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

吉林省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出國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財政部國家外國專家局關於印發〈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是指各單位選派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到國外進行90天以內(不含90天)的業務培訓。
第四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最佳化培訓結構、因事立項定人、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嚴控費用規模,嚴格計畫執行。
第五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納入預算管理。各單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應當實行經費預算先行審核,無預算或超預算的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六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實行計畫審核審批管理。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的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定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注重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計畫與預算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組團單位應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附2)和《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團組用匯開支預算表》(附3),由出國培訓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審核並出具審簽意見,報經本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審議確定。培訓任務、培訓費用預算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列入單位出國培訓計畫,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八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開支範圍包括:培訓費、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其中,培訓費是指出國培訓團組用於授課、翻譯、場租、資料、課程設計、對口業務考察或業務實踐活動等在國外培訓所必須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 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公雜費、其他費用的管理要求和開支標準參照《吉林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吉財行〔2014〕42號)執行。
培訓費開支按本辦法所附分國家和地區標準執行,並在規定的標準之內據實報銷。
出國培訓團組需在國內開展預培訓和培訓總結所發生的費用,參照國內培訓費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組團單位和培訓項目境外承辦機構雙方應當簽訂培訓協定,明確培訓費用的明細支出項目。
第十一條 省財政安排出國培訓專項經費,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培訓予以重點資助。
第十二條 由外方資助出國培訓經費的,各單位不得重複支付。外方對費用開支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外方資助經費不足以彌補規定培訓費用開支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開支標準,由各單位補足其費用差額部分。
第十三條 培訓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應當憑出國任務批件和出國培訓審核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報銷單》(附4),並附各項經費開支有效票據。培訓團組用匯費用,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核銷。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團組提供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複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准的出國培訓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核銷經費,超出部分不得核銷。
第十四條 各單位不得組織計畫外或營利性出國培訓項目,也不得安排照顧性質、無實質內容、無實際需要及參觀考察等一般性出國培訓項目。
第十五條 培訓團組在國外期間,原則上不贈送禮品,一律不安排宴請。
培訓團組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所屬單位等攤派或轉嫁出國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建立出國培訓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和成果共享機制。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七條 各級出國培訓管理、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情況和培訓費用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出國培訓管理、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和費用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各單位以及培訓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無預算或未經財務部門同意安排出國培訓項目的;
(二)違規擴大出國培訓費用開支範圍的;
(三)擅自提高出國培訓費用開支標準的;
(四)虛報培訓團組人數、天數等,套取出國培訓費用的;
(五)使用虛假票據報銷出國培訓費用的;
(六)培訓期間存在鋪張浪費、公款旅遊行為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各單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培訓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確有必要到未列培訓費開支標準的國家(地區)開展因公培訓的,可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機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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