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導條約

反導條約

反導條約全稱《限制反彈道飛彈系統條約》 (Treaty on the Limitation of Anti-Ballistic Missile Systems -- ABM) ,是蘇聯和美國於1972年簽署的一項雙邊條約。

1972年5月26日,前蘇聯領導人勃列日涅夫美國總統尼克森在莫斯科簽署《限制反彈道飛彈系統條約》。條約規定:雙方保證不研製、試驗或部署以海洋、空中、空間為基地的,以及陸基機動反彈道飛彈系統及其組成部分。這項條約通過禁止雙方發展全國性的反導系統,來確保對對方的核威懾,用所謂的“核恐怖平衡”來避免核戰爭。目前,有三十二個裁軍和核不擴散的國際條約與這一條約掛鈎。

2001年12月13日,美國總統布希在白宮玫瑰園正式宣布,美國退出1972年與前蘇聯共同簽署的《反彈道飛彈條約》,此舉將對大國戰略關係、國際軍控與裁軍體系以及國際安全造成深遠影響。布希政府不斷強調,反導條約是冷戰的遺產,美國要超越《反導條約》、謀求研製和部署飛彈防禦系統的合法化。為此,美國發動了飛彈防禦外交攻勢,竭力說服俄羅斯同美國一起退出反導條約。儘管俄羅斯立場有所鬆動,並有意向與美國修改反導條約,但美國還是選擇了退約的方式。

在過去的30年中,《反導條約》為保證世界戰略穩定做出了重大貢獻,也是國際軍控和裁軍協定的重要基礎之一。在美國宣布退出反導條約之後,維護國際軍控和裁軍體系的穩定以及重建大國間的戰略合作,防止世界再次陷入軍備競賽的噩夢,已成為國際社會面臨的重大挑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導條約
  • 外文名:Treaty on the Limitation of Anti-Ballistic Missile Systems 
  • 全稱:限制反彈道飛彈系統條約
  • 簽約國蘇聯和美國
  • 意義:維護了世界戰略穩定
  • 簽約時間:1972年
  • 地點:莫斯科
  • 簽署人勃列日涅夫尼克森
  • 類型:雙邊條約
介紹,理論,要義,簽訂,修訂,發展,矛盾,變故,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作用,意義,大事件,

介紹

理論

著名的沃爾斯泰特(Albert Wohlstetter)報告。因為核武器破壞力太大,理性的政治家都不會輕易使用,可由於害怕在軍力上處於弱勢,美、蘇都爭取核武器摧毀力量與另一方的對等。惡性競爭的結果是所謂的恐怖均衡。甘迺迪政府的“確保摧毀”戰略,其實質就在於保證美、蘇雙方都有能力消滅對方,從而達致相互牽制,誰也不敢輕舉妄動。然而,這樣的理論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就是無法消除突襲的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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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義

在於阻止締約國建立全國性戰略飛彈防禦系統。它規定締約國只能在境內建立兩個小型飛彈防禦系統,其一防衛該國首都,其二防衛一洲際飛彈發射區。兩地相距至少1300公里,以避免事實上的全國性防護網或相關努力。條約還禁止任何海基、空中和陸基移動式防禦系統的開發、研製與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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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

1972年5月26日,蘇聯領導人勃列日涅夫同來訪的美國總統尼克森莫斯科簽署《限制反彈道飛彈系統條約》。條約共16款,其中重要的規定有:反彈道飛彈系統是指“用以攔截在飛行軌道上的戰略性彈道飛彈或其組成部分的系統”,包括反彈道飛彈截擊飛彈、反彈道飛彈發射器和反彈道飛彈雷達;只允許雙方按規定在各自的首都周圍和一個洲際彈道飛彈地下發射井周圍建立有限度的反彈道飛彈系統。條約還規定,“雙方保證不研製、試驗或部署以海洋、空中、空間為基地的以及陸基機動反彈道飛彈系統及其組成部分”;“本條約的期限不應是有限的”,但“每方都有權退出本條約,如果它認定同本條約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經危及本國的最高利益的話”。條約自1972年10月3日起生效。

修訂

1974年7月,尼克森和勃列日涅夫又在莫斯科簽定《蘇美關於限制反彈道飛彈防禦系統條約議定書》,規定雙方只能在本國首都周圍或者在一個洲際飛彈發射基地周圍,建立一個反飛彈系統

