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為日本政府於1919年4月10日公布制定的中央法規,同年6月1日則開始施行。該法之前,1897年的《古社寺保存法》則具有與此法有相當程度的同質性。

基本介紹

《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初定時全文為61條條文,其立法精神與歐美19世紀末同期的保存文化財思想相符。除了將稍早就明定保護的神社寺院外,也包含了歷史建築,歷史遺蹟,舊址,紀念碑,古城址,並涵蓋稀有的自然物種,如:動物植物礦物等。
《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以法律44號名義於日本訂定頒布後,日本政府緊接著頒定細則或調查會章程等子法來貫徹該法。另外,在日本本地境外﹔受台灣總督府管轄的台灣地方,則於1930年適用該法,並將相關條文從61條擴充至104條,不過仍稱《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