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為引導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規、政策和標準而制定,適用於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並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該政策將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 性質:政策
  • 原因:危險廢物具有毒性等
  • 時間:2001年
概述,相關檔案,總則,其它相關,減量化,收集運輸,轉移,資源化,貯存,焚燒處置,安全處置,污染防治,技術設備,

概述

危險廢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或傳染性,若不加以嚴格的控制和管理,將會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嚴重危害。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委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和深圳市工業廢物處理站合作起草《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技術路線是從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綜合利用、處理到最終處置的全過程控制,重點廢物進行特殊管理。2001年12月17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科學技術部聯合發布了《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1〕199號),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檔案

環發[2001]199號
關於發布《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經貿委(經委)、科委(科技廳):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指導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現批准發布《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總則

1.1 為引導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政策將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本技術政策所稱特殊危險廢物是指毒性大、或環境風險大、或難於管理、或不宜用危險廢物的通用方法進行管理和處理處置,而需特別注意的危險廢物,如醫院臨床廢物、多氯聯苯類廢物、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單獨收集的含汞、鎘廢電池廢礦物油、含汞廢日光燈管等。
1.3 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階段性目標是:
到2005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產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貯存,有條件的實現安全處置;實現醫院臨床廢物的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將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國實施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和許可證制度
到2010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1.4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並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1.5 本技術政策的總原則是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1.6 鼓勵並支持跨行政區域的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1.7 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單位、處理處置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技術資質。
1.8 各級政府應通過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體系,積極推動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其它相關

減量化

2.1 危險廢物減量化適用於任何產生危險廢物的工藝過程。各級政府應通過經濟和其他政策措施促進企業清潔生產,防止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應積極採用低廢、少廢、無廢工藝,禁止採用《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中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2.2 對已經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建設符合標準的專門設施和場所妥善保存並設立危險廢物標示牌,按有關規定自行處理處置或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理處置。在處理處置過程中,應採取措施減少危險廢物的體積、重量和危險程度。

收集運輸

3.1 危險廢物要根據其成分,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門容器分類收集。
3.2 裝運危險廢物的容器應根據危險廢物的不同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裝有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貼有標籤,在標籤上詳細標明危險廢物的名稱、重量、成分、特性以及發生泄漏、擴散污染事故時的應急措施和補救方法。
3.3 居民生活、辦公和第三產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如廢電池、廢日光燈管等)應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通過分類收集提高其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處置,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源危險廢物的回收網路。
3.4 鼓勵發展安全高效的危險廢物運輸系統,鼓勵發展各種形式的專用車輛,對危險廢物的運輸要求安全可靠,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運輸的管理規定進行危險廢物的運輸,減少運輸過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可能造成的環境風險。3.5 鼓勵成立專業化的危險廢物運輸公司對危險廢物實行專業化運輸,運輸車輛需有特殊標誌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轉移

4.1 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應遵從《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危險廢物的國內轉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的要求。
4.2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對危險廢物的流向進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轉移過程中將危險廢物排放至環境中。

資源化

5.1 已產生的危險廢物應首先考慮回收利用,減少後續處理處置的負荷。回收利用過程應達到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5.2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積極推行生產系統內的回收利用。生產系統內無法回收利用的危險廢物,通過系統外的危險廢物交換、物質轉化、再加工、能量轉化等措施實現回收利用。
5.3 各級政府應通過設立專項基金、政府補貼等經濟政策和其他政策措施鼓勵企業對已經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回收利用,實現危險廢物的資源化。
5.4 國家鼓勵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逐步提高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和裝備水平,積極推廣技術成熟、經濟可行的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