發展

反彈道飛彈條約》被視為全球戰略穩定的基石。有32個裁軍和核不擴散的國際條約與這一條約掛鈎。

矛盾

擁有世界上最大核武庫和最先進常規武庫的美國,不斷要求俄羅斯同意修改《反彈道飛彈條約》,並且不顧條約的有關規定,加速研究、發展和準備部署國家飛彈防禦系統, 謀求進一步占據地面和空間的絕對戰略優勢。 1999年3月,美國國會兩院通過了有關部署國家飛彈防禦系統的法案。2001年,布希政府上台伊始,便一再引人注目地表示美國將研製和部署國家飛彈防禦系統,並多次表示,如果《反彈道飛彈條約》得不到修改,美國有可能退出該條約。8月23日,布希總統又宣布,《反彈道飛彈條約》禁止美發展飛彈防禦系統,阻礙了美國“維護和平”能力的發展,美國將按照自己的時間表,在認為方便的時候退出這一條約。 2001年“9·11”事件發生後,布希政府更加強調了建立國家飛彈防禦系統重要性和迫切性,聲稱將以此保護美國及其盟國免受包括飛彈襲擊在內的各種形式的恐怖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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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一直強烈反對美國的做法,並多次警告美國不要退出《反彈道飛彈條約》。世界上多數國家甚至美國的一些北約盟國也反對美國退出《反彈道飛彈條約》。2001年11月2日,第56屆聯大第一委員會以80票贊成、3票反對的壓倒性多數通過了題為《維護和遵守〈反彈道飛彈條約〉》的決議。這是聯大第一委員會連續第三年以壓倒性多數的表決結果通過《維護和遵守〈反彈道飛彈條約〉》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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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故

2001年12月13日,美國退出美蘇1972年簽署的《反彈道飛彈條約》。根據該條約規定,布希的這項決定將在6個月後正式生效。這將是美國在現代史上首次退出一項主要國際協定。

內容

條約共16款:

第一條

1.雙方保證根據本條約規定限制反彈道飛彈系統,並採取其他措施 。
2.雙方保證除本條約第三條規定的情況外不部署反彈道飛彈系統來保衛本國領土,不為這種防禦提供基礎,不部署反彈道飛彈系統來保衛個別地區。

第二條

1.在本條約內。反彈道飛彈系統一詞系指用以攔截在飛行軌道上的戰略彈道飛彈或其組成部分的系統,目前包括以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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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反彈道飛彈截擊飛彈,即為執行反彈道飛彈任務而製造和部署的,或按反彈道飛彈方式試驗的一類截擊飛彈;
b.彈道飛彈發射器,即為發射反彈道飛彈截擊飛彈而製造和部署的發射器;
C.反彈道飛彈雷達,即為執行反彈道飛彈任務而製造和部署的或按反彈道飛彈方式試驗的一類雷達。
2.本條第1款所列舉的反彈道飛彈系統組成部分包括那些:
a、已投入使用的;
b、正在製造中的;
c、正在試驗中的;
d、正在進行檢修或改裝的;
e、已經封存的。

第三條

雙方保證除下述情況外不部署反彈道飛彈系統或其組成部分:
a.在以各自的首都為中心,半徑一百五十公里的一個反彈道飛彈系統部署區內,雙方可部署:(l)不超過一百個反彈道飛彈發射架和不超過一百枚反彈道飛彈截擊飛彈於發射場內;(2)反彈道飛彈雷達不超過六個的反彈道飛彈雷達聯合體內,每個聯合體占一個半徑不超過三公里的圓形地區;
b.在一個半徑為一百五十公里,並設有洲際彈道飛彈地下發射井的反彈道飛彈系統部署區內,雙方可部署:(1)不超過一百個反彈道飛彈發射架和一百枚反彈道飛彈截擊飛彈乾發射場內,(2)兩個大型相控陣反彈道飛彈雷達,其功率可相當於在條約簽訂之日某一設有洲際彈道飛彈地下發射井的反彈道飛彈系統部署區內已投入使用或正在建造的相應的反彈道飛彈雷達的功率;(3)不超過十八個功率小平上述兩個大型相掛陣反彈道飛彈雷達中較小一個的反彈道飛彈雷達。

第四條

第三條中規定的限制條款不適用於用作研究和試驗的、布置在現有的或另外商定的試驗場上的反彈道飛彈系統或它的組成部分。雙方在各試驗場上,可擁有總共不超過十五個的發射架。

