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信託

可撤銷信託是“不可撤銷信託”的對稱。信託證書中附有撤銷條款而使財產委託人保留撤銷權的信託。此類信託僅基於信託明示條款而成立,不適用默示信託和強制信託的推定規則。可撤銷的信託與不可撤銷的信託具有性質的區別:(1)在可撤銷的信託中,委託人享有請求返還所授財產的期待權,衡平法上稱之為復歸權,而受託人依信託條款負有財產返還義務。(2)可撤銷的信託不屬於“完全信託”,法律上視委託人仍為信託財產的所有人,令其承擔財產稅;而在不可撤銷的信託中,委託人不具有法律上所有人的地位,不承擔財產稅。可撤銷的信託基於當事人撤銷申請和法院判決而終止。

簡介,行使條件,

簡介

委託人設立的,在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的信託。按照信託財產獨立性的原則要求,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並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財產而存在,因此,在信託存續期間,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債權人無權就信託財產主張權利。有些委託人就利用信託財產獨立性的原則設立信託使自己的財產減少,致使自己無法清償全部債務,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行使條件

我國法律為防止委託人利用信託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保護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賦予委託人的債權人申請撤銷信託的權利。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委託人設立信託前,其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存在。
(2)委託人設立信託後,因為用自有財產設立信託導致無法清償全部債務。
(3)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銷申請。
債權人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按照我國民法原理及我國法律規定,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就信託來說,法院判定撤銷信託後,將導致信託自成立便不產生效力,所有已經發生的行為和事實,均可以依法撤銷。但是法律同時規定對善意受益人,因為他對信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並不知情,也沒有損害債權人的惡意,因此,對於他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不因該信託的撤銷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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