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公文審批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公文審批制度的通知》是一則檔案,2000-07-13發布。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辦發[2000]59號
【發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2000-07-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公文審批制度的通知
(吉政辦發〔2000〕59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公文審批制度》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省政府公文審批制度
一、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州政府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公文的審批按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二、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州政府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送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省長審批。
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州政府報送省政府審批的有關計畫投資及財政方面的事項,除分塊管理的經費由分管的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外,均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根據省長授權審批,其中的重大問題要經省長決定。副省長審批同意的分塊管理的經費的批文,辦公廳負責分送省長和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閱知。
三、審批公文時,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四、省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章,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省長簽署。
五、以省政府名義向國務院報文,經分管副省長審核後,由省長簽發;以省政府名義的其他發文,由分管副省長簽發(涉及其他省政府領導同志分管工作的,如分管副省長認為需要,由該分管副省長批請其他省政府領導同志會簽),重大事項由省長或者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向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辦理情況的報告,由省長簽發;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屬傳達省政府決定事項和省政府各部門要求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由分管副秘書長或秘書長核報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屬省政府辦公廳職權範圍內的發文,由辦公廳分管副主任簽發,重要的由辦公廳主任簽發。
六、經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同意,省政府檔案可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七、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州政府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須部門和市州政府的主要負責同志簽發。除省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外,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州政府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省政府,原則上不直接報送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八、省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講求實效、時效。
九、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轉請主管部門研究辦理的各市州政府上報省政府審批的發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責分工範圍內的事項,一律先由主辦部門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辦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不應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問題上交省政府。經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部門與有關部門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經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與協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省政府,由分管副省長負責進行協凋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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