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變更

危險變更指保險期內保險標的占用性質(所占空間的危險性質)的危險性程度變更。海上保險的危險變更,主要是船舶的航線航程或者船舶本身的變換。海上保險危險變更時,投保人獲知情況後應立即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對增加危險性增收保險費後,保險可以繼續有效; 否則,保險自危險變更時起無效。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譽您台堡險船舶不駝檔嘗按連台拳保險單載明的起運組雅旬港而在別的起運晚祝霸港啟航,婚膠希紙保險人不承擔其風險; 第44條規定,船舶駛到不是保險單指定的目的港,重符或者第45條船舶改變航程等,保險人都可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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