實收股本在l億林吉特以上的公司,公眾股東至少1250人。尋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員工可以在公眾股東之列,但公司必須確保其股東至少有500人是非公司員工的公眾人士。
與此同時,有關公司在上市時,其已發實收股本必須有25%由公眾股東持有。公司已發實收股本的5%由員工持有以及公司已發實收股本的10%由土著(本地原住民)投資者持有,可被視為符合這一條件。
證券委員會規定,持股公眾不包括申請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附屬公司的董事、持有公司5%或以上已發實收股本的股東以及與這兩類人有關聯的人——家庭人員、按他們的指示和意願行事者和法入團體以及他們及其家庭為唯一受益的信託財產的託管人
二、對企業的盈利要求
申請上市公司必須滿足業務運營和公司盈利等要求。按集團預計財務實力尋求上市的公司,如果公司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為集團盈利單一最大貢獻者,該公司在向證券委員會提交上市申請前必須已經公司化和從事同一業務或補充業務至少滿5個財政年度;不按集團預計財務實力尋求上市的公司,申請上市的公司必須在向證券委員會提交申請前已公司化並從事同一業務或補充業務至少滿5個財政年度。
對申請上市公司盈利表現的具體要求是:二板市場上市公司必須擁有連續3個財政年度保持盈利的記錄,在這3年內累計稅後盈利不少於12加萬林吉特並在最近的一個財政年度稅後盈利不少於400萬林吉特。證券委員會只接受經審計的結果。
證券委員會還規定,尋求上市的公司通常必須有能力在未來財政年度保持合理水平的稅後盈利以支持其擴大的股份資本;財政狀況良好,有足夠的周轉資金;下市前,申請公司的董事及他們控制的其它所欠申請公司的所有債務必須結清,每股的淨有形資產必須不少於每股的票面價值
三、質量因素
證券委員會還要考慮公司的質量因素以確定它是否適合上市。考慮範圍包括:1、經營動態:質量管理、供銷渠道多樣化、熟練工人、員工調整、技術優勢、有效的運營和生產過程、研究與開發能力等;2、競爭力:高質量產品和服務、確定的目標市場和促銷活動、有效的行銷渠道、一定數量的市場占有率,具有競爭力的價格和承受經濟衰退打擊的能力等。
證券委員會考慮的其它質量因素還包括:1、業務的獨立性,也就是說,尋求上市的公司必須有全面運行的獨立的業務。2、管理的連續性,即尋求上市的公司在向證券委員會提交上市申請前同一管理層至少連續管理3年,如果不能滿足上述要求,尋求上市公司的創辦人必須向證券委員會展示能確保公司有效運營的專業技術和管理能力。3、利益衝突,即公司與其董事或創辦入之間不應該存在重要的利益衝突。4、風險評估,如果一家申請上市的公司是受特殊因素或事件影響,比如公司依賴一小部分客戶,證券委員會視這樣的公司不適合上市。5、對經濟成長和政府目標的貢獻。這種貢獻包括利用本國初級產品、本國勞工、培訓當地管理人員和工人以及參與增值活動等。
證券委員會還對申請上市公司的會計政策、連鎖上市、證券承銷、股權出售、配股等提出要求。
申請上市公司不得為了達到符合盈利記錄要求而改變會計政策,證券委員會視採取這種做法的公司為不適合上市。
如果一家控股公司的一家或更多子公司、附屬公司已經上市,而且這些已上市公司共占控股公司稅後利潤的50%或過去3個財政年度淨有形資產的50%或以上,這樣的控股公司通常不得上市。證券委員會只有在下列條件下可考慮允許控股公司上市。該控股公司有自己自治的業務並能符合證券委員會的上市要求,或者其未上市的子公司、附屬公司的稅後盈利或淨有形資產在過去3年或5年占集團稅後盈利或有形資產的50%或以上。
證券向公眾發行前必須有認購安排。認購者的全部名單連同他們的認購承諾必須交證券委員會備案。
證券委員會對上市公司實行股權出讓暫禁令,有關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售、轉讓其所持股權超過實收股本的45%。即根據暫禁令,有關公司只能每年(連續算)出售或轉讓最多1/3的股權。如果有關公司是一家私人股份有限公司,這家公司的每個股東必須作出承諾即他(她)在規定期限內不出售或轉讓其在有關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股票。
申請上市公司可以向董事、雇員配股,也可向對公司作出貢獻的其他人(如供應商、分銷南、經紀商和客戶)配股,不過配給後者的股票只能配給業務實體而非個人。配股總額必須在公司已發股本的5%範圍內。每個合法董事、雇員或其他人所獲配股不得多於1萬股。
獲準上市的公司在上市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與其原核心業務不相關的其他活動,企業還必須在發行範圍廣的報紙上以廣吉形式刊登公司簡介。
二板市場公司上市3年並符合在主機板市場掛牌的條件,在證券委員會批准下可以轉上主機板市場。
新規定的改變
1999年3月9日,吉隆坡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宣布,為了增加第二板市場股票流通數,吉隆坡證券交易所將從1999年4月起,對第二板市場公司上市最低實繳資本從l000萬馬幣提高到4000萬馬幣。
新的上市條例的實行,使所有尋求在第二板上市的公司,必須符合繳足最低資本4000萬馬幣的規定,而已經上市和獲難上市的第二板市場公司則必須在寬限期內把資本提高到最低4000萬馬幣。
證券交易委員會還宣布,他們目前正在重新檢討第二板上市公司的多項上市條例,確保上市規定保持在適當的、具有競爭力的水平上,讓投資大眾感到滿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