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股

乾股

乾股是股份公司無償贈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發起人的酬勞; 有時也用於贈送職工或拉攏某些有勢力的人。贈送乾股應經董事會同意,因它涉及股東權益,造成股東權益的減少。如果所贈乾股是超過公司實收資本所出,就會形成摻水股,使股價減少和每股收益減少。若以公司留成收益轉作乾股,等於是把對股東負債的留成收益轉成公司資產,使每股權益降低,也會影響股票的市場價值。總之,贈送乾股對股東有極大的不利影響,但若能從乾股贈送中,對公司的發展或整體利益帶來好處,股東也願意犧牲眼前的利益。這多少有不正當的投機因素在裡面,因此,有的國家和地區禁止這樣做,但合夥企業可用勞務代替出資,接受乾股。而屬於公司的組織形式,不允許以乾股贈送,獲得股份的形式,只能以貨幣出資而得。以杜絕實質的或變相的摻水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乾股(虛擬股)
  • 外文名:performance shares
  • 含義: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
  • 類別:股份
相關規定,錯誤認識,義務與地位,股東權利義務,法律地位,表現形式,發展歷程,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所以我們假設這樣一種情況:某公司註冊資金10000元,在提交給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A出資9900元並按照60%的比例分取紅利,B出資100元並按照40%的比例分取紅利,此時B的實際出資額只有1%,但是卻按照40%的比例分紅,這種分紅比例相當於B出資了40%。
同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B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只是承擔100元錢的法律責任。
由於這種分紅比例是按照法律規定寫在《公司章程》中,並且提交給工商局備案,所以這種所謂的“乾股”即有法律保障的“乾股”。
不過私企老闆們不是傻瓜,能真正這樣做的老闆們會有幾人呢?如果B出資為30%但是按照40%分取紅利,這種情況到可能很常見,但如果出資只是1%可分紅卻放大40倍,這種情況,除非A與B有非常親密的關係。如果B的出資只有1%但是分紅比例卻是99%呢?

錯誤認識

但是,現實中有人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出資稱作“乾股”,這其實是沒有正確認識無形資產的資產價值。經過評估確認了價值的無形資產,在公司設立時,依法辦理了轉移手續的,應當認為是實際出資,而不是所謂的“乾股”。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因此,在中國公司中並無“乾股”,也就談不上以乾股作抵押。如果是以無形資產出資的股份,你應當查看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額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另附:乾股已成為新類型受賄行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收受乾股”“期權尋租”等10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

義務與地位

股東權利義務

乾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個有效的贈股協定為前提。贈股協定的效力屬於股東之間的協定,和設立協定一樣對股東具有約束作用,贈股協定的內容也可以在章程上體現。由於股東並沒有實際出資,因此股東資格的確認完全以贈股協定為準,如果贈股協定具有可撤銷、無效、解除等情況,乾股股東自然就失去了股東資格,乾股股東的權利義務比如股利請求權、表決權由協定確定,但股東的義務,尤其對外義務同一般股東,理由是股東的登記具有對外公示性。
但是乾股股東如果所受股份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況下,股份的受讓人也應對股份的出資義務承擔責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認定獲贈股份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況下,才認定為瑕疵股份。

法律地位

一般情況下,乾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個有效的贈股協定為前提。
如果幹股股東通過公司股東變更,在工商局登記備案,則會成為正式股東,完全享有股東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表現形式

乾股有多種表現形式,舉其要者,大致包括以下幾種:
(1)權力乾股,公司或者股東無償送給掌握某種公共權力的人股份;
(2)管理乾股,公司或者股東無償送給公司管理者股份;
(3)技術乾股,公司或者股東無償送給公司技術骨幹或某種技術訣竅掌握者股份;
(4)信息乾股,公司或者股東無償送給為公司提供經營信息的人股份;
(5)員工乾股,公司無償送給公司員工的股份;
(6)親友乾股,公司股東無償送給其親友的股份。

發展歷程

身股制度
人們熱議的“乾股”在歷史上早就出現過。這就是晉商的身股制度。
晉商的身股制度,又稱頂身股制度,是晉商票號中一種特有的組織管理及利潤分紅制度。它產生的確切年代已不可考,但在明末清初己經廣為流行。晉商的身股制度直到1949年全國解放後才逐漸消失,至少大約經歷了300多年的歷史。
身股制度在晉商的商業實踐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對於掌柜等經營者具有極強的激勵與約束作用,同時也使財東獲得極高的收益。
根據史料,晉商票號中的利潤分配一般由大致三種“股份”參與,即銀股、身股和財神股。
銀股指財東(出資人)在立契約時的股資。如資本2 0萬兩,每萬兩為1股,則銀股共為2 0股。身股則是票號中的掌柜(經理)以及資歷深又有功勞的夥友(職員)的報酬,也以“股”的形式分配。
身股並無真正的出資,但在利潤分配上卻同銀股享有一樣的權利。在有些票號,經理或其他職員去世後,每逢賬期,已故的經理或有功人員仍然按照生前所擁有的身股參加1至3個賬期的分紅,這時的身股又可被稱為“故股”或“協賬”。
身股的分配依夥友的資歷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總號掌柜一般為1股,在與財東立契約時,就寫人契約內。其他夥友(職員)的身股則不在契約中列明,而是隨著票號的經營發展而逐漸分配給適當的夥友。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身股的數量會漸次增多,甚至最終會多於銀股。
薛中行老師在股權激勵的課程中,就經常講到山西票號所採用的身股制度,這是具有中國智慧的股權激勵模式。
身股制的發展是一個不斷因時因勢變化的歷程。它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短期到長期,從鬆散到穩定,從單一到多元的變遷。如今的學術界普遍將身股的發展歷程劃分為合夥制、夥計制、身股制三個階段。
合夥制是身股的初級階段,是晉商為了突破無固定地點、時間、貨品的“小販式”經營方式而產生的出資者與經營者分離的經營模式。在合夥制模式中,出資者將一部分資本交與他人經營,並與經營者共同分享利潤。
晉商身股制的第二形態是夥計制。夥計制時期是晉商委託代理關係逐漸擴展的時期。最初的夥計制是類似於朋合制的,不過使用本地的代理人而不用異地的代理人,這樣大大減少了出資者的投資風險。
夥計制最重要的特色就是“東家出資,夥計經營”,這為投資者解決了很多矛盾,比如缺乏經營能力,而經營方缺乏資金等,極大地促進了晉商的發展。
在這時委託人並沒有完全交出經營權,商號的經營與管理仍由他們來決定,只是由於本身能力有限,沒有辦法管理好所有的分號,因此,不得不雇用夥計來為其經營分號,所以此時財東與夥計屬於不完全的委託代理關係。
隨著晉商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管理權力的下放越來越多,出資者越來越需要有管理能力的夥計為其經營。有些財東甚至完全退出經營,讓出管理權力,並將全部生意都交給掌柜和夥計管理,只在期末分享收益。從而,產生了所有權與經營權完全分離的管理模式。
在兩權分離的管理模式中,財東作為委託人,只是負責提供票號所需要的生產要素和資本,
聘用代理人即大掌柜來經營票號。財東(委託人)擁有選擇、激勵和約束代理人以及少數重大事務的決策權,而大掌柜(代理人)則享有經營決策權、財務權與人事權等權力。
這個時候,代理人委託人手中得到經營權利,稱為“領東掌柜”,由他承擔所有經營責任。晉商的財東在決定了票號的領東掌柜之後就會與大掌柜簽訂契約。之後,財東交出管理權,以後不再過問管理的問題,只是等待每期的分紅。這便逐漸發展成為日後的身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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