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

可變更契約在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和《契約法》里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契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變更
  • 屬性:契約
  • 收入:《民法通則》和《契約法》
  • 全稱:可變更契約
詳細信息
可變更
可變更事由有以下:
①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契約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②脅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誤解。對契約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契約當事人的誤解;對契約標的的誤解。
⑤顯失公平 更、可撤銷契約。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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