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鐵路客運車站區域綜合管理辦法

合肥市鐵路客運車站區域綜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客運車站區域綜合管理,保障交通樞紐功能,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合肥高鐵南站區域、合肥火車站區域(以下簡稱車站區域)的綜合管理。車站區域由鐵路管理機構管轄的區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肥高鐵南站區域的範圍是指廬州大道以西,徽州大道以東,繁華大道以北,龍川路以南(含道路)的區域;合肥火車站區域的範圍是指銅陵北路以西,新蚌埠路鐵路橋到鳳台路轉向站西路南沿至臨泉路以東,合肥火車站鐵路沿線以南(包含火車站北廣場範圍及勝利北路至北二環止),中都路穿勝利路至敬亭山路,從敬亭山路向北轉到站前路以北區域。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車站區域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車站區域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做好車站區域綜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車站區域綜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統籌協調車站區域綜合管理工作。
管委會下設車站區域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綜管辦),綜管辦在管委會和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車站區域的日常綜合管理工作。
經批准設立的綜管辦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六條 城鄉建設、規劃、公安、財政、城管、交通運輸、環保、林業和園林、價格、文化、廣播電視、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應急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車站區域綜合管理工作。
車站區域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協助綜管辦做好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車站區域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編制車站區域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專項規劃涉及車站區域的,應當徵求車站區域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意見,做到與車站區域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綜管辦在車站區域實施綜合管理,應當做好規範管理和最佳化服務工作,實現秩序良好、設施安全、交通通暢、環境整潔、市容美觀的綜合管理目標。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車站區域綜合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管委會統籌協調,實行市屬區管、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十條 管委會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研究制定車站區域長效綜合管理方案;
(二)協調解決車站區域綜合管理重要問題;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車站區域綜合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市有關管理部門、車站區域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及綜管辦實施考核;
(四)研究制定車站區域重大改造投資方案;
(五)做好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車站區域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車站區域重大事項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督促區相關管理部門履行車站區域綜合管理職責;
(三)配合做好車站區域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
(四)做好市人民政府、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綜管辦應當做好車站區域下列工作:
(一)具體負責車站區域日常綜合管理;
(二)制定落實車站區域長效綜合管理方案的具體措施;
(三)依法行使受委託的管理職權,查處違法行為;
(四)建立綜合管理聯席聯動機制,組織開展聯合執法;
(五)負責市政道路、園林綠化、環衛保潔、物業管理、機電設備和已接管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
(六)制定綜合管理工作督察考核辦法,經管委會同意後實施;
(七)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
(八)做好管委會和所在地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涉及車站區域的工程建設、市容環境、道路交通、文化體育等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在批准前徵求綜管辦意見。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將車站區域的道路交通、市容環境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等管理事項和行政處罰委託或者授權給綜管辦行使。
依法不能委託或者授權的行政管理職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向車站區域派駐執法機構和人員。派駐執法機構管轄區域應當與車站區域管理範圍保持一致。
對管理許可權和受託管理事項以外的違法行為,綜管辦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採取措施減輕危害,並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車站區域派駐執法機構及人員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在業務上接受綜管辦的統一領導、監督和考核。
派駐執法機構人員應當相對固定。派出單位調整派駐執法機構負責人的,應當徵詢綜管辦意見。
第十六條 綜管辦負責對派駐執法機構及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管委會對派出單位履行工作職責的評價依據。
綜管辦可以根據考核情況向派出單位提出調換派駐執法人員等意見。
第十七條 綜管辦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統一招聘和管理執法輔助人員。執法輔助人員依法取得輔助執法證件後協助開展執法工作。
第十八條 對車站區域流動性違法行為的查處,車站區域各執法機構可以實施共同管理。在車站區域發生的違法行為,首先發現的執法機構應當予以處理,需要移送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
第十九條 綜管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相關執法機構在車站區域開展聯合執法。相關執法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完成聯合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 綜管辦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受理電話,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投訴舉報事項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範圍的,綜管辦應當及時移送並負責督促辦理。
第三章 管理規範
第二十一條 綜管辦應當建立健全綜合管理機制,強化日常巡查監管,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規範行政執法程式,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嚴格工作考核評價,完善車站區域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車站區域的管理用房、公共停車場等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移交綜管辦,由綜管辦組織養護、管理和運營。移交接管手續辦理完畢前,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客運交通附屬公共設施以及其他設施的養護、管理,由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並接受綜管辦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綜管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學劃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區域、時段和步行區,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需要進入步行區的機動車輛,應當依法辦理通行證,並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維修搶修車等車輛除外。
共享腳踏車運營企業應當做好所屬共享腳踏車停放秩序維護管理工作,及時清理違規停放或者破損的車輛。
第二十四條車站區域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車站區域規劃和城市設計要求,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供電、供氣、供熱、給排水、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建設和維護相關設施,應當符合車站區域規劃和城市容貌有關標準和要求;不符合車站區域規劃和城市容貌有關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可能影響鐵路、軌道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徵求鐵路、軌道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制定並實施施工安全方案,執行施工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害鐵路、捷運運營安全。
第二十六條 公安、城管、民政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及時勸告其向救助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殘疾人、孕婦,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機構;對其中的突發急病人員、危重病人、有明顯外傷人員、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立即送往醫療機構救治,並告知當地救助管理站。
第二十七條綜管辦應當按照車站區域規劃和城市管理有關規定,組織制定車站區域日常管理服務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進入車站區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實施違反道路交通、道路運輸、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市場經營秩序、治安管理等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車站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隨地吐痰,亂扔菸蒂、果皮、紙屑、包裝袋等廢棄物;
(二)違反規定停放車輛或者車輛、行人不按照通行標誌通行;
(三)出租汽車拒絕載客或者不按照規定收費;
(四)使用機車、非機動車以及其他無營運資格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
(五)賣藝、兜售物品、散發廣告宣傳品;
(六)擅自擺攤設點或者占道經營;
(七)以推拉、攔截、跟隨等方式強行攬客;
(八)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用其他超出規定標準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宣傳商品或者進行商業促銷活動;
(九)未經綜管辦同意,擅自舉辦商業、文化等臨時活動;
(十)損毀、破壞道路、消火栓、窨井蓋、護欄(隔離欄)、
路牌、指示牌、警示牌等設施;
(十一)在進出站口、站前廣場隨地躺臥或者從事踢球、滑板、輪滑、放風箏、跳廣場舞等活動;
(十二)在禁菸場所吸菸;
(十三)其他妨害車站區域管理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及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規定地點停放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在規定地點停放非機動車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散發廣告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散發的剩餘廣告宣傳品。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菸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推拉、攔截、跟隨等方式強行攬客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拒絕、阻礙有關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車站區域的管理部門、派駐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綜管辦應當建立信用管理機制。對違反本辦法禁止性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提交有關管理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車站區域實施綜合管理的範圍需要調整或者需要在其範圍外劃定一定控制區域的,由綜管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本市其他鐵路客運車站區域需要依據本辦法規定實施綜合管理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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