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立法

司法立法是司法機關在審判活動中創製一般法律原則和規範的活動。主要存在於英美法系中。①在有限的範圍內,法院可以按照議會的授權制定規則。更為經常的是,根據“遵循先例”和“先例具有約束力”的原則,做出實際上是重申或修改所周知的法律原則的司法判決。這種司法判決同議會的立法或委任立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實踐意義。

法院據此把舊的規則適用於新的事實,宣布某一規則不適用於某些特定的案件,擴充某一規則以適用於其它事實,②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最高法院對於某一特殊案件的判決,有時可以以一種普遍性原則,對於後來所有的同類案件起到審判依據的作用。最高法院通過司法立法而確定的新的法律,在效力上與議會制定尚法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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