第五條

l.雙方保證不研製、試驗或部署以海洋、空中、空間為基地的以及陸地機動的反彈道飛彈系統及其組成部分。
2.雙方保證不研製、試驗或部署能從每部發射架上同時發射一枚以上的反彈道飛彈截擊飛彈的反彈道飛彈發射架,不改進已部署的發射架,使之具有上述的能力,也不研製、試驗或部署反道飛彈發射架上快速裝填用的自動化或半自動化或者其他類似的裝置。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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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確保本條約規定的對反彈道飛彈系統及其組成部分的各項限制條款的效力。雙方保證:
a.對於反彈道飛彈截擊飛彈、反彈道飛彈發射架或反彈道飛彈雷達以外的飛彈、發射架或雷達,不應使它們擁有截擊處在飛行軌道中的戰略彈道飛彈或其組成部分的能力,並且不用反彈道飛彈的方式來試驗它們。
b.除了在其國家領上周綠的一些地點作方向朝外的部署以外,今後不部署戰略彈道飛彈襲擊預警雷達。

第七條

在遵守本條約各項條款的條件下,可以對反彈道飛彈或其組成部分進行現代化和進行更換。

第八條

超過本條約規定的數目的或在本條約指明的地區以外的反彈道飛彈或其組成部分,以及本條約所禁止的反彈道飛彈系統或其組成部分應在商定的最短期間根據商定的步驟銷毀或拆除。

第九條

為了確保本條約的效力,每方保證不把本條約所限制的反彈道飛彈系統或其組成部分移交給其他國家,並且不在自己的國家領土以外加以部署。

第十條

每方保證不承擔任何同本條約相衝突的國際義務。

第十一條

雙方保證繼續就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積極進行談判。

第十二條

1.為了保證本條約的條款得到遵守,每方應以符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使用自己擁有的國家核查技術手段。
2. 每方保證不干擾另一方根據本條第1款使用的國家核查技術手段。
3.每方保證不採取蓄意的隱蔽措施來妨礙用國家技術手段核查遵守本條約的條款的情況。此項義務不得要求對目前在製造、裝配、改裝或檢修方面採取的做法作出改變。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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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了促進本條約的目標和本條約條款的實施,雙方將迅速建立一個常設協商委會,雙方將在這個委員會的範圍內:
a. 考慮有關履行所承擔的義務的問題以及可能被認為不明確的有關情況;
b.在自願的基礎上提供雙方認為必要的情況,以保證對於履行所承擔的義務的信心;
C. 考慮涉及無意識地妨礙國家技術手段的問題;
d. 考慮在戰略局勢方面可能出現的對本條約的條款有影響的變化;
e.在本條約條款規定的情況下,商定銷毀或拆除反彈道飛彈系統或它們的組成部分的程式和日期;
f.在適當的情況下,考慮關於進一步增加本條款的效力的可能建議,包括根據本條約的條款提出修改意見的建議;
g.在適當的情況下,考慮關於旨在限制戰略武器的進一步措施的建議。
2.雙方通過協商將制定,並在適當情況下可能修改關於常設協商委員會有關程式、組成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們題的條例。

第十四條

1.每方都可以對本條約提出修正案。雙方同意的修正案應依照關於本條約生效的程式生效。
2.在本條約生效後五年,並在這以後每隔五年,雙方將共同研究本條約。

第十五條

1.本條約的期限是無限期的。
2.在行使國家主權過程中,如果它認定同本條約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經危及本國的最高利益的話,每方都有權退出本條約,並應當在退出本條約以前六個月把它的決定通知對方。這種通知應當包括關於提出通知的一方認為已經危及本國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一項聲明。

第十六條

1.本條約應依照每方的憲法程式提交批准。本條約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2.本條約應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加以登記。

作用

剝奪兩個超級核大國進行戰略防禦的能力。由於核飛彈無法防禦,有核國家就不能冒險首先進行核攻擊,否則,所受到的核報復將同樣是“致命的”。反導條約儘管產生於冷戰時代,卻因此而建立起有效運作了30年之久的國際戰略平衡。這一平衡的基礎是“恐怖均衡”以及“相互確保摧毀”。有均衡總比沒有均衡要好。美國強調反恐是“世界性的行為”,只有在各國通力合作的基礎上才能摧毀和打垮恐怖主義;但為什麼又要強調退約的單邊行為,並認為只有這樣才體現了美國政府保護人民的責任呢?美國單邊的退約以建立飛彈防禦系統的行動,本身同反恐鬥爭的國際多邊合作的特性,存在著尖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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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反導條約》確保了當時美蘇兩大國相互之間的核威懾,即以所謂的“核恐怖平衡”來避免核戰爭,《反彈道飛彈條約》被視為全球戰略穩定的基石。
布希宣布退出反導條約布希宣布退出反導條約

