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合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合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6月17日合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合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8/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與引導公民行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規範及其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文明公約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遵循政府推進、全民參與、社會共治、獎懲結合,推動形成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文明公約等行為規範,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答覆,並對投訴、舉報人員的信息予以保密。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城市文明建設,營造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提供公共財政保障;建立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信息共享、協同配合的協作機制。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日常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村民、居民把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第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考核有關部門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
(四)定期評估和通報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五)辦理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建議、投訴;
(六)依法應當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衛生健康、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體育、市場監管、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做好文明行為促進有關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有關工作。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勸阻其工作場所或者經營場所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公共場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其區域範圍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制止。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環境行為規範:
(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感冒或者其他呼吸道類傳染性疾病時佩戴口罩或者採取其他有效遮擋、防護措施;
(二)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開展野外聚餐、宿營、垂釣等戶外活動時,自行清理垃圾;
(四)使用公共衛生間時,愛護設施、保持衛生、即時沖水、節約用水;
(五)愛護公共場所花草樹木和景觀設施;
(六)愛護國家交通、電力、通訊、消防、國防和市政等公共設施;
(七)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其他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不得有下列損害公共環境的行為:
(一)在設有禁菸標識的場所吸菸;
(二)高空拋物,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口香糖、果皮、紙屑、塑膠袋等廢棄物;
(三)露天焚燒落葉、秸稈、垃圾等物;
(四)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
(五)在城市建成區域、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山林、風景林地、居民小區、公共墓地等公共場所焚燒、拋撒香燭冥紙等祭祀用品;
(六)向河流、湖泊、水庫等沿岸和水體丟棄廢棄物,在城市建成區河道、湖泊、水庫以及其他景觀水體內洗滌、游泳;
(七)採摘、攀折公共花果、樹木,損壞綠地,在公共綠地的樹木、花草間晾曬衣物;
(八)違反規定搭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在道路、樹木、戶外設施以及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電梯上隨意刻劃、塗寫或者非法張貼、掛置宣傳物品;
(九)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養犬;
(十)法律、法規中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語言文明,輕聲接打電話;
(二)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時,相互禮讓,依次排隊,上下樓梯時靠右側行走;
(三)觀看電影、演出和各類比賽時,保持現場秩序和整潔,電影、演出和各類比賽結束後有序離場;
(四)遵守醫療秩序,醫護人員與患者相互尊重;
(五)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其他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不得有下列損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進行健身、廣場舞、露天演唱等健身文娛活動時,違反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
(二)在影劇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科技館、烈士陵園等公共場所喧譁、追逐;
(三)在醫院就醫發生糾紛時,圍堵醫院,打罵醫護人員;
(四)法律、法規中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運輸行為規範:
(一)車輛停放規範、有序;
(二)規範使用燈光、鳴笛,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通過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
(三)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依次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孕婦和懷抱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乘坐火車、捷運、飛機等交通工具時主動配合安檢;
(四)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通過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
(五)文明使用和規範停放共享車輛;
(六)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其他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公民不得有下列損害公共運輸秩序的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通行,影響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通行;
(二)駕駛機動車隨意變道、穿插、加塞和超車,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遇行人正在通過時不停車讓行;
(三)駕駛非機動車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上跨式立交橋、下穿隧道等路面以及機動車道行駛,逆向行駛或者超速行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以及加裝遮陽篷或者雨篷;
(四)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和無障礙停車位、公交站點停車;
(五)駕駛巡遊出租汽車拒載或者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人員;
(六)違反交通信號指示行走,在車行道上兜售、散發物品,移動、鑽爬、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乘坐公共車輛時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
(七)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攜帶寵物,污染車廂環境,躺臥或者占用他人座位放置物品;
(八)法律、法規中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旅遊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服從景區景點管理,不從事危害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三)愛護旅遊場所的自然環境、自然景觀、文物古蹟和公共設施,不刻劃、塗污、損毀、破壞文物古蹟;
(四)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其他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社區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和睦共處、互相理解、互相幫助;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間、設施設備,不占用、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附屬設施,不違反規定接用電源線、自來水管、燃氣管;
(三)不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綠地停放車輛或者堆放物品;
(四)不在公共樓道給電動腳踏車充電;
(五)依法、文明飼養寵物,不在城市住宅和小區內飼養家禽家畜;
(六)不違反規定裝修房屋;
(七)不在住宅內違反規定從事棋牌室、餐飲店等經營性活動;
(八)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其他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鄉村行為規範:
(一)保持房前屋後環境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柴草等雜物;
(二)圈養家禽家畜,保持飼養環境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不在公路上打穀曬糧、堆放柴草等物品;
(四)按照規定妥善處理農藥、化肥等廢棄物;
(五)不違反規定在宅基地搭建;
(六)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其他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家庭行為規範:
(一)家庭成員應當尊重、贍養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二)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關愛、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四)對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應當履行扶養義務,鼓勵和幫助其增強自立能力;
(五)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其他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商業行為規範:
(一)誠信經營、文明交易,不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者消費,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不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出店經營,保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三)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未經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舉辦商業活動;
(四)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其他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網路行為規範:
(一)不利用網路詆毀、侮辱他人;
(二)不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淫穢、暴力、恐怖等信息;
(三)不利用網路從事侵害他人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四)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五)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其他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不得獵捕、交易、運輸、食用國家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的野生動物。
第三章 鼓勵與倡導
第二十三條 提倡移風易俗,喜事新辦,喪事簡辦。
第二十四條 提倡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合理使用免費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提倡文明用餐、衛生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第二十五條 尊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退出現役軍人、烈士以及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及其家屬。
鼓勵和支持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助學、賑災、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公民參加慈善公益活動成績突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有關單位應當為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提供便利,符合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鼓勵無償獻血。對於符合條件的獻血者,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犧牲、負傷致殘、生活出現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服務和生活保障。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區,向社會開放停車場、文化體育設施和內部衛生設施。
第三十條 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創新基層精神文明建設的工作載體,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育、引導公民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設有禁菸標識的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駕駛巡遊出租汽車拒載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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