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審計局

(十)承辦自治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審計局
  • 機構:審計局
  • 編號:印黨發〔2010〕30號
  • 分類:審計
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簡介

根據《中共銅仁地委辦公室、銅仁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印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銅黨辦發〔2010〕90號)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印黨發〔2010〕30號),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審計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地區所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自治縣委、縣人民政府的指示、決議、決定,貫徹執行上級審計機關的審計計畫任務;組織、協調、指導和完成全縣審計工作。
(二)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地區審計局報告審計工作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根據需要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調控措施和加強各項資金管理與監督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或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開展以下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1、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和決算執行情況。
4、縣級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5、依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監督在我縣的國家金融、保險機構及中央、省、地在印其他單位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6、自治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和受自治縣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7、依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款、貸款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8、縣級國有企業、國有商貿公司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9、國家基本建設項目預算(概算)情況和竣工決算情況。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提交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受自治縣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提交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組織對自治縣委管理許可權內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
(七)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本級審計機關派出單位作出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並組織複議。
(八)組織實施對管轄區域內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九)組織全體審計人員參加上級審計機關開展的業務和技術培訓。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審計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檔案、信訪、綜治、宣傳、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編制、人事工資、幹部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協助做好全縣審計人員的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工作。
(二)審計質量監督覆核室
負責審計法律、法規、規章的收集查詢,研究起草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其修改和報批,辦理有關協調工作;編制全局審計工作計畫,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全縣審計統計工作;審理覆核本局審計、審計調查、評審等項目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和移送處理書;組織審計調研、業務培訓和審計質量的監督檢查;組織對全局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的檢查,糾正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相關審計報告;依法辦理機關行政複議、應訴聽證或縣人民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聯繫內部審計協會和審計學會工作。
(三)經貿和農林外資審計股
編制工交、商貿審計項目年度計畫和方案;負責對縣級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商貿公司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全縣經貿行業審計;協助實施對國有經貿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有關經貿類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擬訂工交、商貿審計項目年度計畫和方案;負責對縣級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和主導地位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協助實施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四)行政事業和財政金融審計股
編制行政事業、財政、金融審計項目年度計畫和方案,審計與縣級財政撥繳款關係的人大機關、政府辦公室、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審計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駐外辦事機構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由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賑災救災、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審計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組織對全縣金融行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擬定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方案,匯總審計結果;審計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情況;審計縣級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審計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縣財政局、縣地稅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受國家審計署、貴州省審計廳、銅仁地區審計局授權,審計在印的國家金融、保險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審計地方銀行、證券、信託等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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