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經營式

合資經營式是由兩個或多個企業共同對一種產品進行投資、開發、生產和銷售。它們利用各自的優勢,組成聯合工作小組,組長由合作企業領導共同任命,小組成員也分別來自於各企業的各個部門由於這種合作聯繫緊密,過程進行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各企業的利益,因此,利益/風險的承擔和分配也直接與各企業的投入相關。

合資經營式的優點是可以集中優勢力量進行生產,各企業參與積極性很高。缺點是對企業間人員的合作、設備的使用和協調複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正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協定、契約、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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