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洛欣

基本介紹

  • 藥品名稱:卡洛欣
  • 藥品類型:處方藥、醫保工傷用藥
  • 用途分類:抗生素類
成份,性狀,適應症,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藥物過量,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貯藏,包裝,有效期,執行標準,批准文號,生產企業,核准日期,修訂日期,

成份

本品主要成份為:鹽酸頭孢吡肟。
化學名稱:1-[[(6R,7R)-7-[2-(2-氨基-4-噻唑基)-乙醛醯氨基]-2-羧基-8-氧代-5-硫雜-1-氮雜雙環[4,2,0]辛-2-烯-3-基]甲基]-1-甲基吡咯烷氯化物,72-(Z)-(O-甲基肟),鹽酸一水化合物。
化學結構式:
分子式:C19H25ClN6O5S2·HCl·H2O
分子量:571.50
本品含有輔料:精氨酸

性狀

本品為白色至微黃色粉末。

適應症

本品可用於治療成人和2月齡至16歲兒童上述敏感細菌引起的中重度感染,包括下呼吸道感染(肺炎和支氣管炎),單純性下尿路感染和複雜性尿路感染(包括腎盂腎炎),非複雜性皮膚和皮膚軟組織感染,複雜性腹腔內感染(包括腹膜炎和膽道感染),婦產科感染,敗血症,以及中性粒細胞減少伴發熱患者的經驗治療。也可用於兒童細菌性腦脊髓膜炎。
懷疑有細菌感染時應進行細菌培養和藥敏試驗,但是因為頭孢吡肟是一革陽性和革蘭陰性菌的廣譜殺菌劑,故在藥敏試驗結果揭曉前可開始頭孢吡肟單藥治療。對疑有厭氧菌混合感染時,建議合用其他抗厭氧菌藥物,如甲硝唑進行初始治療。一旦細菌培養和藥敏試驗結果揭曉,應及時調整治療方案。

規格

按C19H24N6O5S2 計:(1)0.5g(2)1.0g

用法用量

本品可用靜脈滴注或深部肌肉注射給藥。
成人和16歲以上兒童或體重為40公斤以上兒童患者,可根據病情,每次1-2克。每12小時一次,靜脈滴注,療程7-10天;輕中度尿路感染,每次0.5-1克,靜脈滴注或深部肌肉注射,療程7-10天;重度尿路感染,每次2克,每12小時一次,靜脈滴注,療程10天;對於嚴重感染並危及生命時,可以每8小時2克靜脈滴注;用於中性粒細胞減少伴發熱的經驗治療,每次2克,每8小時一次靜脈滴注,療程7-10天或至中性粒細胞減少緩解。如發熱緩解但中性粒細胞仍處於異常低水平,應重新評價有無繼續使用抗生素治療的必要。
2月齡至12歲兒童,最大劑量不可超過成人劑量(即每次2克劑量)。體重超過40公斤的兒童的劑量,可使用成人劑量。一般可每公斤體重40毫克,每12小時靜脈滴注,療程7-14天;對細菌性腦脊髓膜炎兒童患者,可為每公斤體重50毫克,每8小時一次,靜脈滴注。對兒童中性粒細胞減少伴發熱經驗治療的常用劑量為每公斤體重50毫克,每12小時一次(中性粒細胞減少伴發熱的治療為每8小時一次),療程與成人相同。
2月齡以下兒童經驗有限。可使用每公斤體重50毫克劑量。然而2月齡以上兒童患者的資料表明,每公斤30毫克,每8或12小時一次對於1至2月齡兒童患者已經足夠。對2月齡以下兒童使用本品應謹慎。
兒童深部肌肉注射的經驗有限。
對肝功能不全患者,無調節本品劑量的必要。
對腎功能不全病人,如肌酐清除率低於(含)60ml/min,則應調節本品用量,彌補這些病人減慢的腎清除速率。這些病人使用頭孢吡肟的初始劑量與腎功能正常的患者相同,維持劑量和給藥間隙時間如下:
與正常給藥方案比較,腎功能不全成人患者的維持給藥方案
肌酐清除率(ml/min) 推薦維持給藥方案
>60,正常給藥方案 每次0.5g, 每次1g, 每次2g, 每次2g,
每12h1次 每12h1次 每12h1次 每8h1次
30-60每次0.5g, 每次1g, 每次2g, 每次2g,
每24h1次 每24h1次 每24h1次 每12h1次
11-29每次0.5g, 每次0.5g, 每次1g, 每次2g,
每24h1次 每24h1次 每24h1次 每24h1次
<11 每次0.25g, 每次0.25g, 每次0.5g, 每次1g,
每24h1次 每24h1次 每24h1次 每24h1次
血液透析* 每次0.5g, 每次0.5g, 每次0.5g, 每次0.5g,
每24h1次 每24h1次 每24h1次 每24h1次
*血液透析患者在治療第一天可給予負荷量1克,以後每天0.5克。透析日,
頭孢吡肟應在透析結束後使用。每天給藥時間儘可能相同。
頭孢吡肟治療同時需進行血液透析的患者,在透析開始3小時,約68%藥物可被清除。血液透析的患者的頭孢吡肟劑量見上表。接受持續性腹膜透析患者應每隔48小時給予常規劑量。
尚無腎功能不全的兒童患者使用頭孢吡肟的資料。但是,由於成人和兒童的頭孢吡肟藥代動力學相似,腎功能不全兒童患者頭孢吡肟的用法與成人類似。
靜脈給藥:對於嚴重或危及生命的病例,應首選靜脈給藥。
靜脈滴注時,可將本品1-2克溶於50-100毫升0.9%氯化鈉注射液,5%或10%葡萄糖注射液,M/6乳酸鈉注射液,5%葡萄糖和0.9%氯化鈉混合注射液,乳酸林格氏和5%葡萄糖混合注射液中,藥物濃度不應超過每毫升40毫克。經約30分鐘滴注完畢。
肌肉內注射:肌肉注射時,本品0.5克應加1.5毫升注射用溶液,或1克加3.0毫升溶解後,經深部肌群(如臀肌群或外側股四頭肌)注射。