貯存

6.1 對已產生的危險廢物,若暫時不能回收利用或進行處理處置的,其產生單位須建設專門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貯存,並設立危險廢物標誌,或委託具有專門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單位進行貯存,貯存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貯存危險廢物的單位需擁有相應的許可證。禁止將危險廢物以任何形式轉移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轉移到非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中。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有相應的配套設施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6.2 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6.2.1 應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腳,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應有隔離設施、報警裝置和防風、防曬、防雨設施;
6.2.2 基礎防滲層為粘土層的,其厚度應在1米以上,滲透係數應小於1.0*10^-7厘米/秒;基礎防滲層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滲材料組成,滲透係數應小於1.0*10^-10厘米/秒;
危險廢物危險廢物
6.2.3 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及氣體導出口和氣體淨化裝置;
6.2.4 用於存放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地方,還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地面無裂隙;
6.2.5 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堆放區必須有隔離間隔斷;
6.2.6 襯層上需建有滲濾液收集清除系統、徑流疏導系統、雨水收集池
6.2.7 貯存易燃易爆的危險廢物的場所應配備消防設備,貯存劇毒危險廢物的場所必須有專人24小時看管。
6.3 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運行與管理、安全防護、環境監測及應急措施、以及關閉等須遵循《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焚燒處置

7.1 危險廢物焚燒可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和無害化,並可回收利用其餘熱。焚燒處置適用於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組分、具有一定熱值的危險廢物。易爆廢物不宜進行焚燒處置。焚燒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控制管理應遵循《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
7.2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7.2.1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前必須進行前處理或特殊處理,達到進爐的要求,危險廢物在爐內燃燒均勻、完全;
7.2.2 焚燒爐溫度應達到1100攝氏度以上,煙氣停留時間應在2.0秒以上,燃燒效率大於99.9%,焚毀去除率大於99.99%,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小於5%(醫院臨床廢物和含多氯聯苯廢物除外);
7.2.3 焚燒設施必須有前處理系統、尾氣淨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7.2.4 危險廢物焚燒產生的殘渣、煙氣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飛灰,須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7.3 危險廢物的焚燒宜採用以旋轉窯爐為基礎的焚燒技術,可根據危險廢物種類和特徵選用其他不同爐型,鼓勵改造並採用生產水泥的旋轉窯爐附燒或專燒危險廢物。
7.4 鼓勵危險廢物焚燒餘熱利用。對規模較大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可實施熱電聯產
7.5 醫院臨床廢物、含多氯聯苯廢物等一些傳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機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險廢物宜在專門焚燒設施中焚燒。

安全處置

8.1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適用於不能回收利用其組分和能量的危險廢物。
8.2 未經處理的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安全填埋為危險廢物的最終處置手段。
8.3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必須按入場要求和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範圍接收危險廢物,達不到入場要求的,須進行預處理並達到填埋場入場要求。
8.4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須滿足以下要求:
8.4.1 有滿足要求的防滲層,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係數小於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於5米時,可直接採用天然基礎層作為防滲層;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係數為1.0*10^-7 ~ 1.0*10^-6厘米/秒時,可選用複合襯層作為防滲層,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於1.5毫米;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係數大於1.0*10^-6厘米/秒時,須採用雙人工合成襯層(高密度聚乙烯)作為防滲層,上層厚度在2.0毫米以上,下層厚度在1.0毫米以上。
8.4.2 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單元式作業,做好壓實和覆蓋;
8.4.3 要做好清污水分流,減少滲瀝水產生量,設定滲瀝水導排設施和處理設施。對易產生氣體的危險廢物填埋場,應設定一定數量的排氣孔、氣體收集系統、淨化系統和報警系統;
8.4.4 填埋場運行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其他單位對填埋場地下水、地表水、大氣要進行定期監測;
8.4.5 填埋場終場後,要進行封場處理,進行有效的覆蓋和生態環境恢復;
8.4.6 填埋場封場後,經監測、論證和有關部門審定,才可以對土地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8.5 危險廢物填埋須滿足《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污染防治

