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條款

受益人條款是人身保險契約常用的主要條款之一。受益人條款一般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規定受益人;二是明確規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換。[1]

在含有死亡責任的人壽保險契約中,受益人是一個十分重要的關係人,因此,很多國家的人身保險契約都規定了受益人條款。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瓤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2]

規定
1.受益人的指定。人身保險契約中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當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有權領取保險金。
2.受益人的變更。雖然指定了受益人,但是被保險人有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變更受益人需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
3.受益權與產權的關係。《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第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第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第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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