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消防安全責任問責辦法

合作市消防安全責任問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明確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促使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合作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消防安全責任問責堅持實事求是,處分有據,追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在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同時,應當積極糾正錯誤,採取補救措施,避免或者儘量減少不良後果的發生。
第四條消防安全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單位各崗位責任人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二章 單位職責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並依法適時開展檢查督導,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將消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按標準足額投入,並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不斷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消防裝備。
(三)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消防規劃,並納入城鄉規劃;在編制、修訂城市規劃、鄉村規劃時,公安消防機構參與。
(四)建立科學有效的應急救援社會聯動機制,加強處置重特大災害事故和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五)加強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建設和消防技術人才培養,保障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員依法享受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七)組織開展重點防火時期、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的消防安全專項檢查。
(八)對公安機關報請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等事項,及時核實情況,並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整改。
(九)對公安機關報請的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意見,依法作出決定,並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發改部門根據城鄉消防規劃要求,依法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施工管理,對未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項目,不予審批;對未依法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檔案的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二)規劃部門對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合理規劃布局,做好消防設施建設用地的控制和預留工作,對占用消防設施建設用地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和查處。
(三)財政部門按照本級財政預算撥付消防事業經費,並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一定比例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將消防用水和消防通信所需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住建部門根據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畫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改造管理工作。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施工管理,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五)市政、通信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六)工商、質量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七)教育、科技、司法、社保等部門以及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科普、法制宣傳、就業培訓內容。
(八)宣傳、文廣等部門積極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加強社會公益性消防安全內容的宣傳。
(九)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督促整改或者依法移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諮詢服務,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定期分析火災形勢,掌握火災規律和特點,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督促、指導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四)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五)嚴格執行消防執勤備戰制度,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制定消防滅火作戰預案並進行實地演練,提高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
(六)對需要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理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開展日常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二)對鄉、街道移交的火災隱患單位或者場所依法進行查處。
(三)對民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受理並查處。
(四)對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依法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實施臨時查封和強制執行。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鄉、街道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並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
(二)建立鄉(街道)、村組(社區)、責任區三級消防安全責任網路,並建立消防應急救援體系,接受119指揮中心統一調度。
(三)對轄區單位和住宅區每月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節假日前或者期間、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責令及時改正;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同時依法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報告或者移交。消防監督抽查、檢查應當作抽查、檢查記錄。
(四)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配置相應的消防裝備,設定消防器材存放點。
(五)針對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暢通、亂搭亂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私搭亂接電器線路等消防安全隱患問題以及經營場所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階段進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並組織實施防火公約。
(二)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場所設定櫥窗、專欄等固定宣傳設施,定期組織消防宣傳活動。
(三)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糾正或者制止消防違法行為,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四)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五)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村民委員會還應當根據需要設定消防備用水源和取水設施。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五)組織建立志願消防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四條 公民依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
(二)遵守公共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三)報告火警,舉報可能引發火災事故或者可能影響火災救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四)參加有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和火災撲救。
(五)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消防監督檢查。
(六)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與各鄉、街道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有關部門、單位與其下屬單位,各鄉、街道與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責任範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等內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也可以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公安消防部門可以通過檢查督導或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等形式督促有關單位或機構依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七條市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問責小組,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按照本辦法規定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問責工作。消防安全問責小組由市長或市長委託的副市長和市紀檢監察、檢察、安監、消防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消防安全問責小組召開問責會議,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團體等單位和人員列席。
第十八條消防安全責任問責方式分為: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三)責令寫出書面檢查,並提出整改措施。
(四)通報批評。
(五)責令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並將處理結果抄送組織部門備案,作為幹部考核和提拔任用的重要參考條件。採用本條第(一)至(四)項問責方式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立項處理。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黨紀政紀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立項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程度和影響程度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較輕、影響較小、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的,對問責對象採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責令寫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較重、影響較大、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對問責對象採用通報批評、責令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嚴重、影響重大、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對問責對象採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問責。
第四章 問責程式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責任問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對需要問責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制定問責方案,以書面形式通知問責對象。
(三)實施調查,認真聽取問責對象的陳述申辯;問責對象在收到問責通知書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政府問責小組寫出書面申辯材料,說明情況,就問責事項的發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問責小組的質詢。
(四)問責小組根據調查結果向市政府寫出書面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市政府根據問責小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作出消防安全責任問責處理決定,並製作書面問責處理決定送達問責對象;處理決定應當說明錯誤事實、處理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問責對象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調查終結後,採用本辦法第十八條問責方式進行問責的,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問責小組提出意見,分別提請市委、市政府作出問責決定。
第二十三條問責調查時間,應從問責立項之日起兩個月內結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應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問責對象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或上一級組織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五條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收到問責對象的申訴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程式進行複查、覆核,並根據複查、覆核的情況,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
(三)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銷原決定,並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
第二十六條消防安全責任問責的結果,可視具體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問責小組及調查人員與問責對象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迴避。問責小組及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作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錯誤問責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觸犯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問責小組與調查人員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開展問責工作,對於不按照程式問責的,被問責對象有權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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