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幼稚園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地方性規章。吉林省教育廳2006年12月20日發布實施【吉教基字200645號】,目的在於加強幼兒教育的規範化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規定》共六章三十三條,涉及園舍設備、幼稚園管理、教育教學、衛生保健和安全工作等具體規範,是對幼稚園管理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幼稚園審批、登記註冊、檢查評比等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幼稚園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 時間:2006年12月20日
  • 文號:吉教基字[2006]45號 
  • 類型:地方法規
地方性規章(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園舍設備,第三章 幼稚園管理,第四章 教育教學,第五章 衛生保健,第六章 安全工作,

地方性規章(試行)

(吉林省教育廳 吉教基字[2006]45號2006年12月20日)
各市(州)、縣(市、區)教育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教育部《幼稚園工作規程》和《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精神,加強幼兒教育的規範化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現將《吉林省幼稚園工作管理規定(試行)》下發,請各地遵照執行。
《吉林省幼稚園工作管理規定(試行)》是對幼稚園管理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幼稚園審批、登記註冊、檢查評比等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管理規定的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對現有幼稚園進行全面檢查評估,全面清理整頓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秩序和辦園行為,堅決糾正幼兒教育教學及幼稚園辦園行為不規範等問題。對不符合管理規定要求的幼稚園要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者,要堅決取消其辦園資格。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政府相關執法部門的支持,聯合執法,堅決取締“問題園”、“黑園”,確保在園兒童安全。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要加強對幼稚園管理工作的研究,結合實際提出有關意見與建議,以便省廳及時做出修訂和調整。
吉林省幼稚園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幼稚園的科學管理,全面推進幼稚園標準化建設,提高幼稚園保育教育質量,保證在園幼兒身心健康發展,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吉林省內的各級各類幼稚園和學前班,是幼稚園審批、登記註冊、檢查評估的依據。
第三條 本規定依據國家《幼稚園工作規程》、《幼稚園管理條例》、《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等法規檔案制定。
第四條 幼稚園原則上按照3-4歲、4-5歲、5-6歲三個年齡段劃分為小班、中班、大班,也可設3歲以下的小小班或6歲以上的學前班,特殊情況可設混齡班。
第五條 幼稚園班額小班不超過25人,中班不超過30人,大班不超過35人,學前班和混齡班不超過40人,三歲以下的小小班不超過20人。寄宿制幼稚園班額酌減。

第二章 園舍設備

第六條 幼稚園設定在安全區域內,園所周圍無污染、無危險,幼稚園內無危房。
第七條 幼稚園應有活動室、盥洗室、兒童廁所、保健室和生活辦公用房。活動室使用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生,採光充足;幼兒專用廁所和盥洗池符合安全衛生標準,滿足兒童需要;幼稚園的廚房單獨設定,與教學區分開,封閉管理;保健室符合《吉林省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實施細則》要求。
第八條 幼稚園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生,幼稚園綠地面積不少於1平方米/生。
第九條 配備數量足夠、適合幼兒身高的桌椅、床、盥洗設備,每班有開放式玩具櫃、書架等設施。全園有電視、微機等電教設備5件以上,兒童圖書生均5冊以上,玩具生均5件以上;每班必備電子琴(風琴)、錄音機;大型戶外玩具5件以上。
第十條 城鄉國小校辦幼稚園應有獨立院落,與國小分開單獨管理,具備《吉林省幼稚園工作管理規定(試行)》要求的辦園條件。