不良反應

通常本品不良反應輕微,且多短暫,終止治療少見。
常見的與本品可能有關的不良反應主要是腹瀉,皮疹和注射局部反應,如靜脈炎,注射部位疼痛和炎症。其他不良反應包括噁心,嘔吐,過敏,搔癢,發熱,感覺異常和頭痛。腎功能不全患者而未相應調整頭孢吡肟劑量時,可引起腦病,肌痙攣,癲癇。如發生與治療有關的癲癇,應停止用藥,必要時,應進行抗驚厥治療。本品治療兒童腦膜炎患者,偶有驚厥、嗜睡、神經緊張和頭痛,主要是腦膜炎引起,與本品無明顯關係。
偶有腸炎(包括偽膜性腸炎)、口腔念珠球菌感染報告。
與本品有關的實驗室檢查異常多為一過性,停藥即可恢復,包括血清磷升高或減少,轉氨酶(ALT和/或AST)升高,嗜酸性粒細胞增多,部分凝血酶原時間延長。鹼性磷酸酶、血尿素氮、肌酐、血鉀、總膽紅素升高,血鈣降低,紅細胞壓積減少。與其他頭孢菌素類抗生素類似,也有白細胞減少,中性粒細胞減少,血小板減少的報導。
頭孢菌素抗生素還可引起Stevens-Johnson綜合徵,多形性紅斑,毒性表皮壞死,腎功能紊亂,毒性腎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溶血性貧血,出血,肝功能紊亂(膽汁淤積)和血細胞減少。

