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議員

參議員

參議員,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項,合眾國參議院議員由各州州議會選舉,每州選舉參議員二人,任期六年,參議員各有一票表決權。 參議員於第一次選舉揭曉集合後應即儘量平均分為三組,第一組參議員任期應於第二年年末終了,第二組參議員任期於第四年年末終了,第三組參議員任期於第六年年末終了,俾參議員總數三分之一得於每二年改選一次;在任何一州議會休會期間,如因參議員辭職或其他緣由致產生缺額時,該州行政長官得於州議會召開下次會議補選前,任命臨時參議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參議員
  • 外文名:senator
  • 依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 選舉:由各州州議會選舉
  • 任期:六年
簡介,資歷,特權,權力和制度,例舉,各國概況,義大利,加拿大,南美洲,委內瑞拉,秘魯,智利,法國,

簡介

年齡必須滿三十歲,為合眾國公民未滿九年,及當選時非其選出之州之公民者,不得為參議員。
合眾國副總統為參議院之議長,但除在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時,無表決權。
參議院應選舉本院其他工作人員,遇副總統缺席或當其執行合眾國總統職權時,並應選舉臨時議長。
參議院有審判一切彈劾案之全權。因審判彈劾案而開會時,參議員應進行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在合眾國總統受審時,以最高法院院長任主席。任何人非經出席參議員三分之二同意不受定罪處分。
彈劾案之判決以撤職及剝奪其擔任或享受任何合眾國榮譽職位、委任職位或有酬金利益職位之資格為限;但被定罪之人仍可作為依法起訴、審訊、判決及懲辦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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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所有徵稅議案應首先由眾議院提出,但參議院可以如同對待其它議案一樣,提出修正案或對修正案表示贊同。

資歷

資深參議員(Senior Senator)和資淺參議員(Junior Senator)兩詞在美國政治里經常被用作區分參議員的資歷。每個地方州在參議院裡都有兩個席次,而兩位參議員里任職期間較長的一位通常會被稱為“資深”參議員,而任職期間較短的一位則被稱為“資淺”參議員。如果兩人是在同一屆任期當選(例如一人透過正常選舉當選、同時另一人透過補選替補了空缺的參議員席位),那么先行宣誓就任的那位就會成為資深參議員。
依據規定,資深和資淺參議員在政治權力或權利上並沒有差異,雖然參議院傳統上會給予較資深的參議員更多權力。一般而言,資深的參議員能擁有較多的權力,不過這種權力優勢還比不上加入國會裡的多數派政黨要來的多。
參議院參議院

特權

美國參議院給予資深參議員的一些優惠包括:
資深參議員在國會委員會的職位指派上有優先的特權。雖然委員會的主席職位是經由選舉而出的職位,但傳統上這個職位會保留給委員會裡的多數派政黨中最資深的參議員。而副主席職位也是由少數黨里的最資深成員所擔任的。
在國會議場裡,資歷越深的參議員就越有可能挑選到距離講桌最近的位置。 在傳統上,一個參議員的影響力會與他的資歷成正比。也因此,參議和眾議兩院裡的資淺議員都會較難對政策產生重要的影響。不過這也不是沒有例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1946年當選參議員的約瑟夫·雷芒德·麥卡錫,當時他的資歷位居Alexander Wiley(早在1938年進入參議院)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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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和制度

參議院是西方兩院制立法機關中的上院,最高的立法機構。在政府中擁有最高審議和立法功能的公民的議會或理事會。
美國參議院是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眾議院。美國每一州於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所以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故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國副總統為參議院主席,但不擔任參議員;除非是為了打破表決平手的僵局,否則不得投票。參議院公認較眾議院更為審慎;參議員名額較少且任期較長,容許學院派看法與黨派之見,較眾議院更易自外於公共輿論。參議院擁有若干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總統批准條約或任命重要人事時,須“采酌參議院之建議並得其認可”(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
兩院制的國會是於制憲會議中所訂立的康乃迪克協定所得的結果。依該協定,各州在眾議院中的代表權以人口為基礎,但在參議院中具均等代表權。憲法規定法律之制須經兩院通過。參議院所單獨擁有的權力較眾議院所單獨擁有的權力更為重要。其結果使得參議院(上議院)所負的責任較眾議院(下議院)更為廣泛。

例舉

美國每一州於參議院中均有兩位參議員作為代表,美國參議院是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眾議院。
日本參議院,參議員任期為6年,每3年對半數議員進行一次改選。參議院是日本的國會構成的議院之一。與眾議院並為日本的立法機關,也是國會兩院之一。其前身為貴族院。

各國概況

義大利

終身參議員在義大利語稱senatore a vita,由總統任命“在社會、科學、藝術、文學領域有重大貢獻”者出任。卸 任總統為當然的終身參議員。義大利憲法規定,除卸任總統外,同時只能存在五位終身參議員。其任職既為終身,故不受國會解散的影響。他們的權利與一般參議員相同,包括參與投票表決與競選參議院議長。義大利共和國成立以來,除奧斯卡·路易吉·斯卡爾法羅總統外,其他總統均曾任命過終身參議員。其中Luigi Einaudi總統在其任內曾先後任命過八人出任此職,為義大利歷屆總統之冠。

加拿大

過去加拿大的上議院議員為終身任職。1965年修憲後,新任的議員必須在75歲時退休。

南美洲

曾有幾個南美洲國家的憲法規定卸任總統可出任終身參議員(西班牙語:senador vitalicio)。大部分國家均以其違反民主精神,已刪除相關條文,只有巴拉圭仍有限度地保留:卸任總統可以發言但不能參與表決。在這些國家中最著名的終身參議員也許是智利前獨裁者皮諾切特(1998年—2002年任職),他所享有的國會豁免權使他免受有關違反人權罪行的起訴,直到2000年智利最高法院宣布撤銷他的權利。

委內瑞拉

1961年—1999年間實施過終身參議員制度。先後有六位卸任總統出任,直到1999年制定的新憲法廢除此項條款。

秘魯

1979年—1993年間實施過終身參議員制度。先後有三位卸任總統出任,直到1993年國會改制為一院制,參議院被廢除。

智利

根據皮諾切特政權在1980年所制定的憲法,有兩位卸任總統(其一即為皮諾切特本人)出任終身參議員。2005年修憲,廢除此條款。

法國

在法國第三共和國時期,300位參議員之中有75位是終身職(法語:sénateur inamovible)。這項制度自1875年起實施,1884年以後廢止,不再適用於新任參議員,但已經擔任終身參議員者不受影響。先後有116人擔任過此職,最後一位終身參議員Émile Deshayes de Marcère於1918年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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