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企業董事會

合營企業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 構。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董事由合營各方根據契約規定的名額推派。董事會名額的分配,通常是按照投資比例協商決定的。按《合資法》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中方合營者擔任;副董事長一人或二人,由外國合營者擔任。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理人,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會議。

董事的任期一般不應超過四年,如果派出方繼續委派時可以連任。董事在任職期間,如有出缺,派出方可另行更換。但如董事出缺期不長則不需更換,如因病不能參加董事會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表出席和投 票。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畫、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董事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會議,但必須有少數方的董事到會才能通過有效的決議。如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議,董事長可決定召開臨時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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