禁忌

本品禁用於對頭孢吡肟或L—精氨酸,頭孢菌素類藥物,青黴素或其他β—內醯胺類抗生素有即刻過敏反應的病人。

注意事項

使用本品前,應該確定患者是否有頭孢吡肟、其他頭孢菌素類藥物,青黴素或其他β-內醯胺類抗菌素過敏史。對於任何有過敏,特別是藥物過敏史的患者應謹慎。
廣譜抗菌藥可誘發偽膜性腸炎。在用本品治療期間患者出現腹瀉時應考慮偽膜性腸炎發生的可能性。對輕度腸炎病例,僅停用藥物即可;中、重度病例需進行特殊治療。有胃腸道疾患,尤其是腸炎患者應謹慎處方頭孢吡肟。
與其他頭孢菌素類抗生素類似,頭孢吡肟可能會引起凝血酶原活性下降。對於存在引起凝血酶原活性下降危險因素的患者,如肝、腎功能不全,營養不良以及延長抗菌治療的患者應監測凝血酶原時間,必要時給予外源性維生素K。
本品所含精氨酸在所用劑量為最大推薦劑量的33倍時會引起葡萄糖代謝紊亂和一過性血鉀升高。較低劑量時精氨酸的影響尚不明確。
對腎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60ml/min)的患者,應根據腎功能調整本品劑量或給藥間歇時間。
本品與氨基糖苷類藥物或強效利尿劑合用時,應加強臨床觀察,並監測腎功能,避免引發氨基糖苷類藥物的腎毒性或耳毒性作用。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雖然動物生殖毒性試驗和致畸試驗表明頭孢吡肟無致畸和胚胎毒性,但尚無本品用於孕婦和分娩時婦女的足夠和有良好對照的臨床資料。因此,本品用於孕婦應謹慎。
頭孢吡肟在人乳汁中有極少量排出(濃度約0.5μg/ml)。頭孢吡肟用於哺乳期婦女應謹慎。

兒童用藥

見用法用量項。

老年用藥

腎功能正常的老年患者使用一般推薦劑量,其療效和安全性與其他成年患者相似;腎功能不全老年患者使用本品,應根據腎功能調整給藥計畫。

藥物相互作用

和多數β-內醯胺抗生素一樣,由於藥物的相互作用,頭孢吡肟溶液不可加至甲硝唑,萬古黴素,慶大黴素,妥布黴素或硫酸奈替米星,氨茶鹼溶液中。頭孢吡肟濃度超過40mg/ml時,不可加至氨苄青黴素溶液中。如有與頭孢吡肟合用的指征,這些抗菌素應與頭孢吡肟分開使用。
頭孢吡肟可引起尿糖試驗假陽性反應。建議使用本品治療期間,使用葡萄糖氧化酶反應檢測方法。

藥物過量

用藥過量患者,應仔細觀察並使用支持療法,並用血液透析治療促進藥物的排除,而不宜採用腹膜透析。在血透開始的3小時內,體內68%的頭孢吡肟可排出。

藥理毒理

藥理作用:
頭孢吡肟為廣譜第四代頭孢菌素,通過抑制細菌細胞壁的生物合成而達到殺菌作用。體外試驗表明,本品對革蘭氏陽性菌和陰性菌均有作用。本品對細菌染色體編碼的β—內醯胺酶親和力低,可高度耐受多數β—內醯胺酶的水解,並可迅速滲入革蘭氏陰性菌的細胞內。在菌體細胞內,其靶分子為青黴素結合蛋白(PBP)。
體外和臨床感染研究證實本品對以下大多數微生物有活性。
革蘭氏陰性需氧微生物:腸桿菌屬、肺炎克雷伯桿菌、大腸桿菌、奇異變形桿菌、綠膿桿菌。
革蘭氏陽性需氧微生物:金黃色葡萄球菌(僅針對甲氧西林敏感的菌株)、化膿性鏈球菌 (A組鏈球菌)、肺炎鏈球菌。
本品體外對以下大多數微生物有活性,但是尚無充分和嚴格的臨床感染性疾病治療的支持。
革蘭氏陰性需氧微生物:醋酸鈣不動桿菌、弗氏枸櫞酸菌、異型枸椽酸菌、聚團腸桿菌屬、流感嗜血桿菌(包括產β—內醯胺酶菌株)、峰房哈夫尼菌、奧克西托克雷伯桿菌、莫拉卡他菌(包括產β—內醯胺酶菌株)、普通變形桿菌、雷氏變形桿菌、斯氏普羅維登斯菌、粘質沙雷菌。
本品對多數寡養單胞菌株無活性。
革蘭氏陽性需氧微生物:表皮葡萄球菌(僅針對甲氧西林敏感的菌株)、腐生性葡萄球菌、無乳鏈球菌(B組鏈球菌)。
多數腸球菌,如糞腸球菌和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對本品耐藥。
厭氧微生物:革蘭陰性桿菌(包括脆弱擬桿菌、其他擬桿菌屬和梭桿菌屬)、革蘭陽性和革蘭陰性球菌(包括消化球菌、消化鏈球菌和韋榮氏球菌屬)、革蘭陽性桿菌(包括梭狀芽孢桿菌、真桿菌和乳桿菌屬)。
毒理研究:
遺傳毒性:體內、外的研究結果均未發現本品有遺傳毒性。
生殖毒性:小鼠、大鼠和兔分別給予本品劑量為1200、1000、100mg/kg(以體外表面積計,分別相當於臨床推薦人用最大劑量的1-4倍),均未見本品對動物生育力和生殖有明顯影響。但是尚無充分和嚴格的孕婦研究資料,動物與人的相關性尚不清楚。

