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簡稱《條例》)經吉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修訂時間:2018年9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通過,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地理國情監測,第三章 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五章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第六章 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第七章 測繪地理信息監督管理,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
條例通過
(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內容
原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2016年申請將《吉林省測繪條例》修訂納入省政府立法計畫;2017年啟動修訂工作按計畫,並結合實際和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精神,將條例更名為《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經過多方調研論證完善草案內容。
2018年7月24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一審通過《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草案)》。9月1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聽取條例草案審議結果報告,並於9月21日正式審議通過。
《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共九章五十條,規定了基礎測繪和地理國情監測、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測繪資質資格、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測繪地理信息監督管理等內容。在地理信息安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生態保護服務、應急測繪保障、網際網路地圖、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職能,細化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工作內容,填補了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的空白,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提供了法制保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推動數字吉林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四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支持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推進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套用,推動軍地統籌、軍民融合。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國小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專欄專版等形式,面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地理國情監測
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項目,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定期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複測改造周期不超過10年;其他省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二)市、州和縣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2年,其中城市建成區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1年,行政區劃、道路等核心要素應當及時更新;
(三)基礎地理信息應當及時補充現勢性資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理國情監測協作與信息交換共享機制,並將地理國情監測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理國情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地理國情常態化監測和專題監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範使用地理國情監測成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服務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或者實施發展戰略與規劃,最佳化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格局,保護生態環境、防災減災,進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行業調查統計等需要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予以保障和支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地理國情監測工作,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第三章 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區域地理空間信息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推動地理信息大數據公共服務管理和套用,及時更新地理信息數據,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空間地理信息的監測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地下空間地理信息的採集和更新,提高地下空間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水平。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地下空間地理信息數據的統一技術標準,構建統一的地下空間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服務平台,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省使用財政資金購置衛星遙感資料、進行航空攝影工作,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與航空攝影計畫,並組織實施和提供公共服務。
其他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的,報軍隊測繪部門批准前,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提供基礎測繪成果。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不得擅自利用基礎測繪成果生成涉密地理信息。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應急測繪保障工作,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
應急測繪需要遙感監測、導航定位和測繪地理信息數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即時組織保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可以依法徵用測繪單位的測繪設備和成果。應急處置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徵用的測繪設備,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推動軍地測繪地理信息融合發展,加強邊境地區測繪地理信息交流與合作,共建智慧邊防,推進軍隊測繪地理信息技術及成果的社會化套用。
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十九條 測繪資質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核發的測繪資質證書。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頒發證書和向社會公告;申請乙、丙級測繪資質的,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和頒發證書,並向社會公告;申請丁級測繪資質的,由市、州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和頒發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從事地理信息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第二十一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監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核發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測繪師執業機構和註冊測繪師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附圖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制。
不動產測繪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測量規範、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第二十五條 實施測繪的單位使用的測繪儀器和設備,應當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依法進行檢定合格。
第五章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管理,依法實行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制度。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工作,可以委託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驗收合格後,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成果副本。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對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確保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完整和安全,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服務。
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管理,應當符合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不得使用網際網路進行傳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或者轉借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
第二十九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與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主要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數據,江、湖、河、山、洞等相關屬性數據;冠以“吉林”、“吉林省”等字樣和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前款規定的內容屬於國家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公布。
第三十一條 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及更新地圖,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公益性地圖所需的現勢性資料和信息。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標準樣圖,並提供無償使用。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的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有專業的地圖安全審校人員負責地理信息安全檢測、審校、上傳、發布等工作。
在網際網路上登載、使用地圖以及提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第六章 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主要包括:
(一) 永久性測量標誌;
(二)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三) 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
(四) 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
(五) 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設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加強北斗衛星導航定位系統配套建設,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和規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以及使用導航定位技術的單位,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泄露個人位置信息以及非法提供個人隱私信息。
第三十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並納入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下列資料:
(一)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站網信息;
(二)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站點信息;
(三)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和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等信息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提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空間信息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依法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瀏覽、查詢等線上服務。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破壞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或者從事危害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人員,發現損毀、破壞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或者危害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七章 測繪地理信息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前,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三十九條 下列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監理制度:
(一)國有資金投資占50%以上且單項契約估算價超過50萬元人民幣,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50%以上且測繪面積超過10平方公里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二)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且單項契約估算價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四)其他依法應當實施監理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第四十條 對測繪地理信息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在同級統計部門的業務指導下,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統計工作,並將統計信息報送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統計工作,並將統計信息報送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測繪單位的信用管理,依法公示其信用信息,對測繪單位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基礎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擅自利用基礎測繪成果生成涉密地理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已生成的涉密地理信息,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具有合法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定合格的測繪儀器和設備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損毀、破壞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或者從事危害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監理制度而未實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測繪單位停止施測,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吉林省測繪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