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

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

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簡稱友成基金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是國內首家由中國大陸、香港和台灣的著名企業家發起,以構建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為目標、以參與式資助為主要運作模式的創新型非公募基金會。

基金會的主管單位為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
  • 發起人:王 平
  • 成立時間:2007/3/1
  • 組織性質:非公募基金會
建設宗旨,一個願景,兩個使命,三個新公益理念,四個運作特點,五個文化基因,六句核心價值觀,組織機構,理事成員,出版讀物,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一個願景

探索中國公益領域的創新之路,成為推動人類和諧發展的重要力量。

兩個使命

發現並支持“新公益”領袖,探索和推動以社會創新的方法解決社會問題。
建設跨界合作的“新公益”服務網路和平台。

三個新公益理念

1、強調精神扶貧與物質扶貧並舉。精神貧困是當代社會面臨的普遍問題,某種程度上也是產生社會貧困的原因。 新公益要關注人的物質需求與精神追求的和諧發展與統一 ,志願精神和社會企業家精神是新公益倡導的主要精神。
2、強調天人合一的系統性思維方法。在解決貧困等社會問題的過程中注意人與人、人與社會和人與自然的關係,實現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性和公益事業的可持續性。
3、強調“愛心傳遞”是永恆的慈善主題。公益不是簡單的施捨,公益行動是內心的情感投入,是愛心的傳遞,是尊嚴的恢復和重建,是能力的賦予和大眾的參與。新公益行動的過程與結果都要追求其積極正向的社會影響。

四個運作特點

創新性 實驗——發現具有重大影響力和具有社會創新意義的公益項目創意、評估可行、孵化試點、規範程式、制定標準、推廣複製,推動社會創新實踐;
參與性 資助——與其他機構合作實施友成主導的公益項目,或指導和資助其他公益組織獨立實施符合友成理念的公益項目;
服務性 整合 ——倡導共同理念,提供高效服務,推動公益機構和包括政府及企業在內的跨界協同,促成公益項目的社會效益最大化。
開放性 互動——提倡多種利益相關方的廣泛參與,和全社會一起共建解決社會問題公益平台,用社會的力量推動社會進步,實現合作、共享、互動、共贏。

五個文化基因

求同存異、合作包容
感恩之心、謙卑恭敬
與人為善、坦誠相見
作活細胞、主觀能動
追求卓越、精益求精

六句核心價值觀

四海一家、相互依存、平等對待、彼此支撐、溝通分享、合作共贏。

組織機構

組織架構示意圖
組織架構示意圖組織架構示意圖

理事成員

王 平 創始人 理事長
黃志祥 發起人 名譽理事長 香港信和集團主席
陳東升發起人 副理事長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創始人,董事長、執行長
鄧中翰 發起人 副理事長 中星微電子有限公司創始人,董事長、執行長;
劉吉人發起人 副理事長 台灣富蘭克林投資顧問公司董事長

出版讀物

災害應對中的社會管理創新》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組織章程

(經2012年7月22日第二屆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為目標,推動企業家群體在發展慈善事業中履行社會責任,努力探索一條民間力量與政府相結合的扶貧道路。堅持“物質扶貧”和“精神扶貧”並舉,促進當代中國企業文化與慈善文化的同步成長和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忠厚仁義的傳統美德,營造平等友愛、團結互助的社會氛圍和社會風尚。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仟萬圓整。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1. 資助貧困人群接受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2. 資助貧困地區改善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
3. 配合國家產業化扶貧政策,為企業在貧困地區開發資源提供多種公益服務;
4. 開展小額貸款項目,支持農村和城市貧困人口的小型創業,資助特困大學生和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完成學業;
5. 實施急難危困救助和精神慰籍等各種公益慈善活動;
6. 開展以“愛心接力”、“心靈和諧”、互助、扶貧為主題的公益宣傳,並藉助各種媒體的力量,實施與精神文明相關的各種精神文化建設項目;
7. 為一切關懷、支持和熱心中國扶貧事業的海內外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消除貧困等公益活動提供諮詢、代管和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1. 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2. 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3. 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4. 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1.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2.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3.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4.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5. 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1. 理事有在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3. 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4. 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檔案或約見本基金會相關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5. 理事應當遵守《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6. 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7. 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
8. 理事應當出席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準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9. 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10. 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11. 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係,不干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12. 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13. 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制定、修改章程,決定基金會的使命、戰略和目標;
2.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決定基金會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4. 確定機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並適度控制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5. 制訂機構政策,包括會計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的決策以及體現在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6.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7.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的任免;
8.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給予秘書長工作支持並評估其績效;
9. 保證機構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本基金會發生利益衝突;
10. 發展良好的公共關係,建立持續穩定的資源網路,保證機構有足夠的資源實現戰略目標和財務目標;
11.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12.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 章程的修改;
2.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 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
4.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保存,保管期限為長期。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1.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2.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3.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1.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2.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3.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在本基金會工作的必要費用,費用包括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行政管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承擔理事會閉會期間日常決策工作。擔任專職工作的副理事長為常務副理事長。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2.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3.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1.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2.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3.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4.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 制訂理事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執行;
3.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 代表基金會簽署或授權簽署重要檔案;
5.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3. 擬訂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4.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5.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6.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7.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8.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9.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1.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2. 投資收益;
3. 政府資助或撥款;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1. 公益事業支出;
2. 管理費用;
3. 籌資費用;
4. 資產保值、增值;
5. 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資助活動是指:
1.年度資助計畫;
2.單項資助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資助項目。
本基金會的年度投資活動是指:
1. 年度投資計畫;
2. 單筆投資額超過上年底籌集資金餘額的50%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1.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2.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3. 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 違反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3.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並向社會公告。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會應當召集理事會審議修訂章程:
1. 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2. 本基金會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2年7月22日第二屆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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