藥代動力學

據文獻資料:
本品0.25克-2克靜脈單劑量輸注,顯線性藥代動力學,頭孢吡肟的平均血漿消除半衰期為2.0±0.3小時,機體總清除率為120.0±8.0毫升/分鐘。肌肉給藥,頭孢吡肟可完全被吸收,血藥濃度達峰時間(Tmax)約為1.5小時,在0.5克-2.0克劑量範圍內,藥代動力學呈線性。健康成年男性志願者接受臨床劑量的頭孢吡肟連續9天未見積蓄。
頭孢吡肟與血清蛋白的結合率約為20%,且與藥物血濃度無關。頭孢吡肟平均穩態分布容積為18.0±2.0升,在尿液、膽汁、腹膜液、水泡液、氣管黏膜、痰液、前列腺液、闌尾、膽囊中均能達到治療濃度,並可通過炎性血腦屏障。
頭孢吡肟主要經腎分泌排出。在體內有少量亦可經轉化為N-甲基吡咯烷(NMP)最後代謝為N-甲基吡咯烷氧化物(NMP-N氧化物)。頭孢吡肟和其代謝產物主要經腎排泄,尿液中頭孢吡肟原形為攝入量的85%,NMP不足1%,NMP氧化物約為6.8%,頭孢吡肟異構體約為2.5%。
亦有少量頭孢吡肟可自人體乳腺分泌排出。
2月齡至11歲單劑靜脈注射頭孢吡肟,機體總清除率和穩態分布容積分別為3.3±1.0毫升/分鐘/公斤體重和0.3±0.1升/公斤體重,尿液中頭孢吡肟原形為給藥量的60.4±30.4%,平均腎清除率為2.0±1.1毫升/分鐘/公斤體重。按體重校正,藥物清除率和分布容積在兒童性別和年齡間無差異。50毫克/公斤體重,12小時一次給藥,未見藥物蓄積,而每8小時一次給藥,穩態時的Cmax、AUC和半衰期約增加15%。兒童50毫克/公斤體重靜脈注射的AUC與成人2克靜脈給藥的暴露量相當。肌肉注射的絕對生物利用度為82.3±15%。
65歲和65歲以上的老年人給予頭孢吡肟,藥物總清除率下降。
腎功能不全患者中頭孢吡肟的總清除率與腎肌酐清除率相關。需接受血透的患者中,頭孢吡肟的平均消除半衰期為13.5±2.7小時,需持續腹膜透析的患者中,半衰期為19.0±2.0小時。因此,腎功能不全患者使用本品應注意調整劑量或/和給藥間期。
肝功能不全頭孢吡肟藥代動力學無改變,這些病人無需調整劑量。

貯藏

遮光,密閉,在乾燥涼暗處(避光並不超過20℃)保存。

包裝

抗生素玻璃瓶裝。每盒10瓶;
每小盒1瓶;
每小盒1瓶配1支10ml滅菌注射用水。

有效期

暫定18個月。

執行標準

國家藥品標準YBH06842005

批准文號

(1) 國藥準字H20050602
(2) 國藥準字H20050603
(3) 國藥準字H44025225

生產企業

廣州白雲山天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日期

2006年12月26日

修訂日期

201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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