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縣審計局

根據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博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字[2009]58號)和中共博野縣委、博野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博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博字[2010]15號),設立博野縣審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主要職責

(一)編制全縣年度審計工作計畫,確定工作重點、參與擬訂博野縣有關審計、財經方面的政策規章。
(二)向縣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規章、工作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國有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5、縣政府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授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縣屬境外企業、合資合作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8、縣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9、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四)向縣長提交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及審計調查,對縣科級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廠長(經理)的離任審計。
(六)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博野縣審計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的起草;負責信息、統計、年度計畫、綜合調研、政策研究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督辦、機要、保密檔案,公文處理、檔案管理及後勤保障工作。
(二)綜合審計股。
負責對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鄉級政府財政預算和決算以及財政預算外資金的審計,負責實施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對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保險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的審計;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款關係的縣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及其他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資金;負責審計農林水資源環保、扶貧和農業開發資金、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社會捐贈等各類專項資金。負責審計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負責對縣重點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施工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援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開展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企業的審計。

人員編制

博野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2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附則

本規定由博野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博野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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