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有限公司

合夥有限以司在某些歐洲國家,系指與持股公司類似的一種公司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持有對方公司的股份或與對方公司簽訂合夥契約,或者同時採用上述兩種方式而形成的公司。

合夥有限公司與一般意義上的持股公司相比,其主要的不同特點是,持股公司中的母子公司一般禁止彼此之間相互持股,子公司不能擁有或取得其母公司的股份,成為其母公司的股東;但合夥有限公司則無此限制。如德國公司法就規定:合夥公司的成員可以相互持有對方公司中25%的資本。其次,合夥公司中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比例有比較嚴格的規定,即只能擁有對方股份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才能稱為合夥公司。如在義大利公司法中就規定:在其股份未在證券交易所登記上市的公司中,另一公司必須擁有其10%以上的資本才能稱為合夥公司;而在已辦理了證券交易登記手續的公司中,另一公司應擁有其5%以上的資本,才能稱為合夥公司。與持股公司一樣,合夥公司中一方取得了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時,必須此種情況及時通知對方。如德國公司法規定,當某公司獲得另一有限公司中股份的25%以上的股份資本時,前者必須通知後者。在這種情況下,首先發出通知的公司中保留其表決權,然而後者在前者公司中的表決權被限制在原應享有的表決權的一定比例範圍內。如德國是限制在25%的範圍內。制定這一規則的目的在於防止由於相互控制股權而形成集團以及為保持公司各自的獨立管理。合夥有限公司若通過合夥契約組成,合夥契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股東大會3/4的多數通過,並經註冊登記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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