9.1 醫院臨床廢物(不含放射性廢物
9.1.1 鼓勵醫院臨床廢物的分類收集,分別進行處理處置。人體組織器官、血液製品、沾染血液、體液的織物、傳染病醫院的臨床廢物、病人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醫院臨床廢物宜建設專用焚燒設施進行處置,專用焚燒設施應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9.1.2 城市應建設集中處置設施,收集處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區域的醫院臨床廢物。
9.1.3 禁止一次性醫療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9.2 含多氯聯苯廢物
9.2.1 含多氯聯苯廢物應儘快集中到專用的焚燒設施中進行處置,不宜採用其它途徑進行處置,其專用焚燒設施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9.2.2 含多氯聯苯廢物的管理、貯存和處置還需遵循《防止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的規定。
9.2.3 對集中封存年限超過二十年的或未超過二十年但已造成環境污染的含多氯聯苯廢物,應限期進行焚燒處置。
9.2.4 對於新退出使用的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原則上必須進行焚燒處置,確有困難的可進行暫時性封存,但封存年限不應超過三年,暫存庫和集中封存庫的選址和設計必須符合《含多氯聯苯(PCBs)廢物的暫存庫和集中封存庫設計規範》的要求,集中封存庫的建設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9.2.5 應加強含多氯聯苯危險廢物的清查及其貯存設施的管理,並對含多氯聯苯危險廢物的處置過程進行跟蹤管理。
9.3.1 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必須單獨收集,不得與生活垃圾、焚燒殘渣等其它廢物混合,也不得與其它危險廢物混合。
9.3.2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不得在產生地長期貯存,不得進行簡易處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在產生地必須進行必要的固化和穩定化處理之後方可運輸,運輸需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工具必須密閉。
9.3.3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須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9.4.1 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應制定技術、經濟政策淘汰含汞、鎘的電池。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和產業政策,調整產品結構,按期淘汰含汞、鎘電池。
9.4.2 在含汞、鎘的電池被淘汰之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建立分類收集、貯存、處理設施,對廢電池進行有效的管理。
9.4.3 提倡廢電池的分類收集,避免含汞、鎘廢電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燒設施。
9.4.4 廢鉛酸電池必須進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辦法進行處置,其收集、運輸環節必須納入危險廢物管理。鼓勵發展年處理規模在2萬噸以上的廢鉛酸電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鉛企業,鼓勵採用濕法再生鉛生產工藝。
9.5.1 鼓勵建立廢礦物油收集體系,禁止將廢礦物油任意拋灑、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築脫模油,禁止繼續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廢礦物油。
9.5.2 廢礦物油的管理應遵循《廢潤滑油回收與再生利用技術導則》等有關規定,鼓勵採用無酸廢油再生技術,採用新的油水分離設施或活性酶對廢油進行回收利用,鼓勵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的廢礦物油回收設施,為所在區域的廢礦物油產生者提供服務。
9.6 廢日光燈
9.6.1 各級政府應制定技術、經濟政策調整產品結構,淘汰高污染日光燈管,鼓勵建立廢日光燈管的收集體系和資金機制。
9.6.2 加強廢日光燈管產生、收集和處理處置的管理,鼓勵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的廢日光燈管回收處理設施,為該區域的廢日光燈管的回收處理提供服務。

技術設備

10.1 鼓勵研究開發和引進高效危險廢物收集運輸技術和設備。
10.2 鼓勵研究開發和引進高效、實用的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技術和設備,包括危險廢物分選和破碎設備、熱處理設備、大件危險廢物處理和利用設備、社會源危險廢物處理和利用設備。
10.3 加快危險廢物處理專用監測儀器設備的開發和國產化,包括焚燒設施線上煙氣測試儀器等。
10.4 鼓勵研究開發高效、實用的危險廢物焚燒成套技術和設備,包括危險廢物焚燒爐技術、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技術和危險廢物焚燒餘熱回收利用技術等。
10.5 鼓勵研究和開發高效、實用的安全填埋處理關鍵技術和設備,包括新型填埋防滲襯層和覆蓋材料、填埋專用機具、危險廢物填埋場滲瀝水處理技術以及危險廢物填埋場封場技術。
10.6 鼓勵研究與開發危險廢物鑑別技術及儀器設備,鼓勵危險廢物管理技術和方法的研究。
10.7 鼓勵研究開發廢舊電池和廢日光燈管的處理處置和回收利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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