第三章 幼稚園管理

第十一條 園長應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獲幼稚園園長崗位合格證;幼兒教師具備高中以上學歷,接受過幼教專業培訓和微機培訓,具備《教師資格證》和《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二級乙等以上程度;保育員具備國中以上學歷,接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醫務人員具備中等衛生學校畢業學歷,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第十二條 依法落實教師的合法權益,保證教師享受《教師法》規定的同中國小教師同等地位和待遇,保證教職工按照上級要求參加不同層次的教育培訓,教師隊伍穩定。
第十三條 貫徹國家教育法規,端正辦園思想,規範辦園行為。實行園長負責制,教職工聘任制;加強民主管理監督,建立園務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推行崗位責任制。
第十四條 按照各級政府規定標準收費,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幼稚園的經費要合理收支,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改善辦園條件和培訓教師。
第十五條 建立社區和家園聯繫制度,成立家長委員會,定期召開家長會,溝通幼兒在園情況,宣傳科學育兒知識。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十六條 幼稚園應當貫徹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面向全體幼兒,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幼兒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保證幼兒身心健康、和諧、全面發展。
第十七條 樹立正確的兒童觀和教育觀,教師應當成為幼兒學習活動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導者,為幼兒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愛護幼兒,尊重幼兒的人格和權利,關注個別差異,嚴禁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的行為。
第十八條 根據幼兒心理發展水平選擇教育內容,注重五大領域教育內容的整合;教育活動的組織形式多樣化,以遊戲為基本活動,注重趣味性和遊戲性,寓教於樂;克服“國小化”、“專業化”等應試教育傾向,杜絕教授國小課本知識等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九條 創設與幼兒的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注意環境與教育內容相配合,開闢各類幼兒活動區並投放豐富的材料和玩具,保證幼兒自主參與活動區的活動。充分利用家長、社區、自然環境等教育資源,擴展幼兒的學習和生活空間。
第二十條 科學安排幼兒日常生活,保證幼兒有足夠的自主遊戲和自由活動時間,建立一日生活常規,注重幼兒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習慣的養成教育。
第二十一條 積極參與上級業務部門組織的教研和培訓活動,開展園本教研工作和科研課題研究,全面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使用省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幼稚園教材,不得訂購規定以外的教材和輔導材料。

第五章 衛生保健

第二十二條 按照國家頒發的《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託兒所幼稚園兒童衛生保健制度》要求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建立和完善幼稚園衛生保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兒童入園前必須到指定的婦幼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入園,建立健康檔案,定期檢查監測幼兒身體健康發育情況;幼稚園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到指定的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每年進行定期檢查,患有國家法定慢性傳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在幼稚園工作。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晨檢及全日觀察制度,晨檢工作可採取保健醫檢查、保教人員檢查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配合防疫部門做好計畫免疫工作,兒童預防接種率100%。做好傳染病的報告、隔離、消毒工作,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 幼稚園飲食衛生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具備《食品衛生許可證》,嚴防食物中毒,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每周制定食譜,科學配餐,保證各種營養物質的攝入量,達到平均供給量的標準,滿足生長發育的需要;保證飲用水的衛生、安全和及時供應。
第二十七條 培養兒童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保證流水洗手,做到一人、一巾、一杯;及時清理室內外環境衛生,室內保持空氣流通,定期對園舍、場地、玩具、圖書、毛巾等進行消毒。
第二十八條 加強戶外體育鍛鍊,保證幼兒每天戶外活動時間不少於1小時,堅持戶外活動、間操、早操,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培養體育素質。

第六章 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條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規範和要求,加強幼稚園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強領導,措施到位,定期排查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師生安全。
第三十條 建立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強化安全聯防制度,加強與當地公安、社區、家長聯繫,保證幼稚園周邊良好社會環境;實行幼稚園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安全措施落實到人、到崗;建立健全安全預警機制,有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有寄宿生的幼稚園,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幼兒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十一條 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建立幼稚園外來人員入園登記或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園外機動車入園。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幼稚園。
第三十二條 加強幼稚園班車駕駛員和車輛的管理,駕駛員和車輛必須經公安部門認定和檢驗,嚴格交接班制度及兒童接送制度;幼稚園組織的集體外出參觀、郊遊等活動要做好安全保護工作;採取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並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三十三條 有計畫地對幼兒進行安全常識教育,提高幼兒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危機時刻的自救、逃生能力。經常開展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以及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幼兒了解基本的避險、逃生和自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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