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鄉鎮企業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

省委、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鄉鎮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吉發〔1986〕46號)下發以來,全省鄉鎮企業有了很大發展。為了加快全省鄉鎮企業的發展步伐,除繼續貫徹執行吉發〔1986〕46號檔案外,根據鄉鎮企業發展中出現的情況、新問題,特定如下補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鄉鎮企業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8]12號
  • 發布日期:1988-02-01

【生效日期】1988-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鄉鎮企業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
(1988年2月1日吉政發〔1988〕12號)
省委、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鄉鎮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吉發〔1986〕46號)下發以來,全省鄉鎮企業有了很大發展。為了加快全省鄉鎮企業的發展步伐,除繼續貫徹執行吉發〔1986〕46號檔案外,根據鄉鎮企業發展中出現的情況、新問題,特定如下補充規定:
一、深入改革,進一步完善經營承包責任
鄉鎮企業深化改革的重點,是全面推行各種形式的經營承包責任制。小企業、效益差的企業可以承包,大企業,效益好的企業也可以承包;鄉村集體企業可由集體承包、全員承包,也可以由個人承包;可以由本企業職工承包,也可以在社會招聘能人承包;可以全面承包,也可以單項承包,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可以互相承包;鼓勵和支持農民進城承包國營和集體企業,允許車間和班組以至個人,在完成生產任務的前提下,對外承攬加工。
要把競爭機制引入承包,面向社會,公開招標,平等競爭,民主選聘,不能由行政部門指定承包人。承包人要承擔經營風險,以個人資產作抵押,集體承包和全員承包的也要個人資產作抵押,承包者要有擔保人,並提供保金。要改變只負盈不負虧的做法,承包契約須法律公證。
承包期一般在三年或更長一些時間。要確定科學合理的承包基數,並包死基數。承包指標採取遞增包乾的辦法。承包內容要全面,改變單純考核發展速度的做法,重點考核經濟效益。主要承包指標應包括產值、銷售收入、利潤、稅金、主要產品質量、企業資產增值、技術改造、折舊費、各項提留及人才培訓、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險等。企業內部也要實行配套改革,層層承包,一包到底。
因地制宜實行租賃經營。小型、微利、虧損的企業可以實行租賃經營,其他適宜租賃的企業也可實行。所有租賃企業都要公開選聘好承租人的收入,可高於職工平均工資的1-3倍,個別的可達到5倍,再超過部分留存企業作為風險基金,不計息,不分紅,租賃期滿時由承租者一次或分期從企業提取。
積極推行股份制。現有鄉村企業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推行股份制。今後新辦企業提倡實行股份制經營。現有實行股份制的鄉村企業,要進行清產核資(包括銀行貸款債務)。企業資產折成的股份,是產權所有的依據,也是分紅和承擔風險的依據,要發給股金證,但不能分掉企業財產或變相分掉銀行貸款。新辦企業吸收股金可以打破地區行業和所有制界限。在職鄉鎮機關幹部也可以向鄉鎮企業投資入股。股份制企業除按規定照章納稅、保證集體提留和兌現銀行貸款契約外,淨利可自主分配。企業的幹部任免、經營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重大問題,都由企業股東大會(代表會)或選舉產生的董事會決定。
凡搞承包、租賃、股份制的企業,都應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擁有經營決策、生產指揮、人事任免和收益分配等自主權,行政部門不得亂加干預。按國家農財兩部的規定,搞承包經營的企業,稅後利潤的70%要留給企業(15%作為職工獎勵,10%作為職工福利基金,其餘用作企業發展基金),上繳鄉(鎮)、村企業主管部門30%(主要用於發展鄉鎮企業)。超過承包基數的稅後利潤必須保證60%留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其中,集體承包、全員承包的可留30%用於企業興辦集體福利和發放獎金;個人承包的20-30%用於企業興辦集體福利和發放獎金,10-20%用於承包者的獎金。所有搞承包、租賃、股份制企業的,都要落實銀行貸款債務,並按期歸還。
二、搞活人才技術市場,推進科技、管理人才向鄉鎮企業流動
各地要由勞動人事部門和科委牽頭,建立健全人才技術開發交流中心或其他相應機構,廣泛開展引進科技、管理人員的活動。積極支持城鄉離退休科技人員創辦各種技術開發、諮詢研究等科研機構的組織,聯絡社會閒置科研人員。逐步形成為鄉鎮企業輸送人才、技術的民間渠道。承包、承租、領辦和創辦鄉鎮企業的科研人員,可以留薪留職,也可以停薪留職。自願到鄉鎮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和自願及分配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可以把工作關係落在縣(市、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不占編制)。鼓勵黨政機關幹部停薪留職承包、承租、領辦和創辦鄉鎮企業。
