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由1992年9月14日吉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目的是為了加強吉林市節約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適應生產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進國民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結合吉林市實情況際所制的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 發布日期:1992-11-07
- 生效日期:1993-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檔案來源】
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生產和使用市政供水、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參與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市節水規劃。
(三)按規定編制各類用水定額草案。
(四)按職責許可權審批、下達用水計畫指標和節水計畫指標,考核用水計畫和節水計畫的執行情況。
(五)管理城市節水項目發展資金。
(六)監督、檢查、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七)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工作。
(八)推廣先進節水技術和經驗。
(九)指導各縣(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市有關行政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配合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對浪費水的行為進行制止、揭發、舉報的權利。
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市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畫,制定城市年度用水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
計量水錶必須保持齊備、完好。市政供水部門和產權單位應按規定維修、更換水錶。
給水工程建設費和用水增容費用於城市新水源的開發和供水工程建設。
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以委託收款《履約付款》方式結算。
(一)超計畫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超用部分加價一倍。
(二)超計畫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超用部分加價二倍。
(三)超計畫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超用部分加價三倍。
各有關待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節約用水規劃和市節約用水年度計畫,制定本行業或所屬單位的節約用水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畫,並報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要指定專人管理工地用水,清洗、浸泡建築材料必須使用容器。
城市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維修和管理。用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受其委託的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發現跑水或漏水的,責任單位必須立即止水,並及時組織搶修。
用水單位和個人不得人為造成跑水、漏水、“常流水”。
新建居民住宅要安裝節水型器具,現有居民住宅應分期更換安裝節水型器具。
禁止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設備和器具。
城市節水項目發展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專款專用。
凡新建、改建、擴建專項節水設施的,必須由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參與可行性研究論證和竣工驗收。
增建和改造節水設施的資金需要從城市節水項目發展資金中解決的,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申請,由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批准。
用水企業每年的更新改造資金,應按規定的比例用於節水設施建設和節水技術改造。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安裝水錶的,除按規定收繳水費外,對責任單位按月處以管徑額定流量應繳水費1至3倍的罰款,新建居民住宅按每月每戶5元的標準對產權單位處以罰款,直至按規定安裝水錶之日為止。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用水計畫指標的,除責令其限期補辦外並處以300元至5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逾期不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的,從限期終了次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對於拒付或拖欠三個月以上的,強制收繳。
(四)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配套的節水設施或節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配建或完善並從該項目投產使用之日起,處以其應節水量水費額1至3倍的罰款,直至採取節水措施,並經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為止。
(五)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冷卻水應採取而未採取措施循環使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設備能力計算水量,從限期終了次日起,處以其應繳水費3至5倍的罰款,直至按規定採用節水措施為止。
(六)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不使用容器清洗、浸泡建築材料的,每次每處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使用節水器具和設備沖刷地面、車輛的,每次每處(輛)處以20元的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用市政供水澆灌菜地、苗圃、果林和農田的,每次每處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責任單位在發現跑、漏水後未按時組織搶修的,按浪費的水量計算,處以水費5倍的罰款。
(十)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因管理不善人為造成漏水的,每個滴漏點處以10元至50元的罰款,造成跑水和“常流水”的,每個浪費點處以100元至300元的罰款。
(十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採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設備或器具的,責令其限期更換,並按採用的台(件)對建設單位處以設備、器具價值額1至3倍的罰款。
計畫用水戶:是指日用水量十噸以上的單位和個人。
市政供水:是指由城市市政部門統一供應的自來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市政部門以外的企業或單位所建的供水設施自供或轉供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