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章程

合資章程是指中外投資者在我國境內共同設立合營企業時簽署的法律檔案,包括合營企業協定、契約和章程,需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合營企業協定是各方就設立企業達成的原則性檔案,合營企業契約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含按投資比例分擔風險、分享利潤條款),合營企業章程依據契約規定企業組織架構和經營規則(含固定資產回收條款)。當協定與契約存在衝突時,以契約條款為準。設立合資企業時可不單獨訂立協定,但必須簽署契約及章程,所有檔案的訂立與修改均須經審批機關核准。建成投產後,企業固定資產將按約定年限逐步轉移至我國所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資章程
  • 釋義:由我方和外商共同投資在我國進行建設或生產的項目(企業)所必須簽署的三個基本的法律性檔案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3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協定,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檔案;合營企業契約,是指合營企業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互相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檔案;合營企業章程,是按照合營企業契約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檔案,合營企業協定與契約有牴觸時.以合營企業契約為準。經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定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契約、章程。合營企業的協定、契約和章程的訂立和修改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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