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法

古希臘法

“古希臘法”不是一個國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他域範圍而言,泛指存在於古代希臘世界所有法律規範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古希臘法
  • 外文名:Ancient Greek Law
  • 概念:古代希臘世界所有法律總稱
  • 基本特徵:不是統一,多種法律的組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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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泛指古希臘各奴隸制城邦和希臘時代所有法律的總稱。
古希臘位於巴爾幹半島最南端,以愛琴海為中心,包括希臘半島、愛琴海諸島愛奧尼亞群島以及小亞細亞非拉西部沿岸。它是歐洲最先進入文明社會和最早產生奴隸制國家與法的地區。

基本特徵

第一,古希臘法不是一個統一的法律體系,而是古希臘各城邦多種法律的組合。
第二,古希臘法多是具體規範的堆積,缺乏抽象的概括與分析,也未能形成比較系統成熟的成文法典。
第三,古希臘法具有濃厚的哲學基礎。
第四,古希臘法中公法比私法發達。
第五,古希臘成文法出現較早。

雅典法律制度

雅典是古希臘社會的主要國家之一,是西方奴隸制國家的典型代表。
一、雅典“憲法”
雅典“憲法”與雅典民主政治緊密相連,是經歷了多次激烈的政治鬥爭,通過一毓的立法改革,逐步形成的。這些旨在推進民主政治的立法相當於以後的根本法,所以贏得了雅典“憲法”的稱號。
雅典“憲法”具有民主性,主要表現在:
(一)形式上承認公民的平等權利。
(二)民眾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享有廣泛職權。
(三)國家公職人員均由選舉產生,而且集體職務多於個人職務,凡屬於重大公務,均由集體決定,集體負責。
(四)由公民通過各種制度和措施直接維護民主制度。
二、財產法
雅典繁盛時期,私有制已相當發達,一切不動產(土地、房屋)和動產(牲畜、奴隸等)均可進行自由買賣。
三、債法
雅典的債法比較發達。債的來源分為兩種:因契約而產生之債和因損害而產生之債。
四、婚姻家庭法
雅典的婚姻關係還保留有買賣婚的痕跡。
一夫一妻僅對妻而言,夫可以公開納妾,丈夫還常常有女奴供他使用,夫與人通姦,法律並不干涉。夫有權離棄其妻,妻若離婚,則必須向執政官提出申請書,由執政官審查批准,手續十分複雜。繼承權只給男子,遺產由嫡生子共同分配,長子取得的財產稍多。
五、刑法
在各類犯罪中,國事罪被視為最重的犯罪行為。施行的原則是:奴隸處罰肉體,自由民主要處罰財產或剝奪權利。
六、法院組織與訴訟法
雅典國家設立了許多專門性質的法院。這些法院無明確的審級關係,但有粗略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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