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衛生所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村衛生所的管理,推動農村基層衛生事業的發展,更好地保障農村居民的身體健康,吉林省發布了《吉林省村衛生所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
【發布日期】1989-06-09
【生效日期】1989-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村衛生所管理辦法
(1989年6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村衛生所的管理,推動農村基層衛生事業的發展,更好地保障農村居民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衛生所是農村的社會主義集體福利設施,是農村三級醫療衛生網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在醫療預防保健方面開展自我服務的基本形式。
村衛生所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為村民的身心健康服務,堅決執行國家制定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完成各項衛生工作任務。
第三條村衛生所由集體舉辦,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村衛生人員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第四條村衛生所受村民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並接受縣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管理和指導。縣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衛生院在適當範圍內對村衛生所行使衛生行政管理職權。
第五條村的醫療制度形式由村民自行選擇,村民應協助、配合和監督村衛生所完善醫療防保制度,完成防病治病工作。村衛生所內部管理方式由村民委員會和衛生所自主決定。
第六條村衛生所的設定,原則上是一村一所,規模小的毗鄰村可以設立聯合衛生所。
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村和暫不具備辦所條件的村,可由鄉(鎮)衛生院經與村民委員會協商同意後在村設立衛生點,承擔相應的衛生工作任務。
第二章 業務管理
第七條建立村衛生所,應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衛生院審核,報縣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辦所證書,方可開業。
第八條村衛生所的任務是:
一、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進行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做好疫情監視和疫區處理工作;
二、開展以除害滅病為中心的愛國衛生運動;
三、負責村民常見病、多發病的醫療保健、急重疑難病症的應急處置、轉診和社區康復;
四、進行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指導;
五、開展衛生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
六、執行衛生統計報告制度,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業務工作任務。
第九條縣衛生行政部門和鄉(鎮)衛生院要加強對村衛生所的業務管理,幫助村衛生所建立和完善崗位責任制和各項制度,定期對村衛生所的工作進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
第十條村衛生人員必須具備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熱愛農村基層衛生工作,並經過系統的專業培訓。未經專業培訓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村衛生人員的選拔和任免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會同鄉衛生院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縣衛生行政部門要制定轄區內村衛生人員的業務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採取多種渠道、多種層次、多種形式提高村衛生人員的業務水平。
縣衛生學校或衛生職工中專和鄉(鎮)衛生院要承擔對村衛生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任務。衛生院要建立村衛生人員的業務檔案,定期進行技術考核。考核結果要及時通知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
第十二條村衛生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十五天。培訓時間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三條村衛生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村衛生所所長應在村衛生人員中產生,也可由衛生院派人擔任,不管採取哪種形式,均應由村民委員會會同鄉(鎮)衛生院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村衛生所所長的職責是:
一、組織落實崗位責任制和執行技術操作規程;
二、主持實施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衛生工作;
三、組織安排村衛生人員的業務、政治學習,進行醫德醫風教育和技術培訓;
四、對衛生所內設人員的增減提出意見;
五、定期向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衛生院匯報請示工作。
第三章 設施和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村衛生所一般應有兩至三室,備有必需的藥品、衛生材料、醫療器械和儀器設備,並擁有足夠數額的流動資金。
第十六條村衛生所的資金要有專人負責管理,單獨立帳。醫療衛生經費要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藉口擠占、挪用。衛生所的經費結餘按一定比例用於發展本村衛生事業和村衛生人員勞動報酬補貼。
第十七條村衛生所的診療收費可略高於國家醫療機構的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可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與同級物價部門,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共同協商制定,但不得高於公費醫療收費標準的30%。藥品以及計畫生育手術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費。
第十八條村衛生所建設應納入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和村公共事業基建經費統籌項目。統一規劃,妥善解決。
第四章 村衛生人員的待遇
第十九條村衛生人員的勞動報酬從地方財政補貼、集體補助和業務收入三方面取得。勞動報酬可根據村衛生人員的工作表現、業務能力確定等級標準。
第二十條地方財政給予村衛生人員的生活補貼由縣衛生行政部門委託鄉(鎮)衛生院管理髮放,專款專用。村衛生人員取得鄉村醫生(或衛生員)證書並被任用後,即享受此項補貼。
第二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發給村衛生人員的勞務補助,由村統籌資金或公益金解決。補助標準可參照本村副職幹部、民辦教師補助標準或按照相當於當地農戶中上等勞動力的收入水平確定,對村衛生人員的補助要保證如期兌現。
村衛生所還可以從醫療業務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村衛生人員的報酬和獎金。
第二十二條村衛生人員在口糧田、園田、燒柴分配、困難救濟和其他福利方面,應與村民享受同等待遇,需要時還應分得責任田。村衛生人員的家屬子女在勞動、學習和生活方面應與村民相同對待。村衛生所及其人員不承擔義務工。
第二十三條村衛生人員參加業務進修、休產假(指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期間,一般應照發生活補貼和補助,其他報酬和獎金的發放,由村民委員會會同鄉(鎮)衛生院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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