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原則

合議原則是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中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均明文規定合議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制度。按照這一原則,在民事訴訟中,除簡易的一審案件實行獨任審判外,其他案件的審判一律實行合議制,依法由審判員、陪審員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在行政訴訟中,一切案件均由審判員、陪審員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中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合議原則,但以專門條款規定了合議制度,規定除在一審程式中由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獨任審判外,其他案件的審判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鉭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參見“合議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議原則
  • 定義:中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 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
  • 制度:實行合議制。
人民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將合議製作為一項訴訟基本原則。審判合議制,是人民法院以集體審判的形式行使審判權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在審判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按照這一原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和依照特別程式審理的某些非訟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其他的案件均由審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也必須是單數。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織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製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除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以外,其他案件均應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人民法院審判抗訴和抗訴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也必須是單數。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凡是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院長認為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由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實行合議原則,可以防止審判人員獨斷專行,徇私舞弊,有利於發揮集體智慧,提高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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