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

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博州黨辦發〔2011〕36號)精神,設立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以下簡稱自治州水利局),機構規格為正縣級,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領導信息,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事業單位,其他事項,附則,

領導信息

局長:蘇布塔

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⒈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⒉加強防汛抗旱,強化預案體系和應急機制建設,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⒊加強水能資源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水資源戰略規劃,加強水能資源調查評價、開發規劃和配置方面的工作,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保護河流生態環境。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擬訂水利發展政策,組織編制自治州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水能規劃等自治州重大水利規劃,並依法監督實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自治州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自治州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及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水電建設管理,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自治州水資源保護規劃;擬訂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指導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自治州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自治州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定額,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指導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河流、湖泊、水庫、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範圍內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組織實施河道采砂許可制度。
七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跨區域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稽察;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自治州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徵收及監督使用,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自治州境內重大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教育工作,組織重大水利、水電、水產技術推廣;組織開展自治州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指導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二)負責自治州漁業水產工作。
(十三)承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自治州水利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的日常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依法行政、提案議案、財務、檔案、保密、信訪、老乾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水利系統職工培訓、繼續教育工作;承擔自治州水利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指導水利水電工程設施、防洪設施、水庫大壩及重點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和保衛工作;組織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水利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
二計畫財務審計科。
提出自治州水利建設資金、水利前期費規模以及年度安排建議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組織編制自治州水利部門預算、決算,承擔水利資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管理的審計監督工作;承擔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指導水利行業財務會計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科。
承辦部門、地區及兵地之間水事糾紛的協調和仲裁工作;負責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部門法制工作;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飲用水源保護、城市供水水源規劃、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城市水務建設和管理;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指導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鑿井工作;發布自治州水資源公報。
四水利建設科。
指導河湖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開工審批、蓄水安全鑑定、驗收、後評價等;組織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負責水利行業工程質量、造價、監理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監督指導市場準入;負責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自治州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預報和公告;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徵收及監督使用;研究提出自治州農牧區水利發展規劃;指導自治州農田水利(含牧區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擬訂大、中、小型灌區及灌排骨幹工程發展規劃和更新計畫;指導自治州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紀檢(監察)組: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按規定核定機關工勤事業編制3名。

事業單位

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規劃設計審核管理中心。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承擔自治州水利中長期規劃;中小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審核工作;組織編制專項規劃。
二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洪辦公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4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承擔全州各級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管工作;負責組織全州防洪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全州防洪建設、水毀工程項目的審查和實施工作;組織對河湖及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三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承擔全州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監督和管理。
四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風力發電及電氣化辦公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博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2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承擔全州風力發電及電氣化建設管理方面的工作。
五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水政監察支隊。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履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行政執法監察工作;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有關設施;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協助公安、法務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對下級水政監察隊伍進行指導和監督;受水行政執法機關委託,辦理行政許可和徵收行政事業性規費等有關事宜。
六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分站。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承辦全州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擬訂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州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組織實施自治州水土保持“兩費”徵收及監督使用。
七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和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指導全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和節水灌溉等工作;組織擬訂大型灌區及灌排骨幹工程發展規劃和更新計畫;指導全州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八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河流域管理處。相當於正縣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內設辦公室、人事科、計畫財務經營科、水政水資源管理辦公室、灌溉工程科、調度室、審計室、勘測設計室8個科(室);哈日布呼水管站、新布哈乾渠管理站、三乾渠管理站、博格達爾水管站、五一水庫管理站、鄂托克賽爾水庫管理站等6個水利管理站。列自收自支事業編制267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28名。(機構編制方案另行文)
九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其機構編制事宜仍按“博州政辦發〔2010〕93號”檔案執行。
十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供水工程管理處。其機構編制事宜仍按“博州政辦發〔2009〕85號”檔案執行。
(十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水產處(博州漁政管理總站、博州水產技術推廣站)。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14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3名。
主要職責:承擔全州水產業務管理、漁業行政執法、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水產苗種管理、水產技術推廣和水產品檢疫等職能。
(十二)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灌溉試驗站。相當於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0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承擔全州節水灌溉試驗和節水灌溉技術示範推廣、土地經營等工作。

其他事項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州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自治州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由自治州水利局牽頭,會同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規劃和計畫。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自治州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自治州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間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自治州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自治州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自治州環保局協商一致。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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