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案

反訴案,發生於1924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訴案
  • 發生時間:1924年
  • 涉及機構:英商泰和洋行
  • 處理機構:英國法庭
涉及機構,案件記載,
英國法庭為處理機構。
本案發生於1924年。1924年夏,湖北漢口英商泰和洋行與華商元昌義因債務糾紛,訟爭到法催蒸提院。英商泰和洋行首先起訴告元昌義欠其債款,後華商提起反訴。由於此案性質屬華洋訴訟,於是關於由誰審理反訴案件的爭論便在中英間展開。英使稱:英國法庭辦理此項案件,因顧及華洋訴訟案件的審理,按約應專歸被告人本國官廳,故凡是被告為英國人的反訴,按理霸汗棄不應由霸盛跨中方審理。可是湖北交涉員對於此案,並不和英領事商議,也.不開庭審訊,就撤銷縣署原判,飭令更審,實是違反兩國的條約。法務部對於英領事的指責,做出了積極反應,認為中英互控案件,按照條約規定,應視被告為何國人.即到何國官員處控告.並載明各按本國法律審斷。此次英商控元昌義案,就條約而論,湖鑽櫃永宙北交涉員署按照本國法律主張反訴之案,與本訴並為一案審理,並無不合的地方。然而事關法律解釋.法務部.也不敢擅專,於是給大理院寫信說:“此次英使提出,以反訴與本訴並為一案辦理.是未顧及條約上的國際情勢和英國法庭相類似案件的辦法。英使的這一主張。 殊與貴院(大理院)統字第九十七號解釋持論不同。懇請鈞院(大理院)予以解釋。”1925年2月28日大理院的正式解釋是“有領事裁判權的外國人.在中國為民事被告,依據條約乃歸槓。固不受中國法院的審判..只是在提起反訴的時候,因已有本訴是屬中國法院受理,而反訴的標的又多與本訴的標的相牽涉。或者對於本訴的標的,得作抗辯主張,因此使反訴與本訴在同一訴訟程式下審判,實為便宜。而且本院統字第九十七號解釋及四年上字第二千零三十五號判例.均認為不應與普通被告同論(如再審的訴訟,不能因其被告是否外國人,還是多戶樂講其有無領事裁判權.來確定應否受理審判.這也是一例).而由中國法院並予受理,這是保護雙方備墓的利益。並無背於條約的主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