在鄉鎮企業工作的在大中專畢業生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可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按國家標準評審,與在國營企業工作的一視同仁;其他技術人員,可以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參照省的有關規定標準,在系統內部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要定期搞好農民企業家的評選工作。
允許科技人員利用業餘時間從事技術服務工作,所得報酬全部歸已。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允許,可占用部分工作時間到鄉鎮企業進行技術服務,其收入可與所在單位按比例分成。使用所在單位的技術成果、專利、儀器、技術資科時,要經允許,併合理繳納費用。
搞好智力投資,為鄉鎮企業培訓人才。農村中學根據鄉鎮企業需要,可設定相應專業。有條件的大中專院校要為鄉鎮企業開設相應對口的專業,實行定向培養,學費按國家規定從低收取,學生畢業後由鄉鎮企業擇優聘(采)用。
三、多渠道、多途徑籌集鄉鎮企業發展基金
建立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可由以下幾個渠道籌措:一是企業稅後利潤按規定上繳鄉村主管部門用於再生產的部分;二是“七五”期間鄉鎮企業工商各稅年增長額度不少於一半的部分;三是有條件鄉村的公共積累用於發展鄉鎮企業部分(這部分獎金也可作為公股投向股份合作企業)。鄉鎮企業發展基金要有償使用,不斷周轉擴大。
鄉鎮企業稅收減免部份,從一九八八年起,由稅務部門徵收,在縣銀行設立專戶,用於被減免企業擴大再生產。但要經企業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審查批准。
增加鄉鎮企業貸款的投放。實行農民預留生產基金辦法替補出來的農業貸款,可用一部分發放農業延伸貸款,支持鄉村發展農副產品加工業。農業貸款也要更多地投向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村辦企業。
積極搞活資金融通。信用社可以獨立吸收資金,存款利率可高於銀行,貸款利息可高於也可低於銀行。
支持鼓勵興辦民眾性金融組織。經銀行批准,鄉鎮企業可向社會發行債券、股票,利率可以浮動,幅度按銀行規定辦理。
四、加強供銷工作,壯大供銷隊伍
縣可成立購銷員協會,統一發證。購銷員從事購銷業務,可以打破地區、行業和所有制的界限,除為本企業服務外,也可以為農民、為集體企業和國營企業推銷產品,購進原科,並取得相應的報酬。國營企業購銷員在搞好本企業購銷業務的前提下,可以為鄉鎮企業推銷產品或購進原材料。購銷員在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許可範圍內從事購銷活動,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涉。購銷員的報酬要體現“多勞多得”的原則,可根據購銷契約,由企業和購銷員商定。其報酬可以從商品成交額中提取,可以按購銷額付給一定的購銷費,也可以確定購銷產品基本價,實行超(降)價分成。購銷員為鄉鎮企業牽線搭橋,引進經濟技術信息,企業採用並收到效益的,應酌情給予獎勵,有特殊貢獻的給予重獎。有關部門要為購銷員活動提供方便,搞好服務。金融部門要允許其單立帳戶,也應允許其在鄉鎮企業供銷公司“掛戶經營”。
五、有計畫地建立原料生產基地,積極發展外向型經濟
以各種農副土特產品為加工原料的鄉鎮企業,可以在國家與農民簽定訂購或收購契約後,與農民簽訂原料收購契約,收購時按契約辦事,國家與企業同時進行,各不相擾。大量加工農副產品的企業,可以在不影響國家計畫的前提下,在農村建立相對穩定的原料生產基地,或發展農工商一體化的經濟聯合體。
為鼓勵鄉鎮企業發展出口創匯產品,各有關部門要在資金、物資運輸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外匯分成一定要按有關政策規定落實到企業,任何部門不得剋扣和截留。
六、鼓勵競爭,進一步搞活商品流通
除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鄉鎮企業生產和經營的某些產品外,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為局部利益隨意向鄉鎮企業下達限產、限銷某些產品進行封鎖的指令,要鼓勵和支持企業進入流通領域,為搞活商品經濟做貢獻。
七、減輕鄉鎮企業負擔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採取果斷措施解決鄉鎮企業負擔過重問題。鄉鎮企業用於補助社會性的支出,按利潤總額的10%在稅前列支,全部上繳鄉村統一使用。除此以外鄉村和其他部門一律不得再向企業亂攤社會性開支。要把制止向鄉鎮企業亂攤派、亂集資、亂收費、亂罰款納入審計部門的正常業務。環保徵收的排污費,可優先貸給鄉鎮企業治理污染,按先貸後免的辦法給予支持。其他部門收取鄉鎮企業的資源補償費、河道管理費、土地占用費和管理費,要按規定標準從低計收。
對於建在市、縣(城鎮、郊區)的鄉鎮企業,只要是鄉村和農民辦的,在稅賦等方面享受鄉村企業的同等待遇。
農民集資聯戶辦企業或農民集資聯戶辦掛靠鄉村的企業,以及能夠帶動群體發展。形成一村一品的戶辦企業,凡建立帳證,留有發展生產的公共積累,執行鄉鎮企業財務制度,均可比照鄉鎮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和其他待遇和優惠。
八、轉變職能,強化服務
縣鄉領導在抓緊糧食生產的同時,應集中主要精力抓好鄉鎮企業。積極建立信息、技術諮詢、培訓和檢測等服務體系各市、縣鄉鎮企業管理部門要建立審計科(股),全面開展鄉鎮企業的審計工作,人員在現有編制內解決。各鄉鎮主管鄉鎮企業的部門,要做到政企分開,可以是鄉經委,可以是鄉企委,也可以是企業公司,逐步向經濟實體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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