大事件

1972年5月26日,美蘇在莫斯科簽署了《反導條約》,同年十月三日,條約生效。條約規定,雙方除首都周圍和一個洲際飛彈發射場外不得在本國領土上發展反彈道飛彈防禦系統。同時不得研製和發展海基、空基、天基或機動陸基的反導防禦系統或組成部分,禁止使普通的防空系統具有攔截戰略飛彈的能力,也不允許更新或替換反導防禦系統或其組成部分以及向其他國家轉讓受條約限制的反導防禦系統或組成部分,更不允許在本國領土以外部署反導防禦系統。
反導條約
1972年12月21日,美蘇為促進實施《反導條約》成立了常設協商委員會。自一九九三年起,蘇聯一方改由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烏克蘭等條約繼承國充任。
1974年7月,美蘇簽訂《反導條約》補充議定書,該議定書規定,將條約允許的兩個戰略反導基地減為一個。蘇聯承諾不在洲際彈道飛彈發射場部署反彈道飛彈系統或者組成部分,美國則承諾不在其首都地區部署反彈道飛彈系統或者組成部分。
一1997年9月26日,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烏克蘭四國與美國在紐約簽署了裁軍問題一攬子檔案,其中包括關於反彈道飛彈條約法律的備忘錄、關於劃清戰略和非戰略反彈道飛彈防禦系統的第一份和第二份協商一致的聲明、關於加強非戰略彈道飛彈防禦系統方面的信任措施的協定。聲明和協定規定,除了不允許研製、試驗和部署天基攔截飛彈外,所有在試驗中不用於攔截速度大於五公里/秒或射程大於三千五百公里彈道飛彈靶彈的彈道飛彈防禦系統都屬於戰區飛彈防禦系統,它不在《反導條約》限制之列。
反導條約
1999年7月23日,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了建立國家飛彈防禦系統的法案。美國意欲修改《反導條約》。
1999年11月2日,俄羅斯總理普京在奧斯陸向美國總統柯林頓轉交了葉爾欽總統的一封信。信中強調,美國部署國家飛彈防禦系統將危及《反導條約》,給整個裁軍進程帶來極其嚴重的後果。
1999年11月18日,俄羅斯總統葉爾欽和美國總統柯林頓在伊斯坦堡會晤,雙方商定繼續討論與第三階段削減進攻性戰略武器條約和反彈道飛彈條約有關的問題。
1999年12月1日,五十四屆聯大通過了中國、俄羅斯、白俄羅斯聯合提出的關於維護和遵守反彈道飛彈條約的決議。
2000年4月14日和2000年4月19日,俄羅斯國家杜馬在批准第二階段削減進攻性戰略武器條約同時,批准了一九九七年對一九七二年反彈道飛彈條約的補充議定書。
2000年5月4日,俄羅斯新總統普京簽署了關於批准第二階段削減進攻性戰略武器條約的法律,強調一旦美國破壞反彈道飛彈條約,俄羅斯將退出所有核裁軍方面的雙邊協定。
2000年6月4日,俄羅斯總統普京與美國總統柯林頓舉行正式會談。雙方就在莫斯科建立飛彈發射情報交換中心達成協定,但在是否修改《反導條約》上未能取得進展,俄羅斯仍堅決反對修改《反導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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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9日,俄羅斯向北約提出關於建立全歐飛彈防禦系統的計畫,該建議包括五點內容:聯合評價核擴散和可能性的核威脅的性質和規模;聯合擬定全歐非戰略性反飛彈系統的概念以及建立與部署這一系統的程式;聯合建立有多方參加的全歐飛彈預警中心;聯合舉行司令部演習、研究和試驗;聯合研製非戰略性反飛彈系統。
2000年6月21日,獨立國協國家首腦會議就維護戰略穩定問題發表聲明,呼籲要原封不動地保持《反導條約》。
2001年12月13日,美國總統布希在白宮正式宣布退出美蘇1972年簽署的《反彈道飛彈條約》。
2011年11月23日,俄羅斯國家杜馬國際事務委員會主席康斯坦丁·科薩切夫認為,如果在2018年之前,俄美兩國無法達成一致,俄羅斯將退出反導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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