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當局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附屬條款,1948年4月由“國民大會”通過,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事故”,可緊急處置,總統可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關於連任一次的規定,還授權總統設定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大政方針,不受立法程式制約。這是維護蔣介石獨裁統治、堅持反共反人民內戰的產物。1949年蔣介石集團敗退台灣後,繼續並不斷強化“動員戡亂”體制,在台灣實施軍事戒嚴。隨著兩岸關係的逐步改善和台灣島內政治局勢的變化,即“黨禁”、“報禁”的開放,1991年5月1日,台灣當局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同時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這在台灣政治體制變革中產生重要影響,也有助於改善海峽兩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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