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羅馬地方自治制度

公元前4~前2世紀,羅馬因軍事目的或者為了安置缺乏土地的公民,在義大利內外建立了一系列羅馬公民殖民地。這些殖民地的居民擁有完全的羅馬公民權。最初,因為這種殖民地完全是羅馬的一部分而沒有設立單獨的自治機構。公元前 317年,昂提烏姆首先設立了自治機構,其他殖民地競相仿效。由羅馬公民殖民地發展而成的城市,也是羅馬國家的一種自治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古代羅馬地方自治制度
  • 制度屬於:不同自治城市為地方基層行政組織
  • 首設者:昂提烏姆
  • 首設時間:公元前 317年
簡介,形成過程,

簡介

古代羅馬地方自治制度是指古代羅馬從城邦發展成龐大帝國的過程中形成的、以具有不同法權地位的自治城市為地方基層行政組織的制度。

形成過程

公元前3世紀羅馬征服義大利半島後,建立了以羅馬為盟主的義大利同盟國家。除作為投降者對待加以奴役的一些部落(布魯提伊和盧卡尼亞人等)外,在同盟內部,羅馬根據被征服的城邦、部落的具體情況,分別給予不同程度的自治權利,因此形成多種具有不同法權地位的自治公社:①羅馬公民公社或有投票權的公社(如拉提烏姆的一些城市)。其公民享有完全的羅馬公民權。②無投票權的公社(如坎帕尼亞、伊特魯里亞南部的一些城市。其公民在保持原來公社權利的同時,得到與羅馬公民通婚和在羅馬獲得動產的權利,但沒有在羅馬公民大會投票和當選為羅馬職官的權利。無投票權的公社在拉丁文中寫作“municipium”,該詞後來成為對一般“自治市”的稱呼。③拉丁殖民地(如韋努西亞等)。在公元前 338年以前,是由拉丁同盟各城共同建立的軍事殖民地。但在拉丁同盟不復存在之後,這種殖民地仍然繼續建立。其公民享受拉丁公民權,如果定居羅馬,可獲完全的羅馬公民權。④“同盟者”(伊特魯里亞北部和義大利中、南部的一些城市)。是以與羅馬締結條約的形式加入義大利同盟的城市,保有內部自治權。上述各類自治實體,其地位可升可降。不過,它們全都沒有外交權,戰時根據羅馬的要求提供一定數量的軍隊。至於它們內部的政治機構和職官名稱,早期差別頗大,但在羅馬的影響下,逐漸仿效羅馬模式。公元前90~前88年的同盟者戰爭之後,所有義大利的自由人相繼獲得羅馬公民權,加上後來L.C.蘇拉和G.J.凱撒關於義大利自治市的立法,使得義大利境內的自治實體全都成了自治市,它們之間法權地位的差別歸於消失,內部政治機構以羅馬為榜樣漸趨一致。
公元前 1世紀起,安置老兵的殖民地在各羅馬行省不斷建立。凱撒獨裁以後,行省的居民不斷獲得羅馬公民權,許多行省城市,特別是西班牙、阿非利加、高盧等西部行省的城市,相繼得到羅馬自治市的地位。奧古斯都及其後繼者,繼承和發展了凱撒的這一政策,直到皇帝M.A.安東尼努斯(亦稱卡拉卡拉)於公元 212年授予羅馬帝國境內所有自由民羅馬公民權,名義上消除了各城市居民中的自由民法權地位的區別。
公元前2~公元2世紀,羅馬奴隸占有制經濟的發展和繁榮是與各種自治城市的發展密切相關的。儘管自治市的形成途徑有別,但所有自治市都是當地最富有、最有權勢的人集居之所,是在市區範圍內擁有土地的本市公民的居住地,又是工商業和文化、宗教中心。每個城市都有公民大會、市議會和類似羅馬執政官等職官的市級公職人員,從而使未能進入羅馬中央政府的奴隸主可以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羅馬政府通過廣泛授予非羅馬自由民羅馬公民權以及大力促進自治市制度的發展,不斷擴大自己的社會基礎,克服行省的分離傾向,促進奴隸占有制關係廣泛發展,同時促進許多地區羅馬化。隨著奴隸占有制生產方式危機的深化,公元3~4世紀羅馬帝國的各種自治城市漸趨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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