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教育學會

吉林省高等教育學會

吉林省高等教育學會是由吉林省高教科研工作者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它成立於1983年,由省教育廳主管,並接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指導,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吉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現任會長盧連大,把握學會總體工作。秘書處掛靠在省教育科學院,秘書長為劉黎莉,主持具體工作。學會下設學術部與辦公室2個內部機構。辦公室負責日常辦公、財務管理、檔案管理、會員年檢、會議組織等事務性工作,辦公室主任為向欣;學術部負責課題管理、專家庫管理、科研成果評獎、學會建設、學術交流等學術性工作,學術部主任為劉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高等教育學會
  • 外文名:Jili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 機構性質:學術團體
  • 主管部門:吉林省教育廳
  • 掛靠單位:吉林省教育科學院
  • 會長:盧連大
  • 秘書長:劉黎莉
  • 辦公室主任:向欣
  • 學術部主任:劉爽
  •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湖波路65號
  • 郵編:130022
學會介紹,組織機構,學會章程,

學會介紹

長春市朝陽區湖波路65號
吉林省高等教育學會是由吉林省高教科研工作者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它成立於1983年,由省教育廳主管,並接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指導,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吉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秘書處掛靠在省教育科學院。20多年來,省高教學會堅持“雙百”方針,團結和帶領我省高教科研工作者廣泛開展學術活動,取得了許多重要成就,多次被有關部門評為先進單位。目前,它已經擁有63個由各類高校組成的團體會員,擁有20個直屬專業委員會,並主辦學會會刊《現代教育科學·高教研究》,逐漸發展成為我省教育行政工作的參謀和助手,協調全省高教科研力量的橋樑和紐帶,開展高教科研工作的重要基地和學術中心。
一是以課題研究為重點,推動民眾性科研活動。僅“九五”、“十五”期間,組織全省高校的數百項課題參加各級申報,多項課題獲得立項。接受中國高教學會委託,對我省承擔的全國高等教育科學“十五”規劃課題進行管理,主持鑑定和驗收工作。牽頭申報並主持了7項國家及國家教育部級規劃課題,一批省級規劃課題。比較重要的有全國哲學社會科學“九五”規劃重點課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高等教育與科學研究、生產勞動相結合的研究與實驗”、全國教育科學“十五”規劃課題“高等學校教育與科研、生產相結合辦學模式研究”等。出版專著10餘部,發表論文百餘篇,形成了一支由教育行政官員、教育科研工作者、高校管理人員和教師“三結合”的高教科研隊伍和一批高教科研基地。學會每兩年組織一次全省高教科研優秀成果評獎活動,並受各級評獎部門委託,進行評獎活動的徵集、初評和推選工作。
二是辦好會刊《現代教育科學·高教研究》,使其成為全省及國內高教科研工作者學術交流的基地。會刊刊載的論文有多篇被《中國人民大學報刊複印資料》等報刊轉載,多篇文章獲省出版局、省新聞工作者協會優秀編輯作品一、二等獎,多名編輯被評為中國高教學會高教期刊研究會優秀編輯。《現代教育科學·高教研究》曾連續三次被評為全國中文核心期刊,是中國高教學會高教期刊研究會副理事長單位。
三是開展學術研討活動,活躍高教學術氛圍。學會每年承辦一次全省高教科研工作會議,組織召開大型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小型專題研討會,組織省內高教科研工作者參加國內高教學術會議和境外考察活動,並指導高等學校和所屬專業委員會的學術活動,推動民眾性高教科研工作。
四是配合省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的中心工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省高教學會堅持承擔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委託或組織的有關專家開展調研和諮詢服務工作,受到了主管部門的好評。當前,省高教學會承擔了“吉林省高等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正在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組織機構

吉林省高等教育學會第七屆理事會名譽會長、顧問、會長、副會長名單
名譽會長:林炎志 李 軍 李 玉
顧 問:王青逯 趙 繼
會 長:盧連大
副 會 長:(按姓氏筆劃排序,共13人)
王勝今 吉林大學 副校長 教授
白崇明 空軍航空大學 校 長 (少將)
劉勇兵 吉林省教育廳 副廳長 教授
劉黎莉 吉林省教育科學院 副院長 編審
張 旺 吉林省教育科學院 院 長 研究員
吳振武 吉林大學 副校長 教授
金柄珉 延邊大學 校 長 教授
盛連喜 東北師範大學 黨委書記 教授
穆 鋼 東北電力大學 校 長 教授
秘書長 :劉黎莉(兼)
辦公室主任:向欣
學術部主任:劉爽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吉林省高等教育學會,英文譯名:Jili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英文縮寫:JPAHE。
第二條 本會是吉林省高等學校、高等教育研究機構以及高等教育界同類學術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研究高等教育科學的全省性、民眾性、非贏利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及“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社會公德,團結和組織全省高等教育界力量,開展高等教育科學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總結工作經驗,交流研究成果,為繁榮高等教育科學研究、推動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吉林省教育廳黨組的領導和吉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以團體會員名義加入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和吉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第五條 本會住所:吉林省長春市湖園路6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習和研究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教育思想和理論,研究高等教育理論,研究和探索高等教育的新問題、新情況,為繁榮高等教育科學服務,為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服務。
(二)協調全省高等學校和有關高等教育研究機構的研究規劃,組織高等教育研究重點項目的協作;組織、開展以省內為主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三)運行學會高等教育專家庫工作,宣傳、普及高等教育科學知識。
(四)組織全省高等學校高教科研課題立項,教學成果、高等教育科學研究成果的鑑定、獎勵和推廣工作。
(五)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發揮中介組織作用,組織和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教育評價和諮詢服務工作。
(六)編輯出版發行會刊《現代教育科學·高教研究》。
(七)依法舉辦實體機構,從事社會服務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以接受團體會員為主,同時接納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主要指省內各級各類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學術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熱心高等教育科學研究並有一定研究成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核後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並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訂閱會刊;
(五)向本會匯報工作,提供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接受本會的工作檢查和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自由,但須以書面形式報告本會秘書處備案。會員無特殊原因連續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指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根據會長提名,推舉名譽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具有法人資格,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聽取秘書長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總結匯報,決定有關重大事宜。
(六)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委託可以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吉林省教育科學院,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召集和主持所屬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各高等學校高等教育研究所(室)負責人年度工作會議;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完成由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撥款和資助;
(四)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後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經2006年1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