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要覽

博物要覽

明谷泰撰。天啟間(1621—1627)刊行。十六卷。其書論列古器物、字畫、織繡、印寶等藝術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物要覽
  • 時代:明
  • 作者:谷泰
  • 期間:天啟間
  • 內容:論列古器物、字畫、織繡
《四庫總目提要》,李調元十二卷版,簡介,簡論,

《四庫總目提要》

卷一百三十 子部四十 雜家類存目七 博物要覽 十六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谷泰撰。泰字寧宇,官蜀王府長史。其書一卷紀碑刻,二卷紀書,三卷紀畫,四卷紀銅器,五卷紀窯器,六卷紀,七卷紀黃金,八卷紀銀,九
博物要覽
卷紀珠,十卷紀寶石,十一卷紀玉,十二卷紀瑪瑙珊瑚,十三卷紀琥珀密蠟玻璃等物,十四卷紀水晶、玳琩、犀角等物,十五卷紀香,十六卷紀漆器奇石。皆隨所見聞,摭錄成帙,未能該備,所論碑板書畫,尤為
簡陋。書成於天啟中,而中有稱明太祖者。殆後人傳寫所改歟?

李調元十二卷版

有清中晚期李調元函海》中《博物要覽》十二卷 谷應泰 (如圖)。不同於谷泰的十六卷,相關卷的內容大致相似。
博物要覽
其書有卷一志鼎彝、雜器、銅器,卷二志窯器,卷三志金,卷四志銀,卷五志真珠,卷六志寶石,卷七志玉,卷八志瑪瑙、珊瑚、水晶、琥珀、蜜蠟,卷九志玻璃、琉璃、硨磲、玳瑁、犀角、象牙,卷十志香、志木,卷十一志石,卷十二志錦。
大致較谷泰十六卷本少碑刻、書、畫、硯、漆器。
谷泰與谷應泰非同一人。明末清初有谷應泰(見百度詞條),非天啟時人。四庫提要為同朝之作,應不會弄錯。但“書成於天啟中,而中有稱明太祖者。殆後人傳寫所改歟?”,李調元或另有所依也未可知。

簡介

《博物要覽》歷來為古玩藏家、經營者、學者所重視,至今仍有很大影響。
如《博物要覽》第十五卷《各種異木》所載:“楠木產豫章及湖廣雲貴諸郡,至高大,有長至數十丈,大至數十圍者,鋸開甚香。亦有數種,一曰開楊楠(即影子木);一曰含絲楠,木色黃,燦如金絲最佳;一曰水楠,色微綠性柔為下。今內宮及殿宇多選楠材堅大者為柱樑,亦可制各種器具,質理細膩可愛,為群木之長。”
傳說水不能浸,蟻不能穴,南方人多用作棺木或牌匾。宮殿及重要建築之棟樑必用楠木。楠木木材優良,具芳香氣,硬度適中,彈性好易於加工,很少開裂和反撓,為建築、家具等的珍貴用材。器具除做几案桌椅之外,主要用做箱櫃。楠木木材和枝葉含芳香油,蒸餾可得楠木油,是高級香料。

簡論

谷泰如明末人抄襲成風,其(《博》)基本內容多見於其它更早的書籍,有的幾乎照搬。谷應泰的(《博..》)少四卷,大致內容出入不大,語句上略有增刪,似輯者李調元所為。
如卷之四:“紀論歷代鼎彝 ”照抄較早的高濂《遵生八簽(遵)-燕閒清賞簽-論古銅器具取用》的前一部分。
三文比對之一:
--《遵》文:“然鼎之大小有兩用者,大者陳於廳堂,小者寘之齋堂。方者以飛龍腳文王鼎為上賞。獸吞真腳亞虎父鼎;周花足鼎;光素者如南宮鼎為次。”
--《博》文:“然鼎之大小有兩用,大者陳於廳堂,小者置之齋堂。方而大者:文王鼎--飛龍腳者為上賞。亞父虎鼎;商召父鼎;周花足鼎;南宮鼎--以上四種方者次賞之。”
註:此處可見1,誤將“亞虎父鼎”為“亞父虎鼎”,或為抄錄字誤。2,少了“獸吞真腳”。3,少了“光素”。
按:亞虎父鼎當為亞虎父丁鼎,《重修宣和博古圖》有“亞虎父丁鼎,銘四字(亞形中‘虎父丁’)。.....父丁,商號也。飾之虎,所以取其義”。
又有“周南宮中鼎,三十九字”圖上可見鼎方形,光素無紋。
--谷應泰《博..》文:“然鼎之大小有兩,大者陳於廳堂吧,小者寘之齋室。隨時置宜。今其款雅入格者,開列如後:古鼎方者,文王鼎、亞虎父鼎、周召父鼎、周花足鼎,已上上款。已上皆方式,四足周身花紋。南宮鼎為次賞。”
注2:1,刪:文王鼎飛龍腳。2,亞虎父鼎同《遵》。3,誤商召父鼎為周召父鼎。或為字誤。
評:《遵》誤亞虎父丁為亞虎父,二谷並無更正。《遵》似僅以文王鼎為上賞,《博》亦是。而《博..》做明顯裝飾性改動。二谷皆抄襲《遵》明顯,既無新意,反而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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