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斌(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

叢斌(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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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 斌, 男,漢族,1957年7月出生,山東文登人,1974年參加工作,1991年加入九三學社。

現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九三學社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副主席、監督委員會副主任,河北醫科大學副校長、法醫學院院長。教授、主任法醫師,博士生導師。中國工程院院士。第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叢 斌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文登
  • 出生日期:1957年7月
  • 畢業院校:中國社會科學院
  • 政治面貌:九三學社社員
人物履歷,主要成就,社會任職,人物事跡,

人物履歷

1974年至1978年,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連隊衛生員、通訊報導組組長。
1978年3月至1982年12月,就讀於河北醫科大學醫學系,獲學士學位。
1983年至1986年,歷任河北醫科大學黨委宣傳部編輯、病理教研室助教。
1986年至1989年,就讀於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部(原西安醫科大學)法醫學專業,獲碩士學位。其間,1984年至1985年於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部(原西安醫科大學)全國法醫高級師資班學習。
1989年至1995年,歷任河北醫科大學法醫學教研室助教、講師、副教授。其間,1994年赴日本信州大學醫學部法醫學專業作訪問學者。
1995年至1999年,歷任河北醫科大學法醫學教研室教授,實驗動物學部副主任、分子生物學研究室主任。
1995年至1998年,就讀於河北醫科大學病理生理學專業,獲博士學位。
1999年至今,歷任河北醫科大學研究生部主任,研究生學院院長、法醫學教研室主任,副校長、法醫系主任,法醫學院院長。
2010年至今,任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副主席。其間,1985年至1988年就讀於中華律師函授學院;1988年參加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資格;1988年至2003年任兼職律師;1994年至1996年就讀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專業在職碩士研究生。
2017年12月7日,九三學社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京閉幕,會議期間舉行的九三學社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了由47人組成的九三學社第十四屆中央常務委員會和新一屆九三學社中央領導班子,叢斌當選副主席、常委。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任命叢斌為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18年3月1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當選為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主要成就

叢斌教授一直從事病理學法醫學分子生物學教學及科研工作。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2項,河北省科技進步一等獎1項、二等獎3項、三等獎3項;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學術論文110餘篇,出版專著《法醫血型血清學問答》等2部。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2項,省自然科學基金課題3項。曾獲河北省科技十大傑出青年、河北省改革開放20年百名優秀大學畢業生評選貢獻獎、十佳民主黨派成員等榮譽稱號和團中央授予的全國跨世紀建昊獎學金。榮立省政府二等功一次。河北省省管優秀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人類基因組D1S80(pMCT118)及D17S30(pYNZ22)位點VNTR多態性研究
該研究成果在國際上首次報導了河北漢族人群D1S80及D17S30位點基因頻率分布情況,為河北省內法醫學個人識別和親子鑑定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基礎,同時為國內法醫學及遺傳學研究提供了漢族人群基因頻率分布的基礎數據。該研究成果達到當代國際法庭科學研究的相同水平。該研究成果獲省科技進步一等獎(2000年)。 作為主研人完成的<<豬囊尾蚴cDNA文庫的構建與人、豬囊蟲病診斷用抗原的合成>>課題在國際上首次採用基因重組技術構建了豬帶絛蟲囊尾蚴cDNA文庫,並從中克隆了4個可用於人豬囊蟲病免疫診斷用高度特異性的編碼基因,為診斷用抗原的克隆、免疫保護性抗原即疫苗的篩選以及有關絛蟲分類、遺傳、表達調控等分子水平的研究打下了基礎;在國際上首次證實λcC1基因為囊尾蚴特異性表達基因,並分析了其調控機制,為解釋寄生蟲抗原的多態性以及強保護力疫苗的研製奠定了理論基礎;在國際上首先建立了以融合蛋白為抗原診斷人、豬囊蟲病的簡化Westernblot發,為人、豬囊蟲病免疫學診斷提供了高於粗抗原、高特異性、高靈敏度的和簡便易操作的新途徑。該研究成果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1998年)。

社會任職

九三學社第十一、十二屆中央委員會常委,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副主席、監督委員會委員,第十三屆中央委員會副主席、監督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河北省第四屆委員會常委、副主委,第五、六屆委員會主委。第十、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河北省第八屆政協常委,第九、十屆政協副主席;石家莊市第八屆政協委員。
2018年3月,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跡

兩次“創造”槍下留人的奇蹟
曾經崢嶸歲月,叢斌兩次“創造”了槍下留人的奇蹟。1992年,河北省保定市發生了劉小楷“開槍殺人案”。叢斌接到此案時,二審已經判決劉小楷死刑立即執行。根據槍彈的機械原理,叢斌認定這只是一場意外。“劉小楷為保護他人生命安全,與身份不明的持槍人爭奪槍枝,在這一過程中,槍枝走火致持槍人死亡。”叢斌的意見被最高法院採納,法院委託有關部門對現場槍枝所作的技術鑑定,與其判斷完全一致。
還有一次更加驚險,是在罪犯即將被執行槍決的前夜。1991年,叢斌代理一起精神病患者殺人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某大城市精神病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非精神病,但憑著多年的鑑定經驗,叢斌認為鑑定結論有誤。然而,當他將辯護意見上交辦案機關時,死刑判決已被核准,死刑令已經簽發,準備第二天執行槍決。叢斌趕往火車站,在已經停止檢票的情況下登上從石家莊開往北京的列車,不想趕到最高法院門口時,已經是下班時間。
叢斌對著紛紛走出大門的法官高喊:誰是刑一庭華北組的審判人員?一位50多歲的女同志接待了他。40分鐘後,最高法院作出了暫緩執行死刑、重新鑑定的決定。此後,北京市司法鑑定委員會組織國家級精神病專家對該罪犯進行了重新鑑定,結論是其確有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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