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土地罪

占用土地罪,即非法批准徵用,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占用土地罪
  • 解釋:非法批准徵用
  • 對象:土地
  • 影響: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
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 ,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及程式,將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措施。所謂占用土地,是指對土地事實上的控制、管理與使用。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資源能有效正確地利用,國家通過法律對土地徵用、占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規定,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要實行徵用土地,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 件。首先,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徵地權;第二,必須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第四,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第五,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為了有效控制徵用土地的數量和防止侵害被徵用地單位的利益,新《土地管理法》從法律上加強了徵用土地的審批,上收了征地審批權。實行徵用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分別規定如下:
國務院的批准權:(1)基本農田,即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人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占用的耕地。將所有占用基本農田都由國務院批准,主要是為了切實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禁止一般性項目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對於一些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必須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並按規定重新補劃基本農田。這是嚴格管理基本農田的主要措施。(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比原規定占用耕地1000畝(66·7公頃)的批准權縮小了一半。這裡不包括同時徵用基本農田的行為。(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 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徵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的總面積超過70公頃,都必須報國務院批准。其他都為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
根據中央確定的土地要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新《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際兩級審批的原則,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將鄉村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民宅基地等占用農用地的,授權地(市)級人民政府審批。現將有關審批許可權分別予以講述。
(1)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的,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並且是在城市建設用地區之外需要單獨選址的項目。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項目,也包括了中央軍委批准建設的軍事項目用地。(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鐵路、公路、各種管線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設施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項目用地。(3)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征地的,包括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擴張用地。這裡要說明的是這些城市只有城 市本身擴張用地城市報國務院審批,而市轄縣的縣城擴張則由省級政府批准,市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擴張由地(市)辦理農用地轉用。但對一些市設的開發區、衛星城將按城市區擴張同樣對待,需報國務院批准。
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1)除了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區擴張占用農用地的。(2)縣和縣級市所在的城鎮及其他鎮建設擴張占用農用地的。(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用地的。
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批准的許可權:(1)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農民宅基地、鄉村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設施建設占用農用地的。(2)農村道路、水利及其他建設可以使用農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
非法徵用、占用土地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徵用、占用的;導致耕地大量荒蕪或者毀壞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占用 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准徵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迫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影響民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 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認定
(一)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徵用、占用,並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 益造成重大損失,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如果沒有徇私目的,而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有土地的,則只有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可構成犯罪,但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濫用職權罪。
(二)行為人在實施本罪行為中如果收受賄賂或者出於非法占有的目的共同貪污有關費用如土地徵用、占用費用的,又可能觸犯他罪如受賄罪、貪污罪,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是指造成土地資源特別嚴重的浪費或者破壞的;致使國家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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