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省拍賣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省拍賣業管理工作的通知》是1998年吉林省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省拍賣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8-05-31
【發布單位】80703
【發布文號】吉政辦發[1998]17號
【發布日期】1998-05-31
【生效日期】1998-05-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加強全省拍賣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辦發〔1998〕17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省拍賣業有了較快的發展,到目前為止,全省拍賣業已發展到21家,實現成交額近1億元,利潤約500萬元;拍賣企業的服務領域已經涉及到物資、房地產、日用工業品、再生資源等領域;拍賣標的已從初期的主要拍賣執法機關罰沒物資,擴大到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等。拍賣業的恢復和發展,對促進商品流通和國家機關廉政建設,減少國有資產流失,增加財政收入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拍賣業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視的問題:缺乏統一規劃,造成盲目發展;拍賣業多家審批,導致市場混亂;行業壟斷、交易行為不規範甚至拍賣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等現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加強拍賣市場的規範管理,經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強對《拍賣法》的宣傳
拍賣法》已於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拍賣法》是我國拍賣業建國以來一部最完整、最具權威性的法律,對於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拍賣法》作為行業行為的法律依據,全省各地拍賣行業管理部門和拍賣企業要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拍賣法》,進一步增強法律觀念,依法行政,依法經營。各新聞單位要加大對《拍賣法》的宣傳力度,促進全省拍賣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進一步規範拍賣市場
(一)根據《拍賣法》有關規定,省政府確定省貿易廳為全省拍賣業行業主管部門,對全省拍賣業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嚴格規範,適度發展”的原則,加強對拍賣業的管理。主要職責是:對全省拍賣業進行統一規劃和監督管理;審核批准新辦拍賣企業;制定有關拍賣業的規章制度,規範拍賣行為;指導各地拍賣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拍賣企業依法經營。
(二)根據我省拍賣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新成立的拍賣企業的審批要從嚴掌握。綜合性拍賣企業的發展實行總量控制;對菸草、郵品、藝術品、鮮活商品等專業性的拍賣企業適度發展。
(三)設立拍賣企業,須符合《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和我省拍賣業發展的實際及總體規劃要求。拍賣業發展的重點要從數量擴展轉變到規模經營和規範化管理上來,鼓勵通過改組、聯合、兼併和股份制改造發展一批上規模、上檔次的拍賣企業,不斷提高企業的服務功能和經營能力。
(四)設立拍賣企業的審批程式為:首先向當地市、州貿易局提出申請,經初審合格後,報省貿易廳審批,同時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拍賣企業名稱進行預先核准,持省貿易廳核發的《拍賣業許可證》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持有“兩證”後,方可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省貿易廳批准設立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拍賣活動。
(五)拍賣活動必須遵守《拍賣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有關政策的規定,制定本企業的《拍賣規則》、《企業章程》、《檔案管理》、《拍賣物品登記、審批、鑑定制度》等規章制度。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交易,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
三、清理整頓現有拍賣企業
為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拍賣法》規定的7項條件,對現有拍賣業進行清理整頓。各地的清理整頓工作按省貿易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規範拍賣市場的通知》(吉貿市字〔1997〕第79號)要求進行。符合條件的拍賣企業,由省貿易廳核發《拍賣業許可證》(不得收取費用)。截止1998年6月30日,拍賣企業不具備《拍賣法》規定的條件的,或註冊後無正當理由從未舉辦拍賣活動的,或沒有拍賣師的,或企業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均為不合格企業,由省貿易廳提出取消拍賣資格意見,公安機關繳回《特種行業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收繳營業執照。
為加強拍賣企業行業自律,依據《拍賣法》的規定,儘快籌建吉林省拍賣行業協會。
四、加強公物拍賣管理
依據《拍賣法》和《吉林省公物拍賣管理辦法》(省政府第31號令)的規定,對下列公物必須納入拍賣領域公開拍賣,不得交由其商業渠道作價收購,更不允許在本系統內部作價處理: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工商、稅務、海關等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沒物品、依法應上繳國庫的贓物;
(二)郵政、交通、運輸等單位獲得的無主貨物;
(三)國家公務人員、國有企事業的公職人員按規定上交的因公務活動接受的禮品;
(四)宣布破產的企業需要拍賣的財產;
(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需要處理的物品及其需要變賣的公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進行拍賣的公物。
凡是拍賣國有資產,應先委託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估價為拍賣標的保留價。對法律規定不得出售所有權,只允許有償轉讓經營權的國有資產進行拍賣時,其底價必須經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公物拍賣企業應當是實力較強、運行規範、服務優質、便於監督的綜合性的拍賣企業。公物拍賣由省貿易廳指定的拍賣企業拍賣,並由省貿易廳核發《公物拍賣許可證》。處理公物的部門不得自行指定拍賣企業。根據《拍賣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公物擅自處理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